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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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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1.“能—智分合”:司法AI的分階段發展模式

孫笑俠、魏義銘

2.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變革與應對

鄭曦

3.人機協同審判模式中司法責任的智能化因應

陳子君

4.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下刑事證人在線出庭作證的次優定位及其適用

洪濤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5.我國親子撫養規范的立法表達與司法適用

王歌雅

6.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的性質認定與司法干預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的討論

薛寧蘭

7.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制度對老年婦女的權益保障

——兼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1—22條的適用

夏江皓

8.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所購房產離婚時價值分配的理論構成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為中心

張長綿

【研討與觀點】

9.我國《商標法》的非體系化現象與體系化完善

王太平

10.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制定的困境與出路

胡開忠

11.婚姻自由:天然自由抑或法律自由?

杜強強

12.論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詐騙的單位刑事責任

熊謀林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1.“能—智分合”:司法AI的分階段發展模式

作者:孫笑俠、魏義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司法人工智能明確定位于“輔助”后,未來中國司法人工智能的發展方向仍應是提升輔助型司法AI之“智”。借鑒“德雷福斯模式”,基于AI“能”與“智”二維可分離關系,我國可以建構輔助型司法AI“能—智分合”模式。當前提升司法AI“智”存在因果判斷和價值判斷的技術瓶頸,但并非沒有技術解決方案。我國輔助型司法AI“智”的提升可通過三種技術方案分階段實現:一是“與法官一起思考”,以可解釋性為抓手,在形式層面實現可用性的突破;二是“與法官的思考對齊”,在法律專業技能與職業倫理的約束下推進價值對齊;三是“像法官一樣思考”,攀登因果判斷和價值判斷的階梯,在“輔助”定位下增強對復雜裁量問題的推理支撐。

關鍵詞: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型司法AI;德雷福斯模式;可解釋性;價值對齊

2.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變革與應對

作者: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證據裁判原則要求案件事實的認定須依證據,是刑事訴訟需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在數字時代下,證據載體從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轉變,司法需求從個案公正向整體效率與安全拓展,使得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環境發生變化。證據裁判原則也相應地面臨著證據關聯性認定不易、證據真實性審查繁難、證據合法性保障乏力等方面的挑戰。面對數字困境,證據裁判原則應在堅守其基本價值取向和核心要求的前提下,在制度和規范層面做必要的更新。具體而言,可以從細化證據審查標準、改造證據審查方式、更新案件事實認定方法、完善制度保障四個方面著手,以應對挑戰,促進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的適應。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原則;數字時代;證據審查;數據

3.人機協同審判模式中司法責任的智能化因應

作者:陳子君(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司法審判中,人工智能憑借其高效便捷的優勢,廣泛適用于證據認定、法律推送、裁判預測等審判活動及審判監管中。但這也使司法責任面臨主觀責任認定模糊、責任主體界分不明和責任推諉風險擴大的難題。究其原因,技術局限使審判過程存在因果判斷與相關性判斷的邏輯抵牾,技術人員和監管者對裁判的隱性嵌入消解了法官的主體地位,并且智能審判也面臨效率與公正的價值張力。為此,司法責任應在法官、技術人員與監管者之間,設計、應用與運維之間進行均衡配置。應以技術性正當程序構建溝通協商空間,提升追責過程的清晰度;以倫理責任建立司法可信生態,提高智慧司法的公信和權威。同時根據不同場景,對技術影響審判公正的程度進行風險分級,進而基于比例原則明確各主體的技術和倫理責任,促進風險和責任的功能適配。

關鍵詞:司法責任;智能審判;技術性正當程序;倫理責任

4.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下刑事證人在線出庭作證的次優定位及其適用

作者:洪濤(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證人在線出庭作證已然成為現實,其與線下出庭作證、書面證言作證和視聽資料作證等現有方式是何關系,以及如何規范適用是亟須回答的問題。結構功能主義在關注整體功能的同時,也強調內部子系統的協調和整合,可作為理論指導。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條第2款之規定,在線出庭作證與線下出庭作證的功能等值論得到廣泛認同。但是,基于直接言詞原則與質證權保障的雙重標準,可發現在線出庭作證下證言信息的原始性被破壞,證言信息的完整性被限縮,信息交互的充分性被弱化,功能不等值才是現實。相比書面證言作證、視聽資料作證,在線出庭作證表現出功能最接近的特征,在證人作證體系中屬于次優定位。在適用情形方面,證人客觀無法出庭系正當理由型,此外還包括當事人同意型和消極事由型。在默頓優化后的結構功能主義分析下,在線出庭作證具有作證隔離失效、作證秩序失控的顯性負功能和實體正義威脅、程序正義威脅的潛性負功能。為此,需要從作證程序、技術賦能、權利義務三方面進行制度調適,以實現次優定位的規范適用。

