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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等7部門發布
《關于實施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
進一步降低用人單位
在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的用工成本
推動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
該通知內容已正式實施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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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能享受補助?
補助標準是多少?如何申請?
一起來看看
適用對象及條件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外資企業等用人單位,有女職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單位形式為生育女職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補助。
補助標準
每名生育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的用人單位補助標準按生育當月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執行。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規〔2024〕4號)規定,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為2200元,今后補助標準將隨該檔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申領程序
(一)申請。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女職工生育休假結束后6個月內,向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下同)提出申請,提交四川省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補助申請表(見附件)等材料。(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
生育女職工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聯合提出申請,且用工單位應符合本政策第一條規定。
(二)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據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比對審核。
對生育女職工單位信息、生育信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等信息進行比對審核,原則上通過共享數據獲取和核驗,無需用人單位提交。若女職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存在爭議的,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核實;涉及單位注冊(登記)類型無法通過共享數據獲取和核驗的,由用人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存在爭議的,由當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能職責負責核實。
(三)發放。每月15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比對審核結果生成當月補助資金發放匯總表,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資金到位10個工作日內發放。補助資金發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管理。其中,對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單位補助資金,補助享受單位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協商確定。
轉發周知
來源:川觀新聞
編輯:劉睿娟
責編:岳詩蕊
校對:盧雪英
審核:白馬
監制:譚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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