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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長春路虎1分鐘8次別停奔馳致追尾的案件,從最初警方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到“沒有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到如今市局撤銷原決定、正式刑事立案,引發全網關注。
我是王玉琴律師,借著這個極具代表性的真實案例,給大家講透公安不予刑事立案時,普通人最關心的3個核心法律問題,以及可直接落地的法定維權路徑。
一、法律上的“違法事實”,到底怎么界定?
很多人誤以為,沒撞死人、沒出重傷,就不算有違法事實,這是完全錯誤的。刑事層面的違法事實,核心是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且該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處罰性,并非只有出現嚴重人身傷亡后果才算數。
就拿本案來說,路虎車主在道路暢通的公共道路上,1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停,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要件,已經產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還造成了奔馳車追尾、十余萬財產損失的后果,這就是實打實的刑事違法事實,絕非所謂的“犯罪事實顯著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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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定是否存在違法事實
有沒有違法事實,從來不是靠主觀判斷,而是靠完整、合法的證據鏈支撐。本案中,奔馳車主有全程行車記錄儀視頻、交警現場出具的“涉嫌危險駕駛”的出警意見、車輛損失的明確憑證,這些都能直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公安機關認定“沒有違法事實”,必須有充分證據推翻上述客觀事實,而非僅憑主觀判斷。
遇到類似情況,第一時間固定并備份行車記錄儀、現場監控、出警記錄、損失鑒定報告等證據,是維權的根本,也是后續推動刑事立案的核心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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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以“無違法事實”不予刑事立案,4個法定維權路徑可直接用
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法律明確規定了清晰的救濟途徑,照著流程走,就能依法維權。
1、申請刑事復議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本案當事人就是通過復議,讓市局認定原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直接撤銷了原不予立案決定,這是最便捷的內部糾錯第一步。
2、申請刑事復核
若復議被駁回,可在7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核,這是公安系統內部的終極糾錯渠道。
3、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
這是最有力的外部監督渠道。當事人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會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會直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4、提起刑事自訴
對于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拒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行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本案的反轉,恰恰印證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糾錯功能。路怒別車絕非“開車斗氣的小事”,很可能觸犯刑律;而面對公安不立案的決定,大家也不必束手無策,用好法定救濟途徑,就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是王玉琴律師,17年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濟南刑事案件辦理。如果您遇到刑事立案、不予立案維權相關的法律問題,可隨時咨詢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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