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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樓市,昆明出新招!
剛剛,昆明市發布《關于印發持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17條措施穩樓市
通知提到,要推進城市更新改造、放寬容積率計算規則、引導好房子建設、擴大配售房購買群體等。
同時,要規劃建設一批中小學,引入名校資源辦學,促進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以下為原文:
關于持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鞏固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態勢,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持續促進昆明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優化項目規劃
(一)進一步盤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業辦公用房。支持商服用地轉型用于發展鼓勵類產業,依法依程序調整為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等用地。符合住宅設計有關規范并經論證通過的商業辦公用房,可轉型為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優化容積率計算規則。住宅單元出入口設置突出外墻結構的門廳不超過15平方米的,按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密度,不計入容積率指標;地面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在滿足與相鄰建筑消防間距要求前提下,可臨街設置,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5米,不計容積率、建筑密度。
(三)進一步加大酒店建設支持力度。對有需求的區域,可利用工業、倉儲、科教用地上已建成的非生產設施用房進行用途轉換改建為酒店。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規范并經論證通過的,按程序調整控規,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用途按照“旅館用地”確定,不得進行分割銷售。
二、深化工程審批改革
(四)實行“拿地即進場”。出讓地塊成交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競得企業需開展地塊勘探、設計、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的,可以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函告土地儲備機構后,可進場開展前期工作。
(五)精簡工程規劃審批環節。建設項目中配建的社區或地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其面積、位置和布局符合國家規范、規劃條件及《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要求的,在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時均不再征求主管部門或接收單位意見。
(六)優化規劃核實要求。原審批為公共開敞空間的小區出入口門衛房和架空層,建設后設置格柵、玻璃等圍護設施的,以及在機動車出入口增加必要的雨棚、崗亭,在辦理規劃核實意見時,予以核實。
(七)深化工改系統破冰行動。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改革,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建筑市場監管、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質量安全監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關系統互聯互通、協同應用。
三、提升居住品質
(八)推動“好房子”建設。落實《昆明市“好房子”技術指南》,以剛需型、改善型、旅居型住房需求為導向,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
(九)完善公共服務配套。重點圍繞新建住宅小區,啟動一批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善城市規劃路網,促進城市交通微循環。
(十)推動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規劃建設一批中小學,引入名校資源辦學,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落實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與住宅建設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四、推動城市更新
(十一)持續推動既有居住區改造。在滿足消防、結構安全等國家強制性規范、處理好相鄰權關系的前提下,既有居住區通過增設電梯、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提升小區品質的,不需要重新進行控規調整、核發規劃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補繳土地價款,新增建筑面積由全體業主共有。
(十二)支持老舊住房自主更新。切實消除安全風險隱患、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穩妥推進老舊住房房屋產權所有人自主出資,對單棟住宅樓或全部住宅樓依法申請加固、改建、重建等多種方式實施改造。選取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老舊住房自主更新試點工作,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自主更新配套支持政策,在土地、規劃、金融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激發市場活力
(十三)擴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將未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具有城鎮戶籍且在昆明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并處于在繳狀態的工薪收入群體,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
(十四)促進車位去庫存。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先租后售、產權附贈等方式經營產權車位。
(十五)培育“旅居+地產”新動能。結合“旅居云南”工作,支持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跨業態合作,打造康養旅居綜合體。引入企業優化整合旅游和地產資源,開發度假、文藝等旅居型項目。
(十六)開展房地產“走出去、請進來”營銷推介活動。加大城市宣傳力度,以昆明優質氣候條件為依托,吸引更多省外人群來昆置業。積極組織房企開展營銷推廣系列活動,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加大項目推介,多層次、多維度促進商品房去庫存。
(十七)規范房地產領域網絡秩序。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自律自治作用,規范房地產領域網絡自媒體營銷傳播行為,構建市場監管、住建、公安、網信、行業協會等多部門協同、全方位聯動的綜合監管體系,聯合整治和規范房地產領域“自媒體”秩序,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領域網絡信息傳播秩序。
六、其他
(十八)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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