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經辦的各類偽造金融票證罪案件中,單位犯罪占比不低,而這起單位涉嫌偽造金融票證、負責人最終獲緩刑并保住工作的案件,尤為讓我印象深刻。不同于個人犯罪,單位犯罪的辯護核心是“區分責任、精準量刑”,本案的關鍵,就是幫當事人剝離“單位罪責”與“個人責任”的邊界,用扎實的證據和精準的辯護策略,既守住了當事人的自由,也保住了他的職業前途——這也是我一直以來的辯護理念:不止于“勝訴”,更要幫當事人減少后續的人生影響。
案件介紹
案件接手時,當事人彭總(化名)整個人處于崩潰邊緣。他是一家中小型制造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營多年,口碑一直很好,卻因為公司資金鏈緊張,一時糊涂陷入了偽造金融票證的泥潭。事情的起因很現實:疫情后企業回款困難,為了向銀行申請周轉貸款,緩解員工工資發放和原材料采購的壓力,公司財務部門在彭總的默許之下,偽造了3份銀行存單和2份匯款憑證,票面金額共計860萬元,用于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萬幸的是,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憑證存在偽造痕跡,并未發放貸款,也沒有造成實際的金融損失,隨后銀行報警,公安機關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對該企業立案偵查,彭總作為單位負責人,被依法取保候審。
彭總找到我的時候,反復強調自己“不是故意犯罪”,更沒有想過要損害金融秩序,只是急于保住企業、保住幾十名員工的工作。我非常理解他的心情——在長期的辯護實踐中,我見過太多類似的企業負責人,他們本身沒有惡意,卻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對企業經營困境的無奈,做出了觸犯法律的行為。但法律不看“初衷”,只看“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單位偽造銀行存單、匯款憑證等金融票證,已經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彭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按照以往的判例,此類案件若情節嚴重,負責人很可能被判處實刑,不僅會失去自由,還會被吊銷相關從業資格,這輩子都無法再從事企業管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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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過程
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下結論,而是花了整整一周的時間,逐字逐句梳理案卷材料,反復和彭總溝通案件細節,甚至親自到企業走訪,核實當時的經營困境。我始終認為,辯護不是“鉆法律空子”,而是用專業的法律視角,還原案件的全貌,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辯護切入點——這也是我能在眾多偽造金融票證案件中勝訴的核心:細節決定成敗,只有吃透案件的每一個環節,才能找到辯護的突破口。經過細致的梳理,我發現本案有三個關鍵的辯護突破口,也是區別于其他同類案件的核心亮點。
第一個亮點,是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這一點直接決定了責任的劃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單位犯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主體合法、主觀為單位謀利、客觀由單位決策實施”三個條件,本案中,彭總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默許財務部門偽造金融票證,目的是為了籌集企業周轉資金,而非為個人謀取私利,且偽造行為經過了公司核心管理層的簡單商議,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而非彭總個人的單獨犯罪,這就為后續的量刑從輕奠定了基礎。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容易混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總覺得“單位犯罪,負責人就要全額擔責”,其實不然,正確區分兩者,才能精準界定個人的責任范圍,避免承擔過重的刑罰。
第二個突破口,是本案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當事人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這一點在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辯護中至關重要——該罪名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本案中,偽造的金融票證并未實際投入使用,銀行也及時發現了問題,沒有造成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方的經濟損失,也沒有對金融秩序造成實質性的擾亂。同時,彭總在案發后,第一時間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行為,沒有任何隱瞞、狡辯,并且主動叫停了偽造行為,銷毀了偽造的憑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此外,我們還指導彭總撰寫了深刻的悔罪書,詳細闡述自己的錯誤認知、犯罪原因以及后續的整改計劃,讓司法機關看到他真誠悔罪的態度。
第三個突破口,是彭總自身的酌定從輕情節,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
彭總從事制造業多年,一直守法經營,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平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疫情期間即便企業困難,也沒有拖欠員工工資、沒有逃避債務。我們收集了彭總以往的榮譽證書、企業的納稅證明、員工的聯名推薦信,以及社區出具的一貫表現證明,充分證明彭總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低。同時,我們向司法機關提交了企業的經營審計報告,詳細說明企業的經營困境,以及彭總作為企業核心負責人,若被判處實刑,企業將面臨倒閉,幾十名員工將失業,這不僅會影響當事人家庭,還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這一點,也契合了當前“優化營商環境、慎用羈押措施”的司法政策,得到了辦案機關的重視。
庭審交鋒
在庭審過程中,我圍繞這三個核心突破口,展開了精準的辯護。
首先,我明確區分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強調彭總作為單位負責人,其行為是為了單位利益,而非個人私利,且其在案件中僅起到“默許”作用,并非偽造行為的直接實施者,責任范圍應限定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合理范圍內,不應承擔過重責任。
