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網訊(記者李希平) 2026年,全國消費維權工作以提升消費品質為核心,各地正通過提高維權效率、優化消費環境、提升供給質量等多措并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然而,在此背景下,山東省濟寧市全民健身廣場游泳館卻因運營突然終止,導致近3萬名消費者的預付資金兌付陷入困境。更值得關注的是,事件背后暴露出房屋安全鑒定涉嫌造假、執法主體資質不明、資金監管缺失等諸多亂象,引發了社會廣泛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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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 “區校培辦”現場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一紙滯后兩年的“危房”報告,游泳館遭強制關停
2026年1月20日,濟寧市全民健身廣場游泳館經營人盧偉向本報記者反映,這次事件的起因是一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月2日,記者赴山東省濟寧市采訪時盧偉表示:2024年8月2日, 濟寧市任城區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校培辦”)依據一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將位于濟寧市任城區共青團路的全民健身廣場游泳館安全等級評定為Csu級,并建議實施維修加固。基于此,區校培辦現場向游泳館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于次日(8月3日)立即停止運營,并同步采取了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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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投訴者提供的《限期整改通知書》照片。
自2024年8月3日前被要求關停后,經其多次索要,對方才提供了那份作為關停依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令盧偉震驚的是,這份報告的落款日期竟是2022年9月5日。
“看到報告日期的第一眼,我就覺得有假。”盧偉對評定結果提出強烈質疑——若報告屬實,為何隱瞞近兩年?在此期間,游泳館不僅接待了超50萬人次的游泳愛好者,濟寧市體育局在2024年5月還在此舉辦了500多名兒童參加的全國性游泳比賽。若當時真存在安全隱患,相關部門卻未采取任何措施?此外,該游泳館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難道僅使用12年就變成危房?若施工質量問題或設計存在缺陷,是否都應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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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投訴者提供的鑒定書。
基于上述疑點,盧偉委托律師進一步調查核實后指出報告出具單位——山東同筑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筑公司”)在鑒定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相關律師表示,一是檢測數據涉嫌造假:兩名檢測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內完成了屋頂鋼構3456個點的數據采集,嚴重違背客觀事實;二是設備校驗缺失且證書偽造:部分檢測設備當年未進行校驗,報告所附校準證書全系偽造;三是資質不符且標準錯用:該公司不具備房屋地基安全鑒定資質,無權出具相關報告,且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中錯用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Csu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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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復函
記者從盧偉出示的濟寧市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中看到,復函明確顯示:同筑公司在鑒定報告中提供的13份校準證書均為假冒。
2026年3月12日,同筑公司總經理白成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回應稱,對盧偉的舉報及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的復函均不予認可。他聲稱,近年來檢測行業競爭激烈,單位專業人員已離職,但同時其出示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出具的儀器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記者通過“企查查”查詢發現,山東同筑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獨資企業,其檢測資質僅涵蓋“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與“鋼結構工程檢測”,并未查到“地基基礎檢測”資質,且上述兩項資質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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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經營者盧偉實名舉報視頻截圖。
經營者實名舉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嫌“越位”
盧偉在舉報視頻中指出,這份疑點重重的鑒定報告不僅是關停游泳館的關鍵依據,還被用于申請400余萬元財政加固維修資金。值得注意的是,資金申請由場地管理方“濟寧市全民健身廣場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而非產權方“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盧偉以人大代表身份,對公共資金申請和使用流程的合規性提出嚴重質疑,認為此舉屬于“越位”申請,并已就場地管理方的申請資格及資金審批流程向濟寧市人大提出了監督要求。
此外,盧偉指出下達關停通知的“區校培辦”執法主體資格存疑。該機構為區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無獨立編制、行政級別及法人資格,也未見公開行政執法授權文件。
此次事件致使近3萬名無辜消費者權益受損。據盧偉調取游泳館管理后臺數據初步統計,游泳館會員達2.9萬余人,加上散客購票者,總人數超3萬。消費者持卡券面值在300元至5000元不等,按人均剩余350元測算,未消費預付款總額至少達1000萬元。
2026年3月2日,多位消費者向本報記者反映,辦卡時商家承諾“長期有效”,如今游泳館突然關停,經營者拒接電話,相關部門互相推諉,導致消費者無處游泳、退費無門。盡管消費者組建了維權群,撥打12345投訴,走訪相關部門并嘗試訴訟,但因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分散,維權困難重重。消費者代表李先生表示,經營者以“被行政關停、資金凍結”為由拒絕退費;濟寧市體育局稱僅負責高危項目安全監管,建議走法律途徑;而“區校培辦”相關負責人則無法聯系。
預付式消費監管缺位,消費者權益誰來護航?
2026年2月3日,記者在濟寧市全民健身廣場管理服務中心采訪了中心主任宗華燦。宗華燦表示,對游泳館停水停電是配合“區校培辦”的行政執法行為。關于房屋鑒定,中心依法依規公開招標并委托同筑公司,程序合法。針對400多萬元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雖由其經辦,但并非其個人能單獨完成。目前,雖已完成加固維修單位的招標,但因故所有資金仍存放于中心賬戶,分文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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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有資產劃撥注資協議截圖。
針對盧偉的實名舉報事項,宗華燦作出回應,具體內容如下:其一,不存在“越位”申請的情況。游泳館的首份危房鑒定報告于2022年9月5日出具,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截至2023年9月21日),游泳館的產權尚未從中心劃轉至濟寧城投控股集團,因此申請主體具備相應資格。2024年4月出具的鑒定報告,是在2022年報告的基礎上補充了部分新采集的數據,兩份鑒定報告的結論一致。此外,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分別于2023年9月2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向服務中心出具兩份委托書,授權服務中心在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對游泳館享有招商、合約簽訂及履行、資產維護以及法律訴訟等資產運營管理權限,所以不存在越位申請的情形。其二,關于報告造假及違規問題,濟寧市人大已牽頭組建專班,正在對舉報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若查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本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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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部分庭審筆錄截圖。
律師說法:行政強制需合法,合同義務不免除
面對經營者無力退款、行政部門相互推諉、臨時機構執法合法性受質疑的困局,消費者權益該如何保護?2026年3月18日,記者就以上問題向律師進行了咨詢。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措施應由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實施。“區校培辦”作為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不具備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名義作出關停決定及實施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行政機關雖可基于安全保障采取緊急措施,但仍需遵循比例原則,即措施應適當、必要。本案中,關停決定從下達到執行僅隔一日,未預留合理的退款緩沖期,導致近3萬名消費者預付資金無法及時退還,該措施的合理性與程序正當性確實存疑。
北京德恒(青島)律師事務所朱紅忠律師強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退回預付款。游泳館雖因行政強制關停導致經營中斷,但其與消費者之間的預付費合同關系并未因此消滅,經營者仍負有法定的退款義務。
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聯絡濟寧市相關單位,均未獲明確回應。本報將持續關注該事件的后續進展。(文中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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