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李榮浩公開喊話歌手單依純,稱其在己方已明確婉拒翻唱授權的前提下,仍在《歌手》舞臺公開演唱其原創作品《李白》,構成強行侵權。隨后單依純發布致歉聲明,稱正在與團隊核查事件情況,同時強調自己深知版權意識的重要性,會嚴守版權紅線。這場由綜藝翻唱引發的版權爭議,迅速成為全網熱議的焦點,不僅撕開了綜藝領域音樂翻唱的版權亂象,更再次將音樂作品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核心價值,推到了公眾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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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來看,這場爭議的核心邊界十分清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李榮浩作為《李白》的詞曲作者,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完整著作權,其中表演權既包括現場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也包括通過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表演的權利。單依純在衛視綜藝這一商業場景中公開演唱《李白》,無論節目本身是否盈利,其公開傳播、商業使用的屬性已經明確,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事先授權;即便節目組已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一攬子授權協議,在著作權人本人明確婉拒、保留權利的情況下,該翻唱行為已然突破了著作權法的保護邊界,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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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看似是兩位歌手之間的版權糾紛,實則是我國音樂產業版權保護進程中的一個典型縮影,也讓我們再次看清:版權保護從來不是創作者的“個人恩怨”,而是音樂產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是激勵原創、規范行業、培育公眾版權意識的核心根基。
一、音樂作品版權保護的核心重要性
(一)版權保護是對創作者智力勞動的根本尊重與權益保障
音樂創作是高投入的智力勞動,一首經典作品的誕生,離不開創作者在詞曲創作、編曲制作、錄音打磨等環節的心血投入,而著作權法的核心立法宗旨,正是通過保護創作者的專有權利,讓智力勞動獲得應有的經濟回報與社會認可。
在音樂產業的商業邏輯中,創作者的核心收益來源,正是作品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無論是綜藝翻唱、直播演唱、商場背景音樂播放,還是數字平臺傳播、KTV點播、影視配樂使用,每一次作品的商業使用,都應當為創作者帶來對應的收益。如果未經授權即可隨意翻唱、傳播、使用音樂作品,創作者的智力成果將淪為免費的公共資源,不僅會讓創作者失去應有的經濟回報,更會嚴重打擊原創熱情,最終導致“無人愿意創作、無好作品可聽”的行業困局。
此次事件中,李榮浩的核心訴求,本質上是對自身法定著作權的堅守——授權與否,是法律賦予著作權人的絕對權利,既包括同意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也包括拒絕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這種對作品的絕對控制權,正是版權保護最核心的價值,也是原創音樂能夠持續發展的根本前提。
(二)版權保護是規范音樂產業秩序、實現良性循環的核心根基
音樂產業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從詞曲創作、錄音制作、發行傳播,到商業表演、衍生運營,版權是貫穿全鏈條的核心紐帶。而未經授權的翻唱、傳播、使用行為,本質上是對產業商業規則的破壞,會讓整個行業陷入“重流量、輕版權”的惡性循環。
以綜藝翻唱為例,衛視綜藝、音樂競演節目一直是音樂作品翻唱的高頻場景,也是版權侵權的重災區。過去數十年里,大量節目組為了節目效果,隨意使用音樂作品,既不向著作權人申請授權,也不支付版權費用,甚至出現“翻唱讓歌曲翻紅,原唱卻分文未得”的荒誕現象。這種亂象不僅損害了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也讓行業形成了“靠翻唱博流量,靠流量賺收益,卻不為版權付費”的畸形模式,擠壓了原創音樂的生存空間。
而嚴格的版權保護,正是要打破這種畸形模式: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則、嚴格的侵權追責,讓所有商業使用音樂作品的主體,都必須為版權付費,讓創作端獲得持續的收益反哺,進而投入更多精力進行原創;讓傳播端、使用端尊重版權規則,形成“創作-傳播-收益-再創作”的良性產業循環。
(三)版權保護是培育全社會版權意識、糾正認知誤區的關鍵抓手
此次《李白》翻唱爭議中,微博上依然有不少網友存在認知誤區:“歌手翻唱歌曲不是很正常嗎?標了原唱名字還能算侵權?”“非商用翻唱不涉及侵權”,這些錯誤認知,恰恰反映了公眾音樂版權意識的普遍缺失。
而版權保護的推進過程,本質上也是全社會版權意識的培育過程。一方面,公眾人物、商業平臺的版權行為具有極強的示范效應:單依純作為公眾歌手、衛視綜藝作為主流傳播平臺,其版權行為會直接影響大眾對音樂版權的認知,而此次事件引發的全網熱議,也讓“商業翻唱必須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法律規則,完成了一次全民普法。另一方面,持續的版權保護、侵權追責,能夠不斷糾正公眾的認知誤區,讓大眾明白:著作權的核心是“授權許可”,而非“署名標注”,即便標注了原唱、不直接盈利,只要屬于公開傳播的商業使用場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就可能構成侵權;即便是非商用的個人翻唱,一旦通過網絡平臺公開傳播、獲得流量收益,同樣會突破版權保護的邊界。
