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繼民法典后,中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旨在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北大法寶第一時間整理了現行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VS《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對照表,因篇幅所限,將陸續推送分編對照表,本期推送總則編對照表,以饗讀者。歡迎登錄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www.pkulaw.com/law/)查看。
北大法寶生態環境法典小程序將陸續更新公布稿相關內容,含官方文本、條文對照、關聯法條、清理方案等,敬請關注!#小程序://北大法寶活動寶/PxuHRxpRVaxLXRg
來源 | 中國人大網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生態環境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現行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VS生態環境法典)
注:
1.條文中紅色字體為增刪改內容。
2.表格左列如無特殊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條文。
現行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二條 本法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以及生態系統功能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間、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聯系與作用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山嶺、草原、濕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地、城市和鄉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二條第三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8修正)》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和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生態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第一款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六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第六條第三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履行綠色低碳發展義務,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六條第四款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20修訂)》
第三條第二款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科技支撐和人才培養,在確保安全前提下促進信息技術、數字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的應用,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生態文化,增強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素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素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等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對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加強生態環境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積極闡釋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十五條 每年8月15日為全國生態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監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政策規劃標準制定,統一監測評估,統一監督執法,統一督察問責。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全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履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的保護與修復職責。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和軍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制度,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17修正)》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019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十九條 省、市、縣、鄉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長制、林長制。各級河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各級林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六條第一款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協作機制,組織協調其管理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聯合保護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保護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 國家完善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態安全風險研判評估、監測預警、應急應對和處置能力,形成全域聯動、立體高效的生態安全防護體系,統籌推進生態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共享能力,加強生態環境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上傳生態環境信息并動態更新。
第二節 監督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實施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協調。
第二十四條 國家堅持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實施地上地下、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十二條第二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應當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考核評價工作應當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有關方面履行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組織開展全面督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督察體制。
第二十九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督察工作。
被督察對象收到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后,應當組織編制督察整改方案,針對督察反饋問題逐項明確整改實施主體、整改目標、整改時限、重點措施和驗收單位。
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按照國家規定追責問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強化檢察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加強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健全主體功能區制度體系,根據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的不同定位,優化國土空間發展格局。
第三十七條 國家完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避免資源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推進自然資源有償使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形成多元化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推進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
第三十條第一款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第四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依法制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方案并予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八條第一款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四十一條 國家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
國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健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體系,維護和修復重要海洋生態廊道,防止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三十條第二款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制度,合理布局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體系。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逐步將自然生態系統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態空間納入國家公園,實行嚴格保護。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設以國家公園為主體、以自然保護區為基礎、以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確保重要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得到系統性保護。
第四十四條 國家推進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長江重點生態區、黃河重點生態區和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海岸帶等區域生態屏障建設,加強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洞庭湖、鄱陽湖、太湖、洪澤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二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海洋環境狀況和質量改善要求,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漁業等部門和海警機構,劃定國家環境治理重點海域及其控制區域,制定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實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別管控措施,開展綜合治理,協同推進重點海域治理與美麗海灣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海洋生態環境狀況和質量改善要求,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漁業漁政、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和海警機構,劃定國家生態環境治理重點海域及其控制區域,擬訂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實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別管控措施,開展綜合治理,協同推進重點海域治理與美麗海灣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的應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酸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外來物種入侵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的生態環境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有關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設備、材料、產品。技術、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技術、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材料、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五十條 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重點區域、流域、海域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行政區域、流域、海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十一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后果,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被隱匿的,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關場所、船舶、設施、設備、工具、物品。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從事廢棄物海洋傾倒、從事海洋生態環境治理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與評價應用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十四條 國家構建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關生態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三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的國家規劃體系,加強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發揮規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嚴格實行用途管制。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行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覆蓋全域全類型、統一銜接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制度,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國土空間實行分區、分類用途管制,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黃河流域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涉及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五十九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
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修訂)》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優先將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敏感脆弱的海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第二款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或者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合理布局,嚴格遵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護和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保護成效。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優先將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生態極敏感脆弱區域等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者從事影響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生態環境的損害。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保護成效。
第十三條第二款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第四款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六十二條 未達到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限期達標規劃、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達標、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應當及時公布。
第六十三條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有關生態環境領域的規劃。
第六十四條 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域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系緊密的連片區域和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編制區域規劃,指導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協調協同發展。
第六十五條 編制生態環境領域的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監測分析和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23修訂)》
第十五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管理海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將其管理海域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六十七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目標,劃定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單元,明確相應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禁止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
第四章 標準和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 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
第六十八條 國家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建設,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發揮標準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撐作用。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標準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有關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七十一條 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七十二條 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提高標準的科學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七十三條 生態環境領域標準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標準全文,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十二條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第七十四條 生態環境領域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廢止。