關鍵詞:結構功能主義;刑事證人;在線出庭作證;次優定位;負功能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5.我國親子撫養規范的立法表達與司法適用

作者:王歌雅(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的親子撫養規范伴隨婚姻家庭立法進程而逐步確立、發展、完善與優化,形成了以基本原則為觀念引領的三元制的立法模式,實現了立法表達、司法適用、觀念意涵的融合與自洽。其立法表達,優化了親子撫養規范的立法模式,凸顯了親子撫養規范的倫理追求;其司法適用,重在細化親子撫養規范的適用規則,破解親子撫養規范的適用難點;其觀念意涵,注重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確保子女身心健康、維護親子撫養秩序、促進親子關系和諧、提升親子撫養質量。我國親子撫養規范的立法表達與司法適用,恪守了立法傳統,延續了司法理念,完善了應對策略,契合民眾的撫養認知與風俗習慣,具有平等保護理念與人文關懷精神。

關鍵詞:親子關系;撫養規范;立法模式;司法適用;觀念意涵

6.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的性質認定與司法干預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的討論

作者:薛寧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妨害未成年子女、父母另一方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作為權利主體,他們均享有人格權請求權和身份權請求權,可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或《民法典》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人民法院向行為人發出“兩令”的目的在于及時有效保護人格權,恢復權利主體對人格權的圓滿自我控制狀態。運用參照適用方法,將“兩令”適用于搶奪、藏匿行為侵害的血親交往權、父母照顧權這兩項親屬身份權的保護,是《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第1款對《民法典》第997條、第1001條的貫徹。“兩令”同為法律確立的行為禁令,在性質、功能、適用條件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但二者在適用范圍、保護對象及所對應的侵害方式上,存在一定差異。法官應當從搶奪、藏匿行為的主體和內容兩方面,結合具體法律規定,作出選擇適用。為防止以保護未成年人之名行搶奪、藏匿之實,督促行為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第2款確立搶奪、藏匿行為違法阻卻事由的嚴格認定條件,同時明確法院負有告知行為人以合法途徑解決撫養爭議的義務。

關鍵詞: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

7.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制度對老年婦女的權益保障

——兼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1—22條的適用

作者:夏江皓[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當代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老年婦女兼具“老年”和“婦女”的雙重身份,需要受到特別的關注和照顧。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老年人平均壽命的提高,老年人離婚率逐漸上升。老年人的離婚包括初婚離婚和再婚離婚兩種各具特點的形態。由于年齡、身體狀況、心理狀況、就業情況、社會分工、家庭分工、思想觀念、子女意見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老年婦女在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的案件中可能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老年婦女的特殊需求與特征,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的法律規則進行有針對性的細化解釋,以使其在個案的適用過程中將老年婦女的特殊利益納入考量,從而有效關懷和保障老年婦女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老年婦女;離婚財產分割;離婚救濟;《婚姻家庭編解釋(二)》

8.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所購房產離婚時價值分配的理論構成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為中心

作者:張長綿(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的規范重心在于就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所購房產在離婚時的價值分配提供相應考量因素。既有理論構成因割裂夫妻共同財產形成和父母出資行為之間的關系,難以完滿解釋該條規范內容。以將父母出資行為推定為向雙方附解除條件贈與的規則為理論構成起點,當解除條件部分成就時,即發生父母出資價值部分返還請求權和剩余房產價值離婚分割的雙層法效果。基于簡化訴訟的考量,《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對該雙層法效果進行了變通處理,未將父母作為訴訟當事人,但其所列舉的因素仍須在雙層法效果這一整體框架內進行妥當解釋。