(四)版權保護是數字時代規范音樂傳播、平衡創作與傳播的重要保障
進入數字時代,短視頻、直播、在線綜藝的快速發展,讓音樂作品的傳播門檻降到了歷史最低,一首作品可以通過翻唱、二次創作,在幾小時內傳遍全網。但傳播的便捷性,也帶來了侵權的規模化:主播直播間隨意翻唱歌曲、短視頻博主用未經授權的音樂做背景音樂、綜藝片段里的翻唱內容被二次剪輯傳播,這些行為都讓音樂作品的侵權變得更加隱蔽、更加普遍。
在這樣的背景下,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嚴格的版權保護,并非要限制音樂作品的傳播,而是要在“創作者權益保護”與“作品大眾傳播”之間找到平衡:通過規范的授權機制,讓作品的傳播有章可循,讓平臺、使用者為作品的使用支付合理的費用,讓創作者從作品的廣泛傳播中獲得應有的收益,最終實現“作品越傳播,創作者收益越高,原創動力越強”的正向循環,而非“作品越傳播,創作者權益越受損,原創越被邊緣化”的逆向淘汰。
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核心職能
在這場《李白》翻唱爭議中,很多人都會產生疑問:綜藝翻唱的授權,到底該找著作權人本人,還是找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攬子授權和著作權人本人的授權,到底是什么關系?想要解答這些問題,就必須清晰認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的法律定位與核心職能。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于1992年,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是我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覆蓋范圍最廣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其設立的法律依據是《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核心定位是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編曲者、其他版權所有人),管理其自身難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權,解決音樂作品“海量使用、權利人分散、一對一授權成本極高”的行業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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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音著協的核心職能主要分為六大類,全面覆蓋了音樂著作權的管理、許可、維權、服務全流程:
(一)核心職能: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這是音著協最基礎、最核心的職能。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音著協接受音樂著作權人的會員委托,對其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進行集中管理,尤其是權利人個人難以有效行使、難以全面監控的權利。
音樂作品的使用場景具有“海量、分散、高頻”的特點:全國的商場、餐廳、KTV、廣播電臺、電視臺,海量的綜藝晚會、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每天都會無數次使用音樂作品,單個詞曲作者根本不可能監控到所有的使用行為,更不可能和每一個使用者一對一談判、簽訂授權協議、收取版權費用。而音著協的集體管理,正是解決了這一痛點:它將分散的權利人、分散的作品整合起來,代表所有會員統一對外開展授權,讓使用者通過一個渠道,就能獲得海量音樂作品的合法使用授權,大幅降低了授權的溝通成本與時間成本。
結合此次翻唱事件,需要明確一個核心邊界:音著協的集體管理,來源于權利人的委托授權。如果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相關權利委托給音著協管理,音著協有權對外開展授權;如果著作權人未委托音著協管理相關權利,或明確聲明對特定作品、特定使用場景保留授權權利、拒絕一攬子授權,那么音著協無權代表權利人對外授權,使用者必須直接獲得著作權人本人的授權。此次事件中,李榮浩已明確婉拒了翻唱授權,即便節目組與音著協簽訂了年度一攬子授權協議,也無權使用《李白》這首作品,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真實意愿,這也是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核心體現。
(二)基礎職能:版權許可與使用費分配
在集體管理的基礎上,音著協建立了覆蓋全場景的音樂作品版權許可體系,制定了統一、規范的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與各類使用主體簽訂許可協議,收取版權使用費。
目前,音著協的許可范圍已覆蓋幾乎所有音樂作品商業使用場景,包括:電視臺、電臺的音樂播放與綜藝翻唱授權;線下商場、餐廳、酒店、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播放授權;KTV、演唱會、商業演出的現場表演授權;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在線音樂平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影視、游戲、廣告中的音樂作品使用授權等。
