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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市中心地少車多,小區停車遇到的問題十分突出。因為停車造成的沖突也時有發生,代律師也經常會被問到,小區的車位不夠怎么分?固定車位能不能隨便設?停車費誰說了算?物業能不能捆綁收費?這些問題從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如何解決類似的矛盾?之前也做過關于停車規約的專題講座,代律師這篇文章給大家做一個系統的梳理。
一、小區車位到底歸誰?法律依據是什么?
上海小區車位一般分三類,產權車位,屬于開發商或業主專有,可租可售,但不得只售不租,必須優先滿足業主需求。共有車位,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空地劃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收益也歸全體業主。人防車位,所有權屬于國家,平時可租賃使用,不得出售、附贈,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 20 年。
目前的法律依據,有《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及關于印發《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但注意這些都是上位法,不會規定的特別細致,會列出一個框架,真正落地的,可以實施的在小區制定的《停車規約》(XX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規定)中。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 (停車位的使用)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位(包括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注意,上海有個相對特殊的規定:利用原始規劃車位之外的區域增設的車位,不得作為固定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簡單來說:規劃圖紙上本來沒有的車位,占用公共道路、綠地后來劃的車位,舊改、美麗家園新增的車位,一律不能做 “固定車位”“終身車位”。
二、《停車規約》該如何制定?
從前述內容可以看出,落地依靠的是《停車規約》,這份規約就十分重要了,關于規約,代律師有幾點制定的建議:
1、停車規約的制定:必須滿足三個法定前提
停車規約的法律效力,首先來源于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根據上海現行規定,小區停車規約的制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1)制定主體合規:業主大會是唯一有權制定主體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61條
車輛停放、收費、管理等事項,屬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事項,必須由全體業主表決通過。業委會、物業無權自行制定或修改停車規約,實踐中部分小區由業委會直接出臺停車管理辦法的做法,本質上屬于程序違法,業主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2)表決程序合規:“雙參與+雙過半”是硬性要求
停車規約的表決必須嚴格遵守《民法典》第278條規定:首先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再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未達到表決比例的規約,即使業委會公示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3)內容合法合規:不得突破三條法律紅線
停車規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體包括:不得侵犯業主對公共車位的共有權,不得違反業主優先原則(民法典276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得剝奪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部分小區規約中“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固定車位永久使用”“拒絕公開停車費收支”等條款,均屬于明確的無效條款。
2、核心條款設計:四類常見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份完善的停車規約,應當對小區停車管理中的核心問題作出明確約定,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糾紛。針對上海小區的普遍痛點,建議重點明確以下四類條款:
(1)車位分配規則:分類處理,兼顧歷史與公平
對于產權車位,應當明確產權人優先使用的原則;對于公共車位,建議采用“存量過渡增量公平的模式:歷史形成的固定車位可以設置3-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新增車位和到期收回的車位一律采用“業主優先、先到先停”或定期抽簽的方式分配,同時明確一戶最多只能登記一輛業主車輛,禁止多占車位。
(2) 訪客停車規則:明確時限與收費標準
針對訪客停車問題,建議明確訪客車輛的免費停放時長(建議1-2小時)、單日最高收費標準,以及每月臨時停車的總時長限制,避免外來車輛長期占用小區公共資源。同時可以明確業主親友來訪的登記流程,兼顧業主的合理訪客需求。
(3)車輛管理規則:明確權責邊界
規約中應當明確:物業僅承擔車位秩序維護責任,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車輛損壞、丟失的責任劃分按照保險合同和法律規定處理;對于占用消防通道、堵塞他人車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明確物業的處置權限,包括勸阻、公示、收取臨時占位費、聯系拖車移離等,避免物業履職時出現權責不清的問題。
(4)收費與公開規則:做到全流程透明
明確停車費的收費標準,以及停車費收入的用途:優先用于車位維護、管理成本支出,剩余部分應當納入小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同時明確停車管理信息的公開范圍和頻次:每月公開包月車輛清單(隱去隱私信息)、停車費收支明細,每季度公開公共收益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三、執行與糾紛解決:建立多元化解機制
停車規約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上海的社區治理實踐表明,單純依靠強制手段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建立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有效化解停車爭議:
1、首先是協商調解優先
成立由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社區民警組成的停車糾紛調解小組,對停車過程中出現的小矛盾、小糾紛第一時間介入調解,盡量將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小事拖大。
2、其次是明確救濟途徑
業主對停車管理有異議的,首先可以向業委會提出申訴,要求對規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業委會處理結果不滿的,可以向屬地街道房管辦、城管執法部門投訴;認為停車規約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關決定或者確認條款無效。
3、最后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停車規約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建議每2-3年對停車規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小區車輛變化情況和業主反饋,通過法定程序對規約進行修訂完善,確保規約始終符合小區實際情況和多數業主的共同利益。
小區停車管理的本質是對公共資源的公平分配,一份好的停車規約,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兼顧小區實際和多數業主的合理需求。在上海這樣的超大型城市,停車矛盾的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體業主、業委會、物業、社區多方共同努力,在法治框架下尋找最大公約數,才能實現小區停車秩序的良性運轉,最終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本文所述內容均基于上海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具體操作建議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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