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四川省攀枝花市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何某某重度傷殘,當事雙方就事故責任劃分、損害賠償核算存在分歧,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何某某及其家屬仍對相關事項持有異議。
事故造成當事人重度傷殘 生活無法自理
2024 年 3 月 30 日下午,何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出行途中,與一輛從事配送服務的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何某某嚴重人身傷害,經司法鑒定,何某某因本次事故構成一處四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臨床表現為左側肢體偏癱、不全性運動性失語,生活完全無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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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意見書,家屬提供)
據家屬介紹,何某某一歲多時因高燒導致身體殘疾,經多年努力,事故前已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可從事簡單工作。本次事故后,何某某需全天候專業照護,無法獨立完成日常起居事項。
當事雙方就事故責任認定存在分歧
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就該認定結論,何某某及其家屬持有異議。
何某某家屬表示,何某某有四年多的電動自行車安全騎行經驗,事發時已完成轉彎操作,車輛已擺正并靠道路最右側正常行駛,騎行過程中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家屬認為,事故發生于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摩托車駕駛員未盡到路面觀察、減速避讓的法定義務;根據現場情況分析,在距離碰撞點約 34.3 米處,駕駛員應能夠觀察到路面情況,對駕駛員 “未看到” 的相關表述不予認可。
就該事故責任認定,家屬提交了相關影像證據并申請復核,最終復核結論維持了原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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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書,家屬提供)
在該案民事訴訟過程中,何某某的代理律師亦就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認為摩托車駕駛員在無信號燈路口未盡到法定的注意與減速義務。庭審過程中,何某某家屬就事故關鍵細節,當庭質詢了出庭作證的交警,詢問在事故現場客觀條件下,距離碰撞點 34.3 米的距離,是否足夠駕駛員觀察到路面安全情況,交警當庭答復,以對方當時的行駛速度,該距離完全能夠清晰觀察到路面的實際路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在判決書中酌情認定,何某某與摩托車駕駛員晏某某的事故責任比例分別為 55%、45%。對于該責任比例劃分,何某某及其家屬仍持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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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書,家屬提供)
雙方就賠償項目核算存在多項分歧
民事訴訟過程中,何某某方提交了包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十余個項目的賠償主張,總額超過 101 萬元。法院經審理核算,最終支持的賠償數額與何某某方的主張存在差距,雙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項目:
一是誤工費的計算。法院認定何某某無固定收入,采用其受傷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數,同時扣除了事故發生后何某某已領取的工資。何某某家屬認為,該計算方式未能完全反映何某某因事故導致的持續性實際收入損失。
二是護理費與營養費的期限認定。何某某方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其誤工、護理、營養 “三期” 均為 270 日,據此主張出院后的護理及營養費用。法院審理認為,何某某方主張的出院后護理期、營養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該部分訴求不予支持,僅支持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并酌情認定了營養費總額。何某某家屬對該認定結果持有異議。
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何某某方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5 萬元,法院結合其傷殘情況,酌情支持了 35500 元。何某某家屬對該認定結果持有異議。
經事故責任比例分攤后,何某某最終可獲得的賠償總額,與其家屬預期的、能夠覆蓋其未來長期護理費、康復費及基本生活成本的數額存在顯著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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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家屬提供)
案件相關情況說明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相關事項也引發了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討論。一方面,是當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訴訟核心證據,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并提交反證時,司法程序對事故事實的審查與認定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是對于事故前已存在身體殘疾、事故后傷害后果疊加,存在長期照護需求的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與權益保障相關問題。
截至發稿,何某某及其家屬仍對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與賠償判決持有異議,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進一步厘清事故相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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