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明令禁止以下行為:
■禁止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程序和職責權限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并購、重組、破產、資產評估和處置、產權登記和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發放貸款、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活動;
(五)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上級企業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六)將企業擁有的資產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贊助,或者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上級企業批準或者備案,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七)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 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虛擬貨幣等財物,或者約定在離職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租賃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三)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或者虧損后由他人補償損失;
(四)以隱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權或者代理開展經營活動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五)通過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
(六)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謀取私利;
(七)監守自盜、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虛增商業環節,非法占有、挪用本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財物、客戶資產等;
(八)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返還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九)離職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
■ 禁止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
(二)個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三)未經批準或者備案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基金會、國際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或者備案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補貼等額外利益;
(四)離職或者退休后3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五)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 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及其出資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推銷金融產品提供幫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八)離職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 禁止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突破合理資產負債率水平和資產負債結構,導致過度負債;
(二)偏離主責主業,搞無關多元經營;
(三)設立多層企業組織架構規避監管,進行無序擴張;
(四)在企業并購、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權或者參股不行權,導致企業失管失控;
(五)在企業合作中搞虛假控股,虛增經營業績;
(六)進行數據造假,掩飾企業真實狀況;
(七)開展融資性貿易或者虛假交易;
(八)通過出租出借國有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資質證明文件或者虛假合資等方式開展掛靠經營,拼湊企業規模;
(九)違反合規和廉潔要求拓展境外業務;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 禁止違反規定選人用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選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
(二)在企業重組,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企業人員;
(三)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資格條件選拔任用企業人員;
(四)不按照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企業人員,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企業人員;
(五)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人事任免等有關情況;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請示報告、備案審批等程序;
(七)違規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或者本系統內從業;
(八)隨崗位變動打招呼調用原任職企業人員;
(九)私自干預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原任職企業選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違反規定選人用人的行為。
■ 禁止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培訓活動、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差旅費用等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范圍;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業所出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四)搞文山會海、表面文章,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加重基層負擔;
(五)工作中空喊口號、敷衍應付、推諉扯皮,或者機械執行上級部署要求;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行為。
文章來源:景德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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