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那片草原是我家的根,是我和老伴一輩子的依靠,可現在,地的權益沒得到保障,該得的錢也沒拿到,我跑了12年,就想求一個合理說法,怎么就這么難?”79歲的蒙古族老人蘇龍嘎,坐在內蒙古鄂托克前旗的家中,手里攥著相關權屬證明材料,聲音里滿是無奈與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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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她合法擁有2820畝草牧場及林地權益,卻在地方園區建設中遭遇權益保障不暢:補償款未足額兌付、土地流轉程序存疑、政策性補貼長期未落實。12年來,她窮盡合法途徑奔波反映,始終未能得到圓滿解決。這起跨越十余年的權益糾紛,關乎一位年邁牧民的晚年生計,更需相關部門重視,切實守護群眾合法權益。
一、緣起:合法權益在手,園區建設打破生活安寧
蘇龍嘎,1947年出生,是內蒙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查干巴拉嘎蘇嘎查的蒙古族牧民,一輩子以草牧場為生,視草原為生命。二輪土地承包時,其戶合法取得該嘎查2978畝草原承包經營權,實測確認面積2788.4畝。2008年9月,她的丈夫寶恩寶來(已故)依法取得編號為A1525019839的《林權證》,登記林地面積2820畝,主要樹種為檸條、白刺,權屬清晰、手續齊全,是她和家人的生存根本。
2010年,鄂托克前旗計劃建設工業園區,查干巴拉嘎蘇嘎查委員會與蘇龍嘎夫婦溝通,希望其交回草牧場承包權。出于對地方發展的支持和對相關部門的信任,老人夫婦遞交了《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并與嘎查委員會簽訂補償合同,約定交回2788.4畝草牧場,由相關方面支付200萬元補償款。
“當時說好交回證件就給補償款,我們想著支持地方發展,爽快地交了《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沒想到這一交,就開啟了漫長的維權路。”蘇龍嘎回憶,其交回的權證隨后被相關部門作廢,但200萬元補償款始終未足額兌付,這筆維系晚年生活的“救命錢”,遲遲未能到位。
二、困境:權益保障遇阻,補償款兌付存爭議
補償款未到賬,更讓蘇龍嘎困擾的事接踵而至。2011年3月,查干巴拉嘎蘇嘎查委員會未充分告知蘇龍嘎、未保障其知情權與異議權,便將包含其2788.4畝草原在內的12258.967畝草原,流轉給案外人楊衛江。
2012年4月,相關部門與楊衛江簽訂征收補償合同,征收包含蘇龍嘎案涉土地在內的7243畝土地,并將1500萬元補償款支付給楊衛江。作為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蘇龍嘎未參與征收協商,也未獲得任何補償,合法權益未得到體現。
“我是合法承包人,土地是我的命根子,沒跟我充分溝通就轉地、征地,補償款給了外人,我實在無法理解。”蘇龍嘎既焦急又無助。2017年6月,她向嘎查委員會送達通知書,要求解除未履行到位的補償合同。
2018年6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確認該補償合同于2017年6月解除。按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相關方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但蘇龍嘎多次要求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補辦權屬證明,均未能順利推進。
2020年5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駁回蘇龍嘎返還《草原承包經營權證》的訴求,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該判決。“法院說合同解除了,卻不給我恢復土地權益,說地已流轉征收無法返還,可這不是我的錯啊,我只是想拿回屬于自己的東西。”蘇龍嘎滿是委屈。
三、升級:土地權益受損,政策性補貼未落實
合同解除后,蘇龍嘎的權益未獲恢復,反而遭遇更直接的損失。相關部門未與其充分協商、未簽訂合法征地補償協議、未支付任何補償,便在其合法享有權益的草牧場、林地范圍內實施多項建設工程,占用部分土地。
據蘇龍嘎核實,相關部門修建1200米長、62米寬的油路,占用林地約112畝;埋設自來水、排污水管道各占地約20畝;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含四座鐵塔及施工路)占地約20畝。這些工程未就占地事宜與其達成一致,也未給予補償,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