第十五條第三款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生態環境基準研究。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制定生態環境基準。
第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監測規范,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推進綜合監測、協同監測和常態化監測,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的管理。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氣象、林業草原、疾病預防控制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第二款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第十七條第三款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十七條 各類生態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監測規范的要求。
生態環境監測應當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的監測設施、設備,遵守有關監測規范。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的監測設施、設備。
第七十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其他負有法定監測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
前款規定的監測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第七十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人員、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報有關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八十條 禁止通過干擾采樣、調換樣品、改變監測條件、虛假監測、篡改或者偽造記錄等方式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指使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禁止通過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等方式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或者指使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八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五章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國家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十三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十四條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生態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依法參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十五條 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支持對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節 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生態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生態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生態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產業園區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第八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節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八十九條 專項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九十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生態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查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九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四條 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九十三條 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九十四條 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生態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并通報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發現有明顯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節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五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生態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生態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生態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應當填報生態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生態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和排放管理的建議;
(七)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生態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第九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九十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所出具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客觀、真實、準確。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編制、審核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水平和從業經歷。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應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單位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和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有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信用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一百零一條 除國家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生態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審批、審核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備案生態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國家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一百零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一百零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未達到生態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一百零六條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該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一百零七條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生態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第六章 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按照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對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
生態保護補償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方式。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渠道。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依法通過多種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渠道。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第九條第一款 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下列分類實施補償(以下稱分類補償):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濕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
第十條第一款 在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
第十一條第一款 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
第十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要求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實施分類補償或者由地方財政出資實施分類補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落實資金。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中央財政按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分類實施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
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根據生態保護實際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第十六條 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
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鼓勵、指導、推動受益地區與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
國家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家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章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事后恢復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4修訂)》
第三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同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責任體系,嚴密防控生態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及時妥善科學處置各類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完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儲備必要的生態環境應急物資和裝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擴大,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4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時,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經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接到通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聯動措施。
第四十七條第四款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修復等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財政、稅收、價格、采購、金融、產業等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優化生態文明建設領域財政資源配置,確保投入規模同建設任務相匹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
第九十八條第二款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家對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生態環境保護捐贈財產,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一百三十條 國家完善自然資源、污水垃圾處理、用水用能等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對資源高消耗、高污染行業依法實行差別化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等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設備、設施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水、節能、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鼓勵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家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金融支持,持續推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等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服務等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推動建立資源環境要素市場交易制度,推進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第四十條第三款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溫室氣體的產生、排放,促進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保護生態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章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生態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生態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監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以及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調溝通,保證公開的生態環境信息準確一致。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愿公開相關生態環境信息。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其他法定的應當披露生態環境信息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等生態環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則,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技術和工藝,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編制生態環境領域的規劃、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標準、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應當依法采取舉行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保障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四十五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高效便捷的舉報渠道,方便公眾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的,有權向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一百四十六條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依法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說法典”專欄
北大法寶特轉載法治日報的“說法典”專欄,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跟蹤報道。
想了解更多
上【北大法寶活動寶】小程序
法寶新AI·法規起草輔助
北大法寶法規起草輔助系統用于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校內文件等文本,以“北大法寶”數據庫為基礎,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先進技術,解決起草承辦人在立法資料收集、立法資料管理和起草法規時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該系統已經引進了生成式大模型工具GPT,為起草工作提供先進的智能輔助,該系統是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校內規章等文本起草的專業化智能輔助工具。
—— 系統亮點 ——
“資料全”——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快速檢索出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期刊文章、司法案例等立法資料。
“查找快”——收藏后的立法資料可一鍵導出生成帶目錄的立法資料匯編,便于查找與操作。
“起草智”——在線起草時,支持章、節、條、題注等內容的創建,并能夠自動生成目錄,實現在線起草智能化。
“格式準”——平臺可一鍵生成注釋稿、純凈稿文本,并可按照上下結構、表格結構導出注釋版文稿,導出的純凈版文稿符合全國人大法規文本格式要求。
“智能化”——平臺已經引進了生成式大模型工具GPT,利用世界先進的智能工具為起草工作提供智能輔助。
![]()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收錄1949年至今的法律法規文件500余萬件,包含中央法規、地方法規、立法資料、立法計劃、中外條約、外國法規、香港法規、澳門法規、臺灣地區法規等13個子庫。其文件來源以《立法法》認可的法律法規規章刊載渠道為主,輔以官方法律法規數據庫、官方法規匯編及其他官網等權威信源,確保信息準確合規。平臺獨創核心工具 “法寶聯想”以法條串聯各庫數據,構建多維法律適用關系圖譜,支持篇聯想、條聯想等多種交互形式,助用戶輕松透視法律關聯脈絡;“法規變遷” 功能系統梳理法規歷次修改全貌,提供多版本比對,精準呈現法律變遷脈絡。該平臺將法律檢索從 “信息查找” 升級為 “效能提升” 模式,以權威數據與創新功能賦能法律實踐全場景,為法律研究、實務操作等提供智能化支撐,是成熟、專業、先進的法律法規檢索系統。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https://www.pkulaw.com/
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