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焦點訊(文/吳森)又有雙證網約車司機線下攬客,沒有通過平臺接單被處罰。
近日,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連續查處兩起網約車違法案件,兩名司機雙雙被罰,理由是同一個:線下攬客。
這兩名涉事司機均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車輛也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于不是通過平臺接單,而是線下攬客被處罰。
機場接客:協商車費260+140元
3月15日,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機場大隊在機場空港六道開展執法行動時,攔下一輛粵B號牌白色小轎車。
車上載有2名乘客,但執法人員發現,兩人均無該行程的有效訂單。
經查,乘客付某是通過朋友介紹獲取了司機聯系方式,與司機約定見面地點后乘車,雙方商定到達目的地龍崗合居企業公寓后支付車費260元;另一名乘客則表示,自己在機場時被司機主動搭訕,司機得知其要前往東莞清溪后開價140元車費,乘客同意后乘車。
執法人員核查后發現,涉案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司機張某也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但執法人員認為,司機張某涉嫌實施了網約車巡游攬客的違法行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立案處罰。
蓮塘口岸拉客:商定車費100元
第二天,3月16日,執法支隊羅湖大隊在蓮塘口岸路段例行檢查時,又發現一輛粵L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存在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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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車上4名乘客表示,是通過朋友聯系搭乘該車,行程從惠州小桂新碼頭前往蓮塘口岸,雙方商定車費100元,未通過網約車或順風車平臺下單。
同樣,核查結果顯示:涉案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司機吳某也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同樣因為線下攬客,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吳某涉嫌網約車巡游攬客,依法立案處罰。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
兩次執法的核心依據,都指向《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條例明確規定,網約車駕駛員除遵守一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不得駕駛網約車巡游攬客或者變相巡游攬客,不得使用巡游車通道、候客區等巡游車專用服務設施。
換句話說,網約車司機有雙證,只能通過合規平臺接單,線下攬客、路邊招客、機場拉客,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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