最讓老人痛心的是,2024年5月,相關單位在案涉公路建設中,未簽訂補償協議、未履行完整溝通程序,便清除其地上附著物并占用土地,造成一定財產損失。“那些檸條、白刺是我和老伴一點點種的,是主要收入來源,就這樣被清除占用,心里實在不好受。”
此外,2010年至2025年,蘇龍嘎應享有的2820畝草牧場、林地國家政策性補貼,始終未到賬,款項去向不明。國家發放補貼本是為保障牧民生計,但蘇龍嘎從未領取到,多次咨詢相關部門均未獲明確答復,問題始終未解決。
自2013年起,蘇龍嘎持續向各級相關部門反映問題,2014年向相關督導組、2015年向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巡視組、2017年向鄂爾多斯市第六巡查組反映情況。各級部門雖多次督促地方妥善處理,但問題始終未得到實質性解決。12年維權路,耗盡老人心力,也讓其生活陷入困境。
四、法律視角:權益保障有依據,相關程序需完善
這起權益糾紛涉及土地流轉、征收補償、行政程序等多個方面,從法律層面看,相關環節的程序完善與權益保障仍有提升空間,需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其一,合同解除后的權益恢復需依法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本案中,補償合同解除系因相關方未履行補償義務、流轉與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蘇龍嘎作為守約方,依法有權要求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禁止承包期內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案涉土地收回與流轉若違反該規定,應依法糾正。
其二,征地補償的對象與程序需規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土地應給予公平補償,補償款需按時足額支付,補償核心主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且需堅持“先補償、后搬遷”。本案中,相關部門若未與蘇龍嘎協商簽訂補償協議,擅自將補償款支付給非原權利人,需進一步核查整改,保障原權利人權益。
其三,行政行為規范性需進一步提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催告當事人、聽取其陳述申辯。相關行政機關若未簽訂補償協議、未支付補償,便實施強制占地、清除附著物,不符合法律規定,需依法規范,尊重群眾財產權益。若行政違法行為造成損失,受害人有權依法主張國家賠償。
其四,政府信息公開與復議監督需發揮實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征地相關信息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范疇,相關部門若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公開,需依法糾正。行政復議應發揮實質監督作用,妥善處理群眾申請,避免程序空轉,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其五,政策性補貼需落實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明確,草牧場、林地補貼發放對象為合法權益人。蘇龍嘎持有合法《林權證》,是案涉土地合法權益主張者,依法享有領取補貼的權利。相關部門需核查補貼未發放原因,明確款項去向,切實履行職責,將補貼落實到位。
五、期盼:79歲老人的合理訴求,早日得到回應
“我今年79歲了,沒多少日子了,我不求別的,就想拿回土地權益,拿到應得的補償和補貼,求一個合理說法。”蘇龍嘎的訴求簡單迫切,卻在12年維權路上屢屢碰壁。她始終堅守合法維權底線,未采取過激行為,只是反復奔波遞交材料、反映情況,期盼公正回應。
這起跨越十余年的糾紛,反映出基層權益保障工作仍有完善空間,也提醒相關部門,需重視群眾合理訴求,關注弱勢群體生存困境。蘇龍嘎作為年邁的蒙古族牧民,案涉土地是其生存根本,其權益保障不僅關系晚年生活,更關乎群眾對相關部門的信任。
我們真誠期盼,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此案,本著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全面核查案件事實,規范行政程序,整改存在問題,理清補償款與補貼相關情況,切實恢復蘇龍嘎的合法土地權益,賠償其合理損失。
一位79歲老人的12年維權路,承載著她對公平正義的期盼,也關乎基層治理的溫度與成效。希望相關部門盡快行動,積極回應老人合理訴求,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守護群眾對法律和相關部門的信任,讓正義不缺席、不遲到,讓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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