2026.03.29
![]()
本文字數:1512,閱讀時長大約3分鐘
作者 |第一財經 樂琰
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在社交平臺公開發(fā)文喊話歌手單依純沖上熱搜,稱對方在被婉拒翻唱授權的情況下,強行侵權演唱《李白》。
李榮浩公開表示:“近日,單依純方針對3/28、3/29深圳演唱會致電中國著作權協會與我方版權公司征求授權在演唱會中翻唱《李白》,我方已以郵件形式明確婉拒了這個版權邀約案件,但單依純方在沒有拿到授權的情形下,仍在3月28日的深圳演唱會上強行侵權演唱。”
單依純今日發(fā)文道歉,表示她也在了解情況。
戲劇性的是,之后,歌手吳向飛又公開喊話李榮浩稱:“最近我發(fā)現李榮浩曾公開演唱我寫的《路一直都在》,沒向我取得授權,也沒有向我支付任何使用費。”
李榮浩方面迅速對吳向飛回應稱:“麻煩您清楚列明幾點以便大家判斷:1.您說的演出是哪年哪一場;2.您說的演出中我是主唱身份的個人演唱會嗎?我剛查詢了一次我并未在個人演唱會或音樂節(jié)或晚會中唱過這首歌曲;3.是否有任何公司事先向您請求授權;4.若最終責任人主體是我我一定公開賠償道歉并承認錯誤,再嚴重的后果我自愿承擔絕不推辭。”
今日晚間,李榮浩再次敦促吳向飛給出相關證據。吳向飛今日晚間八點一刻在社交平臺上公開稱:“當天表演《路一直都在》這首歌,如果是活動方要求歌手唱的,李榮浩作為表演者,表演開始之前有沒有向主辦方核實該歌曲是否取得了詞曲作者的授權?如果李榮浩沒有這一動作,我認為歌手未盡到取得合法授權的義務。如果當天,這首歌是歌手自己要求唱的,李榮浩作為我很欣賞的創(chuàng)作歌手,應該知道,公開表演他人作品,事先和作者打聲招呼,既是禮貌也是基本尊重。”
![]()
對于侵權問題,上海浦茂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歌曲、影視作品等都是有版權的,如果其他人或機構等要將歌曲用于商業(yè)演出,即產生收益的項目,那么必須要經過版權方同意和授權。如果沒有獲得版權方的同意和授權就進行商業(yè)演出的話,這是構成侵權的。一旦司法最終判定構成侵權的話,相關人員或機構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版權方要求賠償的話,那么侵權方就要進行賠償,具體賠償包括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
為何一首歌曲會引發(fā)軒然大波?
“作為主辦方或者藝人團隊,大家都希望能減少各類成本,賣出更多門票,來增加收益,除了舞臺、場地、人員、服化道、運維、宣傳等必要支出外,還有一項大眾比較少關注的‘隱性成本’,即版權費用。如果歌手演唱的都是原本就屬于自己創(chuàng)作或自家公司版權的歌曲,那么沒有問題。但如果要演唱他人作品,那就必須獲得版權許可,否則在商業(yè)演出中不合適演唱。但歌曲版權費用從數百元到數百萬元不等,熱門或經典歌曲的版權費用相當高,比如導演王家衛(wèi)為電視劇《繁花》豪擲約1000萬元,購買一些懷舊金曲的版權,可見優(yōu)質歌曲的版權成本非常高。可以想象,有些主辦方或藝人團隊為了控制成本或減少授權麻煩,于是選擇直接演唱,可一旦被原創(chuàng)版權方追訴侵權,那就很麻煩,反而可能涉及賠償。”長期經營演出業(yè)務的杜瑞琪對第一財經記者進一步分析。
“當然,對于是否定性為侵權,需要嚴謹和專業(yè)的判斷,涉及專家鑒定意見,比如看演出作品和原創(chuàng)版權方的作品有多少細節(jié)相似。從今天李榮浩的表述來看,已經明確拒絕了單依純方面的歌曲征求授權,但單依純仍然在演唱會上演唱了相關歌曲,表面看起來,李榮浩方面的訴求相對在理,當然要最終判定是否侵權還需要進一步的專家鑒定和法律流程。”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段自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文內杜瑞琪為化名)
微信編輯| 雨林
:bianjibu@yicai.com
:business@yicai.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