其次,我重點闡述了本案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彭總具有自首、真誠悔罪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結合《刑法》關于緩刑適用的條件,論證彭總符合緩刑適用的要求。
最后,我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彭總的個人表現,懇請法庭從“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出發,給予彭總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既維護法律的威嚴,也兼顧企業的生存和社會的穩定。
庭審結束后,我沒有放松警惕,而是多次與辦案法官、檢察官溝通,補充提交相關證據,進一步闡述辯護觀點,爭取辦案機關的理解和支持。很多人覺得,庭審結束就萬事大吉了,其實不然,庭審后的溝通同樣重要,尤其是對于這類涉及單位犯罪、可能適用緩刑的案件,主動溝通、充分表達觀點,才能讓司法機關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做出更合理的判決。
判決結果(緩刑)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定該企業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彭總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但鑒于其具有自首、真誠悔罪、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主觀惡性小等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更讓彭總欣慰的是,由于判處的是緩刑,且其犯罪行為系單位經營過程中的過失性錯誤,并未被吊銷從業資格,在緩刑考驗期內,其可以正常管理企業,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這也是本案最圓滿的地方,不僅實現了“緩刑”的辯護目標,更幫當事人保住了職業前途,讓企業能夠繼續經營,幾十名員工的工作也得到了保障。
案件總結
辦理完這起案件,我感觸很深。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單位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案件,負責人往往會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企業經營困難,急于尋找出路;另一方面,又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不小心觸犯了法律。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在案發后,往往會驚慌失措,要么盲目認罪,要么試圖逃避責任,最終導致承擔過重的刑罰,甚至失去工作、毀掉家庭。
作為一名專注于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的律師,我想提醒各位企業負責人和家屬:一旦單位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千萬不要驚慌,更不要盲目行動。
首先,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尤其是專注于金融犯罪辯護的律師,因為這類案件專業性極強,涉及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分、金融票證的認定、量刑情節的梳理等多個復雜問題,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找到辯護的突破口,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要隱瞞、不要狡辯,主動提供相關證據,這是做好辯護工作的基礎。
最后,要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企業經營要依法合規,遇到資金困難等問題,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觸碰法律的紅線。
我始終堅信,辯護的本質,是守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讓法律的適用既有力度,也有溫度。每一起偽造金融票證罪案件,背后都關系著一個人的自由、一個家庭的幸福、一個企業的生存,我始終以最嚴謹的態度、最專業的能力,對待每一起案件,全力以赴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的辯護結果。
如果你的企業或家人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正處于迷茫、無助的境地,不妨聯系我。我會結合多年的實戰勝訴經驗,為你制定專屬的辯護策略,幫你理清案件思路,剝離責任邊界,最大限度地減輕刑罰,守護你的自由和職業前途,讓你在法律的框架內,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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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核心合伙人,國內金融犯罪辯護領域權威專家,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領域,以精細化辯護、專業化賦能為核心特質,在業界樹立起技術化辯護標桿。
林律師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多年,精研《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構成要件,結合上百起實戰案件淬煉,率先構建“技術鑒定證據解構+主觀故意證明體系對抗”雙軌辯護方法論,尤其擅長破解單位偽造金融票證案件中“責任劃分、緩刑適用”等核心痛點,與本案辯護邏輯高度契合。
憑借對刑事證據技術的敏銳洞察、對金融商業邏輯的透徹把握,林律師多次在重大復雜案件中,通過精準解構鑒定意見、論證當事人主觀無惡意,為涉案企業負責人爭取緩刑、不起訴等突破性結果,是業內公認的偽造金融票證罪精細化辯護領航者,專業底蘊與行業影響力兼具,以專業力量守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職業前途。
其辯護實踐以對刑事證據技術的敏銳洞察、對金融商業邏輯的透徹解析為核心,精準把握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多次在重大復雜案件中,通過挑戰鑒定意見、論證主觀無惡意等策略,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等突破性結果,是業內公認的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權威,專業聲譽與行業影響力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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