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某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馬某某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7.303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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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利用擔任貴陽農商行白云支行副行長、科技支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審批等方面為多名請托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現金及財物共計117.3032萬元。
判決書顯示,馬某某的受賄事實共涉及五起:2015年9月,收受貴州某某礦產資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現金5萬元;2015年至2016年,收受貴州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購車款及美元現金,折合人民幣32.3032萬元;2019年上半年,收受貴州某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股東王某某、楊唐梅現金50萬元;2021年5月,以借為名向貴陽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董事吳某某索要20萬元;2022年,分兩次收受貴州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何心齊現金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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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楊唐梅50萬元的犯罪事實和組織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上述張某某、陳某某、吳某某、何心齊四人財物的犯罪事實。2024年4月,馬某某家屬已全額退繳涉案贓款共計117.3032萬元。
明明最后只認定117萬元,為何還要上繳204萬元的違紀違法所得?這其中的問題只有當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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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因需要處理貴州某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某某銀行的1.58億元不良貸款,王某某等人以優質固定資產抵押貸款的方式“借新還舊”,2017年下半年找到位于成都市錦江區××路××路××商場,經過評估“春熙路第一城商場”價值4.03億元左右屬于優質固定資產。王某某等人以1.7億元的出售價和3900元稅費上報給某某銀行,但后續實際成交的出售價格在1.4億元。其中3000萬元差價被王某某、楊唐梅等人私分,后經過某某銀行會議決定下屬白云支行承辦此筆貸款業務,由馬某某時任某某銀行白云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具體負責這筆貸款。2019年上半年貸款審批下來后,因馬某某在貸款審批流程中起了很大作用,貸款辦理期間王某某讓馬某某幫忙加快推進貸款的辦理,馬某某也暗示過需要好處,王某某也暗示貸款審批之后會有所表示,再有馬某某知道購買××路××0萬差價的事情,擔心馬某某會亂說,王某某安排楊唐梅準備50萬元現金用紙箱裝好,王某某帶著這個裝有50萬元的紙箱到白云支行馬某某的辦公室見面后,馬某某收受了王某某用紙箱裝的50萬元現金。送錢這個事,王某某給楊唐梅等人說過,獲得了楊唐梅等人的同意。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馬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從輕處罰。但其受賄數額巨大,犯罪情節較重,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17.3032萬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刑期自2024年8月7日起執行,先行羈押的171日已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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