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聊聊 “干婚” 這個事兒。新聞里講了個真實案子,一對夫妻結婚 22 年,其中有 20 年沒有性生活,甚至有兩年完全零交流,卻每天擠在 50 平米的小房子里,共用同一個廚房和廁所。連水電費分攤都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比如 32.57 元的總費用,一方先把總數除以二,把該出的鋼镚兒擱在紙條上,另一方必須湊上另一半錢,才會去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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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直到體檢發現甲狀腺長了很多結節,才后知后覺,自己在極度壓抑的環境里熬了 22 年,最終下定決心咨詢離婚。
這個案子里藏著的幾個法律和現實問題,特別值得琢磨。
先說說大家最關心的,這種 “干婚” 狀態在法律上的定性。咱們《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里,明確列舉了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遺棄、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等。
這對夫妻的情況,哪怕住在同一個屋檐下,但長達 20 年沒有夫妻生活、兩年完全零交流,本質上已經完全符合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的法定標準。尤其是很多人誤解的 “分居” 概念,法律上從來都不要求必須分開住兩個房子,同住一室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經濟上各自獨立、生活上互不干涉,在司法實踐中,也完全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 “分居”。所以女方想要離婚,法律依據是非常充分的。
再說說這種特殊婚姻里的財產分割問題。22 年的水電費都要精確分攤,足以說明這對夫妻早就實行了分別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也明確允許,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這對夫妻哪怕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協議,但長期以來的實際做法 —— 各花各的錢、各擔各的費用,早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分別財產約定。真到離婚的時候,大部分財產分割反而簡單,各自名下的歸各自所有就行。真正可能棘手的,是這套 50 平米的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起來才會有更多爭議。
還有很多人好奇,這種讓人窒息的婚姻,為什么能維持 22 年。法律上,離婚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沒人能強行攔著。但現實里,很多人寧愿耗著也不離婚,各有各的難處。
有的是經濟原因,房子就這一套,誰搬出去都買不起第二套;有的是礙于面子,怕親戚朋友說閑話;還有的是為了孩子,怕離婚影響子女成長。這個案子里的女方,長期壓抑到身體出了器質性問題才下決心,也恰恰說明,“干婚” 對當事人的身心傷害是實實在在的。從法律角度講,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狀態,其實比打官司離婚更耗人,它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邊界,只有日復一日的精神內耗。
說到底,“干婚” 雖然不是法律上的專業概念,但它反映的現實格外扎心。婚姻關系一旦名存實亡,繼續硬綁在一起,對誰都是無盡的折磨。咱們的法律早就給了每個人離婚的自由,但很多人缺的,從來都不是離婚的權利,而是走出這一步的勇氣。這個案子里的女方,最后能想明白抽身離開,也算是給自己 22 年的壓抑生活,畫了個遲來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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