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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刮樂是一種即開型福利彩票
有人“小刮怡情”
為生活添一份樂趣和期待
也有人“豪擲千金”,博取暴富的機會
然而,個別人卻動起了歪心思
想靠偷彩票“一夜暴富”
那么偷彩票如果中獎了
獎金算盜竊款嗎?
今天,來關注一起
盜竊“刮刮樂”彩票的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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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由AI輔助生成)
2024年11月,被告人陽某利用其朋友在彩票站上班的便利,趁機將彩票站里的數張“刮刮樂”彩票偷走,并兌得獎金。
初次作案未被發現,陽某偷心再起,再次潛入店內,將彩票站里的國寶、中國紅等多本“刮刮樂”彩票盜走,還順手拿走了店內的一些財物,之后他把彩票拿到其他彩票站點兌獎。
幾天后,彩票站點老板發現庫存與銷售額無法對應,調取店內監控后發現,是陽某偷的,便立即報案,陽某很快落網。
經查
陽某盜竊彩票的票面數額為2700元
兌得獎金共計6219元
盜竊其他財物數額為4969元
盜竊數額
是盜竊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
那么,本案盜竊數額
應以票面金額2700元進行認定
還是按照8919元
(票面金額2700元+獎金金額6219元)
進行認定呢?
法院審理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3888元
(彩票票面金額2700元+獎金金額6219元+其他財物數額4969元)
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綜合考慮陽某系累犯
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
自愿認罪認罰以及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
并取得諒解等情形
最終判處陽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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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彬峰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二級法官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彩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結合《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彩票屬于“不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故,本案案涉“刮刮樂”彩票作為即開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時即已確定了中獎金額,刮開的時候就知曉收益。所以,在盜竊刮刮樂彩票的情形下,盜竊數額應當根據票面數額及中獎金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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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國琴
集美大學文法學院教授
司法實務中,盜竊即開型彩票案件的處理,常存在對彩票財產屬性把握不足的問題,例如,僅簡單核算票面價值,卻忽視其不記名、不掛失且中獎金額固化的核心特征。這也導致一些案件處理未能完整詮釋侵財數額的司法認定邏輯,裁判說理的精準度與完整性有待提升。
本案精準界定案涉刮刮樂為不記名有價支付憑證,緊扣即開型彩票收益確定的本質屬性,嚴格依據司法解釋將票面數額與可得獎金一并計入盜竊數額,裁判論證嚴謹詳實、法律適用精準規范,切實解決了此類特殊侵財案件的數額認定實務問題,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思路。同時,本案裁判也明確了此類行為的司法認定標準,對彩票經營主體強化風險防控亦有現實指引意義。
來源:同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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