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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線下演出市場持續升溫,成為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促進文化消費提質擴容的重要載體。然而,隨著粉絲經濟與演藝經濟深度融合,部分未成年人在追星過程中出現了非理性消費現象,由此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此類糾紛不僅關系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觸及平臺經營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及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治理等多重議題。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購買演唱會門票退款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認定與票務平臺訂立的、超出未成年人年齡與智力范圍的購票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的情況下,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平臺不得僅依據合同條款拒絕退款。同時,該案原告的監護人未能充分履行監護職責,被告作為專業票務平臺也未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措施,雙方均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平臺須退還部分購票款項。
01?
基本案情
原告小禾(化名)是一名初中在讀的未成年人,因喜愛某明星,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母親手機號注冊的票務賬號購買了兩張演出門票,購票所填的觀演人信息均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變動,小禾先就該訂單申請退票退款,隨后重新購買了一張供自己單獨觀演的門票。然而再次購票后,小禾收到學業考試安排通知,考試時間與演出時間沖突,無奈再次向平臺申請退款,但平臺依據購票條款中“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的規定,拒絕了其退款請求。小禾將運營該票務平臺的某文化傳媒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原告小禾主張,其作為學生,經濟完全依賴監護人,購買演唱會門票的行為超出其年齡、智力和經濟能力范疇,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法應屬無效。被告所依據的“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條款,屬于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在購票時未以合理方式提請其注意,也未作明確說明,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平臺以此拒絕退款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成立,相關協議及規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平臺已在售票頁面及下單流程中,以顯著方式提示門票“有條件退”,并明確“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相關購票須知規定,若觀演人為未成年人,視為其購票行為已獲監護人同意,相應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退票須按平臺規則辦理。此外,原告未能證明購票主體確系小禾本人,且即便屬實,購買門票屬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不同意原告訴請。
02?
法院審理
購票的是孩子本人嗎?
結合原告本人在法庭上關于購票起因、下單過程及退票經過的陳述,并綜合考量演出內容特點、原告年齡及其母親年齡等因素,可以認定涉案購票行為確系未成年人小禾本人實施。
購買演唱會門票,孩子能“做主”嗎?
原告下單時年僅14周歲,日常消費多為學習、生活用品,涉案演唱會門票金額明顯超出其作為初中生的正常消費范圍。況且,演唱會門票屬于娛樂性消費,不同于一般生活必需支出,未成年人對此類消費的行為性質及后果往往缺乏足夠的理性認知能力。因此,涉案購票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該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涉案“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合同條款同樣無效。
錢該全退嗎?雙方過錯如何劃分?
原告小禾的家長監護責任未盡到位,未對未成年人消費行為進行必要引導與約束,也疏于對其可支配錢財的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涉案平臺作為專業票務平臺,僅通過服務協議條款規定未成年人購票視為獲得監護人準許,既未采取有效身份識別措施,也未設置合理機制確保監護人知情同意,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義務。綜上,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酌定被告退還原告部分門票費用。
03?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原告小禾部分門票費用,駁回原告小禾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為督促引導被告公司完善未成年人網絡消費保護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北京互聯網法院向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書。被告收到司法建議書后向法院回函表示,未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糾紛中,會依法依規更加穩妥、審慎處理,并將參照市場上其他票務平臺的措施優化交易流程,更好地兼顧未成年人保護、行業發展、主辦方及平臺利益。
04?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 毛春聯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權限管理和消費管理功能,合理限制其消費金額,不得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票務平臺也應當積極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提升事前防護,加強身份核驗與消費監測;落實事中保護,加強信息告知與風險提示;完善事后保障,優化未成年人糾紛處理機制。
同時,未成年人在追星時,也應樹立理性、健康的觀念,注重汲取偶像身上的積極品質與正向價值,將學業發展作為成長階段的首要任務,購票觀看線下演出等活動,須在監護人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妥善安排課余時間,并確保理性適度參與,避免盲目消費或過度投入,以免影響正常學習生活。家庭、學校與社會應共同引導未成年人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消費觀,在支持其發展興趣的同時,保護其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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