而收取的版權使用費,音著協僅會扣除不到10%的必要管理成本,剩余全部按照作品的使用頻次、使用范圍,精準分配給對應的著作權人,確保創作者能夠從作品的每一次合法使用中,獲得持續、公平的經濟回報。截至目前,音著協已累計為全國數萬名音樂創作者分配了數十億元的版權使用費,成為創作者最核心的版權收益來源之一。
(三)維權職能:為權利人提供法律救濟與侵權追責
音樂著作權維權長期面臨“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痛點,單個創作者面對企業、平臺的侵權行為,往往缺乏維權的能力與精力。而音著協的核心職能之一,就是代表全體會員,開展集中維權行動,為權利人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救濟。
針對未經授權使用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音著協建立了完整的維權體系:從侵權線索監測、侵權事實取證,到發送律師函、提起民事訴訟,再到向版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參與刑事維權,音著協可以代表權利人開展全流程的維權行動,維權成本由協會承擔,維權獲得的賠償款全額分配給對應的權利人。
近年來,音著協針對KTV侵權、直播翻唱侵權、綜藝未經授權使用音樂作品、商場背景音樂侵權等高頻侵權場景,開展了大量的集中維權行動,累計處理侵權案件數萬起,不僅為創作者挽回了經濟損失,更通過司法判例明確了音樂版權的保護邊界,形成了對侵權行為的強大震懾。
(四)服務職能:為音樂創作者提供全鏈條版權服務
音著協不僅是著作權的管理者,更是音樂創作者的服務者,為會員及廣大音樂創作者提供了全鏈條的版權服務,核心包括:
1.會員服務與作品備案:為詞曲作者辦理入會手續,對會員的音樂作品進行登記、備案、權屬管理,為創作者留存權屬證據,解決音樂作品權屬不清、舉證難的問題;
2.法律咨詢與版權指導:為創作者提供免費的著作權法律咨詢,指導創作者在創作、傳播、商業合作中保護自身的版權權益,規避侵權風險;
3.創作扶持與行業賦能:通過設立創作基金、舉辦創作活動、對接產業資源等方式,扶持原創音樂創作,尤其是新生代音樂人的成長,推動原創音樂行業的發展。
(五)普法職能:培育全社會的音樂版權意識
音著協長期面向社會開展音樂版權普法宣傳,針對企業、平臺、公眾、學校等不同主體,通過普法講座、典型案例發布、行業指南制定等方式,普及音樂著作權法律知識,糾正“翻唱無需授權”“非商用不侵權”等認知誤區,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版權、付費使用”的良好氛圍。
尤其是針對綜藝行業、直播行業、線下商業場所這些高頻使用音樂作品的場景,音著協制定了專門的版權合規指引,指導使用者規范使用音樂作品,規避侵權風險,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六)國際職能:實現音樂版權的跨境保護與全球收益分配
音著協是國際作詞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的正式成員,與全球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相互代表協議,建立了全球范圍的版權保護網絡。
這一職能帶來了兩個核心價值:一是中國的音樂創作者,其作品在海外被使用時,音著協可以通過海外的合作組織,代為收取版權使用費,分配給國內創作者,讓中國原創音樂在全球范圍內獲得應有的收益;二是海外的音樂創作者,其作品在中國被使用時,音著協可以代為管理其著作權,開展授權、收費、維權工作,實現了音樂版權的跨境保護,也為中國音樂產業的國際化發展奠定了版權基礎。
三、事件啟示:版權紅線不可破,行業發展需多方共治
《李白》翻唱爭議,不是個例,而是我國音樂版權保護進程中的一個縮影。它再次提醒我們,音樂版權保護從來不是創作者一個人的事,而是需要創作者、表演者、平臺、節目組、行業組織、監管部門多方協同,共同堅守版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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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表演者而言,無論是公眾歌手還是素人主播,都應當樹立最基本的版權意識,公開演唱、翻唱他人作品前,必須核查授權情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不能將“節目組負責版權”作為侵權的免責理由,更不能無視著作權人的明確拒絕,強行使用他人作品。
對平臺、節目組而言,作為音樂作品的商業使用者,應當承擔起版權合規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版權審核機制,每一首使用的音樂作品,都必須核查權屬、獲得合法授權,不能抱有“先使用、后追責”的僥幸心理,更不能以“一攬子授權”為擋箭牌,無視著作權人本人的權利保留。
對行業組織而言,音著協應當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機制,優化授權流程,提高使用費分配的精準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維權力度,同時加強與創作者的溝通,充分尊重著作權人的真實意愿,讓集體管理真正成為創作者權益的“保護傘”,而非商業使用的“綠色通道”。
對監管部門而言,應當持續加大對音樂版權侵權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對惡意侵權、反復侵權的主體予以頂格處罰,同時完善音樂版權相關的司法解釋與配套規則,解決維權舉證難、賠償低的痛點,讓著作權法為原創音樂保駕護航。
歸根結底,音樂行業的生命力,永遠來源于原創。而版權保護,就是滋養原創的土壤。只有全社會都樹立起尊重版權的意識,所有市場主體都堅守版權紅線,才能讓創作者有持續的動力寫出更多像《李白》一樣的經典作品,才能讓中國音樂行業真正實現健康、長遠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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