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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7部門正式發布《關于實施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通知》明確,對落實《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休假規定且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職工人數、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給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補助。據悉,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為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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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截圖
主要內容一起來看
補助資金適用對象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外資企業等用人單位,有女職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單位形式為生育女職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補助。
補助資金標準
對落實《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休假規定且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職工人數、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給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補助。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規〔2024〕4號)規定,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為2200元,今后補助標準將隨該檔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補助資金申領
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生育休假結束后6個月內,通過登錄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或到社保經辦服務大廳,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補助申請表,若女職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補助資金發放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通過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資金到位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至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指定銀行賬戶。
據悉,不久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大人力資本投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明確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擔機制。從2025年11月28日起,對落實《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休假規定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按照政策對象人數、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第二檔,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補助。”
《通知》的正式公布,
正是對這一“投資于人”
新政的進一步細化落地。
轉發周知!
來源: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發布、達州融媒
編輯:肖 姣
編審:鄭 濤
總編:僧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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