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網:采取“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罵他人是否侵犯名譽權?
答疑意見:行為人采取“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間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為,屬于影射型行為。影射型行為是指通過外號、特定修飾語、行為、事件、經歷、環境等特征要素指代對象,或采取排他性標識區別指向對象,但不直接指明特定對象的表達方式。盡管此種表達方式模糊,但如果相關行為中的對象特征要素足以讓信息受眾意識到該行為與特定對象具有高度的對應性,從而造成該特定對象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依然構成名譽權侵權。
影射型行為具有暗示性、映射性的特點,訴訟雙方當事人因利益對立,對行為的指向性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釋。因此,如何判斷影射型行為的指向對象在案件處理中十分關鍵。具體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首先,確定行為屬于特指還是泛指。如果該行為明顯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表,則不屬于影射型行為。
其次,判斷行為的特征指向性。這是審查判斷的重點。審查核心在于影射型行為中所包含的特征要素與特定對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是否相對應。影射型行為中所提及的對象特征要素信息越多、越具個性化,其指向對象的可對應性也將顯著提升。
具體言之,可以是在影射型行為展示了多項特征要素,一般受眾對特征要素匯總后,認為特定對象高度符合全部信息特征且能排除其他對象,進而識別出具體的所指之人;也可以是影射型行為展示了某項或某幾項具體的特征要素,有特定知識背景的受眾可以根據該特征要素直接確定所指之人。
再次,要準確把握特征指向的高度對應性。影射型行為本意就在于模糊表達,故對應性不應要求達到唯一、排他的對應程度,只要足以使知悉特定背景的信息受眾理解為是用來指定特定對象即可。
比如,在“楊某訴廣州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陸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18-2-369-001)”中,裁判要旨認為,侮辱誹謗使用網絡虛擬身份的網絡用戶,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過實名制、民事主體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據一般人認知,在一定范圍內能將該網絡虛擬身份與現實主體相對應,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對此應排除個別信息受眾根據偶然巧合的對應性作出逆向理解的情形,即行為人影射型行為所含對象特征與某人存在特征重疊情況下,應以信息受眾是否從影射型行為中識別出特定對象作正向判斷,而非將特定對象“對號入座”來反向識別指向性。
最后,要注意從信息受眾視角來判斷。名譽作為一種社會性的評價,該權利受到損害表現為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為了更加契合名譽權損害的實然結果,當無法直接判斷影射型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時,可以從信息受眾的角度切入,重點判斷熟悉該特定對象的公眾在接收信息后所作出的通常理解。
咨詢人: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 曹 鈺
答疑專家: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肖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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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新媒體在便利群眾日常生活的同時,也為公民個體公開發表言論提供了廣闊的自由空間。然而,自由也有相應邊界,發表的言論應當尊重他人,不能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以“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間接方式辱罵他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名譽權侵權。
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指名道姓、直呼其名等明示方式辱罵他人可以構成名譽權侵權,往往比較容易理解。但在網絡上通過“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暗示方式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有人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是由于網絡空間非常廣闊,在未指名道姓的情況下,很難讓獲取到辱罵信息的網友關聯到被辱罵對象,除非是知悉相關內情的人。另外,即使指名道姓,也很難讓毫不知情、毫不認識的網友意識到辱罵的是誰,更不用提社會評價降低的問題。因此,在網絡上通過“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暗示方式辱罵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辱罵行為中的對象特征要素足以讓信息受眾意識到該行為與特定對象具有高度的對應性,能夠關聯并指向某個特定對象,從而造成該特定對象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才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行為準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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