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自貢市富順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了一起典型的安全生產違規案例。該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未對醋酸丁酯庫房的1臺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這一關鍵安全設備無法正常運轉。
執法人員指出,可燃氣體檢測儀作為監控氣體泄漏的安全設施,其運行狀態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安全。該公司未按規定維護保養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考慮到該公司的違法事實,富順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這一案例警示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完好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對安全設備的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義務,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根據法律規定,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罰款金額將升至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因未按規定落實安全設備維護責任,導致設備不能正常運轉而受到處罰,這不僅是經濟上的懲戒,更是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嚴厲警示。(供稿方:自貢市應急管理局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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