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全文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于2026年4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意見征集”欄目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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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3. 電子郵箱:
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4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稱評審相關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開展職稱活動。”
二、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取得職稱。”第三款修改為:“申報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其他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履行同等義務,其申報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具體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五、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并且達到職稱評審委員會總人數1/2以上的為評審通過。”
六、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或者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回避。”
八、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后取得職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機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對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評估,進行分類管理和常態化監管。”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職稱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稱活動中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制定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在所實施的職稱活動范圍內,對申報人、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工作人員等實施信用管理,按照規定認定失信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對所實施職稱活動范圍內已經認定處理的失信行為信息進行記錄和匯總,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歸集。”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在職稱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申報人存在承諾不實、申報評審材料造假、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等情形;
(二)評審專家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三)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違規情形。”
十四、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申報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失信違規行為的,應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根據情況還可以采取通報所在工作單位等處理措施。申報人通過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予以撤銷,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五、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失信違規行為的,應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根據情況還可以采取批評教育、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工作單位等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規定失信違規行為的,應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根據情況還可以采取批評教育、責令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工作等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職稱工作的首部部門規章,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暫行規定》自2019年施行以來,對于依法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有效提高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和公信力,保證職稱評審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職稱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在實際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需要在此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完善評審要求,優化評審管理服務。此外,少數地方在職稱評審中也出現了一些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處置相關問題時依據不足、手段有限,有必要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強化信用管理。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聚焦強化評審監管、加強信用管理、完善評審要求等重點問題,共修改《暫行規定》條文10條、新增條文5條。目前《修改決定》共1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化評審監管,壓實主體責任。一是明確評審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稱評審相關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開展職稱活動等職責,壓實評審單位的主體責任。(第一條)二是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機制,對評審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評估、分級管理和常態化監管。(第九條)
(二)加強信用管理,健全誠信體系。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本次重點對信用管理方面條款做了修訂。一是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健全職稱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稱活動中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第十條)二是明確評審單位實施信用管理的具體職責內容,包括制定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在所實施的職稱活動范圍內按照規定認定失信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理,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和匯總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歸集。(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三是明確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失信行為具體情形,為開展失信認定提供明確依據。進一步完善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在職稱活動中存在失信違規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三)完善評審要求,優化評審服務。一是暢通非公領域人才和自由職業者職稱申報渠道。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履行同等義務,具體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第三條)二是完善申報、評審過程中有關工作要求。完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補正期限、評審通過表決要求等規定,強調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維護評審客觀公正。(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八條)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編輯丨趙偉男 校對丨賈 玲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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