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考察到簽約,前后不到兩天,感覺完全是被‘催’著簽了合同。回到濰坊才發現,這所謂的‘知名品牌’在當地毫無知名度,總部承諾的支持也變了味,想幫忙還得額外付錢。”近日,濰坊市民孫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加盟“考試大師”后遭遇的困境。無獨有偶,此前已有市民向媒體反映,花費35萬元加盟同一公司旗下項目中高考提分項目,同樣遭遇了服務“打折”、維權艱難的窘境。
“考察”變“推銷”, 簽完合同就“變臉”
據孫女士回憶,今年1月,她通過抖音平臺刷到“考試大師”品牌。1月21日,她帶著了解的心態,前往位于濟南京滬人才大廈的該公司總部。“一進門,他們就把‘知名品牌’掛在嘴邊,不斷展示各種‘成功案例’,營造出生意火爆、前景廣闊的假象。”孫女士說,在工作人員持續的推銷和催促下,她于次日(1月22日)匆匆簽訂了加盟合同,并支付了一半費用3萬元,獲得了12張在線學習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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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孫女士回到濰坊,滿懷信心地前往幾所學校進行產品推廣時,卻遭遇了現實的“冷水”。“我向學校老師們介紹‘考試大師’,結果對方根本就沒聽說過這個品牌。所謂的‘全國知名’,在我們這兒完全行不通。”更讓孫女士感到氣憤的是,當她因推廣受阻,向總部尋求運營支持時,對方卻表示,如果需要提供具體的幫助,需額外收費。“這一點,在簽合同前他們只字未提!”孫女士強調。
感覺被“忽悠”的孫女士,隨即向對接她的“考試大師”工作人員裴老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提出了退款要求。然而,得到的回復卻令她失望。對方以“雙方簽署了合同”、“您自愿合作并且參加了培訓”、“我們也有運營老師服務”為由,拒絕了退款請求,并表示“非公司原因無法退還購卡費用”。
對于所謂的“培訓”,孫女士堅決否認。“那根本不是什么培訓,僅是去考察時為了推銷加盟所做的宣講。”
簽約公司成立不足四年,品牌宣稱“專注教育20年”
記者從孫女士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看到,簽約主體為“簡化答題文化(山東)有限公司”。企查查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5日,距今不足四年。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力推的“考試大師”品牌,在對外宣傳中卻使用“專注教育20年”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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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的公開信息查詢顯示,“簡化答題文化(山東)有限公司”在2024年與2025年間,集中申請注冊多個類別的“考試大師”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教育娛樂與廣告銷售分類處于申請商標無效,初審駁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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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售后回應:一切以合同為準,承諾需“舉證”核實
針對孫女士反映的問題,記者以媒體身份致電“考試大師”方面進行核實。對于“簽約前未告知推廣支持需額外收費”的質疑,“考試大師”售后楊女士回應稱:“合同上面有代理商權益的,以代理商權益為主,如果他沒有這個推廣服務,那他需要推廣服務肯定就是收費的。”當記者追問簽約時是否明確告知此事時,對方表示“需要去核實”,因為這是“市場經理實際談的合同”。
關于加盟商對服務與宣傳不符并提出退款的后續處理流程,楊女士反復強調:“我們是合作關系,合同簽訂以后一切以合同為準。”記者進一步詢問,若加盟商認為實際服務未達到簽約前的承諾該如何處理時,楊女士要求提供相關“承諾”的證明以便核實,并稱合作是在“相互了解自愿的基礎上去簽訂的”。
對于品牌宣傳中“專注教育20年”的說法與簽約公司“簡化答題文化(山東)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明顯不符的問題,楊女士解釋稱:“公司成立是成立的時間,20年指的是一路這么走過來的”,并表示品牌前期打造和相關負責人深耕教育行業“肯定是有數據依據的”。
同家公司早有“前科”: 35萬加盟費也難換服務保障
記者調查發現,孫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據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此前報道,趙女士于2024年投入35萬元加盟“考試大師”公司的中高考提分項目,同樣遭遇了公司口頭承諾的品牌支持、專業督學等服務接連“翻車”,維權時,公司方面則稱“合同中并未有相關服務的約定”。
律師分析:涉事公司行為或構成欺詐,加盟商維權需證據
針對孫女士的遭遇,記者咨詢了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曉駿律師。葉律師在聽取了事情經過后分析認為,濟南“考試大師”總部的行為可能涉嫌民事欺詐。
葉律師指出,孫女士在簽約前被夸大的宣傳所誘導,對品牌產生誤解,后發現實際情況與宣傳嚴重不符。這種行為是利用過度宣傳,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后簽約,涉嫌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基于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孫女士)有權在知曉欺詐事實后一年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并要求返還財產。
然而,葉律師特別強調,維權的關鍵和難點在于“舉證”。他解釋道,加盟商需要提供能證明總部在簽約前有夸大、虛假承諾的證據,例如與營銷人員的微信、短信、郵件溝通記錄,以及當時的宣傳材料、宣講會的錄音錄像等。沒有證據,維權將面臨困難。
同時,葉律師對“考試大師”宣稱“專注教育20年”但簽約主體公司實際成立不足四年的情況也提出了看法。他認為,這種明顯不符的宣傳內容本身就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針對涉事公司“一切以合同為準”的強硬態度,葉律師指出,這恰恰是此類糾紛中加盟方常陷入的困境。對方往往在口頭承諾時夸大其詞,但將合同條款設計得極為簡略或模糊,規避自身責任。因此,他提醒廣大投資者,在簽訂加盟合同時務必保持清醒,要將對方所有關鍵承諾以補充條款的形式落實到書面合同中,切勿在催促下倉促決定,以防“簽約即變臉”。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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