關鍵詞: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購房;父母出資行為性質;雙層法效果;《婚姻家庭編解釋(二)》

【研討與觀點】

9.我國《商標法》的非體系化現象與體系化完善

作者:王太平(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商標法》正在進行第五次修改,2023年初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025年12月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并再次向公眾征求意見。2023年《征求意見稿》存在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協調、體系結構名實難符、具體制度的價值沖突、相關規定或制度的重疊與沖突、商標使用相關規定的非體系化以及公法性規定的滲入等方面的非體系化現象。《商標法》體系化的客觀基礎與價值追求在于對商標法理論研究成果的學術性總結、商標法制度在價值上的協調和邏輯上的統一等三個方面。《商標法》的體系化要從協調商標法具體制度的價值、使商標注冊條件體系化、協調相關規定和制度、商標使用相關規定和制度體系化以及公法性規定的刪除等方面著手,以最終形成一個體系化的《商標法》。

關鍵詞:《商標法》;非體系化;體系化完善

10.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制定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胡開忠(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制定是一個長期存在的難題,在維權依據、立法模式、立法內容和法律實施等方面都面臨困境,主要原因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保護上的利益不同、理論依據不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來源地社群既有精神利益保護訴求,也有經濟利益保護訴求。未來應當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改造以推進條約的制定,構建一種特別版權制度以滿足來源地社群的主要訴求,并通過對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的調整修改來實現這一目的,從而形成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的多層次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在構建特別版權制度時,應當對傳統版權制度進行適當改造,重點就權利客體、權利主體、權利內容、惠益分享、習慣法的適用等制度進行構建。

關鍵詞: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特別版權;惠益分享

11.婚姻自由:天然自由抑或法律自由?

作者:杜強強(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學界提出了一種新的分類方法,即將基本權利劃分為事實上形成的基本權利和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權利,并主張婚姻屬于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權利。這種分類法來自耶里內克有關天然自由和法律自由的區分,雖具有一定新意,但它既不能解釋我國的婚姻法實踐,還具有理論上的固有缺陷。兩性結合之所以被認定為婚姻,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符合婚姻的“意義內涵”,而構成此種“意義內涵”的主要是倫理規范、民間習俗、文化傳統等規范系列。法律的功能不在于婚姻的形成,而在于對婚姻提供保障。憲法上的婚姻自由因此具有“天然自由”的特征,這就提供了從憲法的角度對整個婚姻法律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可能。

關鍵詞:婚姻自由;法律形成的基本權利;天然自由;法律自由

12.論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詐騙的單位刑事責任

作者:熊謀林(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行為,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按詐騙罪定罪處刑。然而,司法解釋不追究定點醫藥機構的單位刑事責任,不是基于刑法和司法裁判規則,而是源于人社部行政文件和國家醫保局將醫保服務協議納入行政協議管理的請示。梳理近四十年來的刑法、修改草案、法律解釋、保險法律法規,有助于重新厘清追究定點醫藥機構單位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按詐騙罪對單位責任人定罪處刑,這是因為1979年頒布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和合同詐騙罪。然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1986年開始就陸續制定法律和單行刑法要求對法人或單位治罪判罰金,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明確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和單位犯罪條款。司法機關應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刑法》第266條“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表明的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競合關系,重視以合同詐騙罪判罰單位的案例。司法解釋應堅持以刑法為基礎指引司法,只有對單位定罪處刑才能真正預防和減少猖獗的醫保詐騙行為。

關鍵詞:醫保詐騙;定點醫藥機構;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社會保險法

《交大法學》于2010年以“以書代刊”形式創刊,2012年獲批正式刊號,并于同年以季刊發行,2022年改為雙月刊。期間歷時整整12年,恰是地支一輪。作為卷帙浩繁法學期刊中的如米苔花,秉承“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知其可為而為之,知其不可為而不為”之理念,默默成長,希望以點滴努力,開辟言路,傳達百家之言,給時代留下可供回望和審思的法學作品和思想。本刊改為雙月刊后,每單月出版一期。在此之際,片刻駐足、冷靜回望,如何提高學術品位,構建表里澄澈的學術公共場域,任重而道遠,我們自當立意勤勉耕耘。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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