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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李明會 北京報道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一男子伙同銀行內部員工,冒用多人名義、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詐騙河南民權農商銀行(現河南農商銀行民權支行)貸款290萬元,被法院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
判決書同時載明,該案涉案人員袁某,時任民權縣順河信用社主任,已被另案處理并判刑。不過,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后,暫未查詢到與袁某相關的裁判文書。
銀行工作人員系共犯
一份案號為(2024)豫1421刑初302號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以鄭某、趙某、趙某清、范某建、趙某朋、王某哲、吳某龍、趙某敏、王某文、宋某存的名義,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編造虛假的貸款用途,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多次在民權農商銀行通過袁某騙取貸款共290萬元。案發前歸還貸款利息共計18.44萬元,給銀行造成損失271.56萬元。
根據一審判決,王某因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在審理中,一審法院發現,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此前其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兩罪合并執行,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5萬元)。
判決書顯示,根據王某的供述與辯解,當時其干著一點生意,由于經營不善急需用錢,在得知其朋友袁某在民權縣順河信用社當主任后,就想著讓袁某給其支個路。
袁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其在擔任民權農商銀行順河支行副行長、行長、客戶經理期間,以多人名義辦理貸款共計300萬元,而實際用款人是王某。袁某坦言,調查報告顯示的內容是否屬實其沒有調查。
“根據其明知程度,袁某也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的共犯。”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懷濤對《華夏時報》記者如是說。
銀行改制期間違法案件多發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也是民權農商銀行系列金融違法案件之一。當地此前已查處多起銀行工作人員違法放貸、挪用資金,以及外部人員騙取貸款案件。
2021年底,民權縣紀委監委就發布了《關于3起黨員干部涉及金融領域違紀違法典型案例通報》。記者注意到,這3起案例均與民權農商銀行有關,其中2起案件的犯罪人員均為該行員工。
具體來看,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時任民權縣農商銀行振興支行信貸部經理李偉,明知貸款實際使用人李某某、趙某某以他人名義貸款的情況下,仍為李某某違法發放貸款29筆共計870萬元;為趙某某違法發放3筆貸款共計90萬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民權縣農商銀行原工作人員王志義,采用花錢找借款人、擔保人的方式,偽造貸款材料,利用其作為放貸第一責任人的職務之便,以安某某等29人名義違法貸款850萬元供個人使用,給民權縣農商銀行造成巨大損失。
2015年至2017年期間,民權縣公安局原看守所民警李正國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貸款用途、使用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在民權縣農商銀行貸款29筆共計870萬元。案發后,李正國歸還貸款24.9萬元,給民權縣農商銀行造成損失845.1萬元。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上述違法違規案件多發生于民權農商行改制前后。據了解,民權農商銀行作為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家改制成功的農商銀行,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
對此,新智派新質生產力會客廳聯合創始發起人袁帥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改制往往意味著原有管理秩序的打破與新舊體制的交接,這一特殊時期極易形成權力的“真空帶”或管理的“模糊區”。“在改制推進的過程中,由于機構更迭、人員調整頻繁,原本的內部制衡機制可能處于磨合階段,而舊有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模式往往帶著濃厚的‘熟人社會’色彩,信貸權限在基層支行或信用社主任手中過于集中。”
袁帥進一步表示,對于此類通過違法放貸、騙取貸款等形成的銀行“欠款”,在法律判定及債務清償無法即時覆蓋損失的情況下,最終會被納入銀行的不良貸款范疇進行分類管理。這些壞賬不僅直接侵蝕了銀行的當期利潤,導致撥備計提壓力劇增,還會進一步拉低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核心風險承受能力。
2025年9月28日,河南農商銀行發布公告稱,該行將吸收合并9市農商銀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共82家機構,民權農商銀行就在名單中。同日,民權縣當地媒體也發布消息稱,民權農商銀行正式更名為河南農商銀行民權支行。據悉,河南農商銀行將承繼82家機構全部資產、負債、業務、人員、網點以及其他一切權利義務。
責任編輯:馮櫻子 主編:張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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