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的標桿性案件——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份無罪判決,在輕傷害案件的處理上劃下了一條重要紅線:不能唯結果論,不能因為出現(xiàn)了輕傷后果,就簡單反推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
這起案件源于同村村民之間的一筆2000元借款。2021年農歷正月初六,張某中酒后遇到借款人施某周,因對方未按期還款,張某中輕哼一聲“瞎搭”并上前抱住施某周,對方掙脫。后來兩人在打牌時再次發(fā)生口角,張某中追上去抱住施某周,推搡中施某周倒地,右腿骨折,構成輕傷一級。事發(fā)后,張某中立即查看傷情、支付全部醫(yī)療費,并賠償15萬元,取得了施某周的諒解。
但就是這樣一起案件,卻經(jīng)歷了三次審判:一審認定有罪判拘役緩刑,發(fā)回重審后再次認定有罪免予刑事處罰,直到銅陵中院二審,才最終宣告無罪。
那么,法院判決無罪的底層邏輯是什么?背后是三重深刻的司法理性。
第一重:傷害故意不能唯結果論——不能因為傷了人就推定想傷人。
長期以來,部分司法人員存在一種思維慣性:造成輕傷以上后果,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法院明確指出:認定犯罪故意,必須結合案件起因、行為方式、事后表現(xiàn)綜合判斷,不能簡單機械歸責。
本案中,張某中與施某周平日關系較好,沖突因借款瑣事臨時引發(fā),動機上不具備傷害他人的心理基礎。從行為方式看,張某中只有“摟抱”“推搡”,沒有任何擊打動作,這種低暴力行為在常人看來一般不會造成骨折后果。施某周的骨折,是在推搡中偶然形成,具有意外性。法院據(jù)此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得出張某中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結論。
第二重:事后態(tài)度是檢驗主觀心態(tài)的試金石——積極救助、主動賠償,恰恰證明反對傷害。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傷害故意,無論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事后通常對傷害結果持無所謂甚至放任的態(tài)度。但張某中在施某周受傷后,第一時間查看傷情、試圖復位,住院期間主動支付全部醫(yī)療費,出院后積極賠償15萬元。這一系列行為表明:他對施某周受傷的結果感到意外、懊悔,并竭盡全力彌補,其心態(tài)是反對和排斥傷害后果的,這與間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心態(tài)截然相反。
第三重:被害人態(tài)度和社會關系修復——當事人都不認為是故意傷害,刑罰更應保持謙抑。
施某周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第一時間出具諒解書,明確表示不希望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作為案件親歷者,他最清楚張某中的行為到底是有意傷害還是意外失手。更重要的是,雙方已經(jīng)達成民事和解,社會關系得到修復。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當被害人都已諒解、社會秩序已然恢復時,動用刑罰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銅陵中院的這份判決可貴在:沒有被“輕傷一級”的結果所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實質——穿透結果看起因,穿透傷害看行為,穿透客觀看主觀。讓公眾看到:刑事司法不是簡單的“誰傷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而是對主觀故意、因果關系、社會危害性的全維度審視。
正如判決所昭示的:不能把生活中偶發(fā)的、輕微的推搡導致意外受傷,都當作犯罪來處理。這份充滿司法理性的判決,既是對“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莊嚴宣告,更是對每一位公民日常交往行為自由的制度護航。
銅陵中院以專業(yè)膽識作出這份無罪判決,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它不僅糾正了個案的偏差,更為全國法院審理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確立了裁判規(guī)則:避免唯結果論,堅持綜合判斷。
我們應該為銅陵中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wèi)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無罪判決的法官們致敬!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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