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執行、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某酒業集團與某釀酒廠執行實施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至此,宿遷法院入庫案例數量達1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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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釀酒廠成立于1991年,釀酒歷史悠久,屬于本省規模型知名釀酒企業。2020年以來,某釀酒廠因與某酒業集團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多次涉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等九家法院自2020年8月11日起,先后作出(2020)蘇13民初2號等系列判決,判令某釀酒廠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某酒業集團自2020年9月22日開始申請強制執行某釀酒廠,申請執行案件總數達20件,分散在江蘇省內南京、宿遷等六市九家中基層法院,執行標的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幣種下同)。此外,某釀酒廠還因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產生金融債務4000余萬元。因被多家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或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某釀酒廠經營受阻,數百名員工面臨失業。執行法院經實地走訪發現,某釀酒廠具有良好的基礎設備、釀造工藝和基酒儲備,名下品牌有一定知名度,產品遍布多個省份且占據一定市場份額。
為進一步整合全省執行資源、一攬子解決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省內涉某釀酒廠的案件集中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同時指令該院對轄區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并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后,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泗洪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屬地優勢,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支持,主動聯合當地縣、鄉兩級政府共同開展助企解紛工作,促成4000余萬元金融債務達成長期和解履行方案。屬地政府同意某釀酒廠暫緩繳納稅款,并提前完成上年度退稅,為企業籌措執行和解履行所需資金200余萬元。通過府院聯動,最終一攬子化解了某釀酒廠系列執行案件20件及在訴糾紛、潛在糾紛200余件,執行到位金額1200余萬元。
執行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在某釀酒廠執行案件遍布省內多市多家法院,且執行標的金額巨大、企業被限制高消費或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下,如何妥善執行,化解糾紛。
首先,本案可以采取集中執行的方式提升執行效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9號)第十二條規定:“集中執行是人民法院優化執行資源配置,提升關聯案件執行質效,依法平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轄權,集中執行便于當事人參與執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集中執行。”據此,對于被執行企業在轄區多家中基層法院均有執行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執行企業屬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執行。本案中,某釀酒廠在江蘇省內多地多家法院存在被執行案件,均為執行標的金額巨大的知識產權案件,且有大量在訴糾紛、潛在糾紛,某釀酒廠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及案件、糾紛集中地均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基于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某釀酒廠主要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案件集中地等情況,將全省涉某釀酒廠的關聯案件集中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轄,同時指令該院對其轄區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并提級執行,有利于整合執行資源,提升執行成效。
其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當靈活采取執行措施,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一條規定:“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據此,人民法院處理涉企執行案件,應當貫徹規范文明執行理念,在堅持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注重平衡被執行企業生存發展需求。對于具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強化府院聯動、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協力助企紓困。本案中,執行法院實地走訪某釀酒廠,發現該釀酒廠的產品在中低端市場具有一定占有率,銷售訂單不斷,具有較高的挽救價值。為避免“執行一個案件、拖垮一個企業”,在全面考量直接采取執行強制措施對某釀酒廠生產經營、勞動就業及當地酒業發展可能造成的影響后,執行法院通過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助力某釀酒廠復工復產,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強化府院聯動,幫助其完成上年度退稅等,為該釀酒廠脫困重生贏得時間和空間,最終促成多個執行案件達成執行和解,并推動多個已訴、未訴糾紛實質化解,實現各方利益共贏。
執行要旨
1.被執行人在省、市轄區內多家法院均有執行案件,被執行人財產主要集中在一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存在財產處置難、跨域協調難、利益牽連復雜等情況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執行人屬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集中執行,充分發揮屬地協調優勢,提高執行效能,為后續助企紓困打下良好基礎。
2.人民法院在執行涉企案件時應當堅持規范文明執行理念,被執行企業雖然存在經營困難,但仍有挽救價值的,可以通過采取“活封”、“活扣”、促成執行和解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因執行給企業經營發展帶來的沖擊。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強化府院聯動,為企業脫困重生、恢復履行能力創造更好條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23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9號)第1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1條
執行: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2022)蘇1324執4691、4692、5241號等系列案件執行裁定(2023年3月30日)
執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蘇執他28號執行決定(2024年10月30日)
執行: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13執他92號執行決定(2024年11月29日)
執行團隊
辦案人員:耿輝、孫芳遠、王雷(承辦人)
法官助理:劉強
書記員:朱雙江
案例編寫人:王雷、侯小青、周偉豪
文、圖:研究室
校編:耿亞中
審核:謝兆鵬、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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