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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5年12月29日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居家養老服務,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村)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需求的服務模式。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五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關心老年人,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等義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與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三)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監督、考核制度;
(四)培育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五)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數字化、智能化建設;
(六)做好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社會力量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制度;
(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評估制度;
(四)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水平;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健康衛生與醫療保障工作,推動醫養結合。
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各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參與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九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樹立尊重老年人、關心老年人、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或者支持居家養老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活動。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不低于省規定的人均用地標準。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遵循就近便利、相對集中的原則,合理利用資源,科學規劃布局。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擅自轉讓、抵押、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場所的建筑設計,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防火等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閑置房屋、場地和設施等資源,改造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調整屬于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居家養老設施等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將閑置的房屋、場地和設施用于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加居家養老、文化體育、醫療等功能,滿足業主居家養老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為本組織成員建設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鼓勵農村地區因地制宜,建設農村養老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區、鄰里互助點等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方便農村老年人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公共出入口、坡道、電梯、樓梯、公廁等公共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經常開展老年人服務業務的單位和窗口應當按照規定保留人工咨詢、現金支付或者協助辦理等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民政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為主的醫養結合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推進醫養結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和完善醫養結合服務質量監管機制。
鼓勵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和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老年人。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互聯網+照護服務”,積極發展家庭養老床位和護理型養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護。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家庭病床配藥、醫療費用結算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范化、專業化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多元化養老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家政服務等企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助餐、助浴、上門照護、定期巡訪、緊急呼叫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具備條件的城鄉社區、綜合嵌入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養老大院等拓展完善助餐功能。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用房可以用于老年助餐服務場所。
鼓勵社會餐飲企業增設老年人助餐窗口,開辟老年人用餐專區,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老年助餐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
第二十四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鼓勵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救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務。探索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充分利用遠程醫療服務網絡平臺,推進醫療服務同質化、規范化。推動老年醫療服務從以疾病為中心的單病種模式向以患者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轉變。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留成的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各類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助餐服務機構給予資金支持。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助餐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規定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養老護理從業人員培訓,并為長期在家照顧特殊困難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專門服務人員提供護理培訓。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健康低齡老年人、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相關規范開展活動,并在機構場地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維護老年人隱私和人格尊嚴,尊重老年人自主選擇權,不得實施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行為。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向老年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價,監督、引導企業合法經營。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政府所有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對政府設立或者支持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助餐服務機構相應的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動實施行業標準,深化行業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白城融媒
初審/李雪陽
復審/侯麗娜
終審/王丹
白城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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