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提到了廣西教師韋某在學校值班時突發腦出血,搶救74小時后離世,因超過48小時未被認定工傷,法院駁回了家屬訴求。
今天為大家介紹一件十多年前的案例,同樣是在廣西,同樣為教師,同樣是腦出血,同樣是搶救超48小時,但結果卻完全不同。
2015年1月,靖西市某中學教師盧某在維持課堂紀律時突然暈倒,送醫后診斷為腦干出血。從發病到最終離世,整整4天多。當地人社局以“超48小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但案子一路打到廣西高院,最終認定視同工傷。
同樣都是超48小時,為什么一個敗訴、一個勝訴?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說說背后的門道。
![]()
盧某入院后,病情迅速惡化,醫院多次告知家屬:病情危重,搶救無望。1月15日,家屬在充分了解情況后,主動辦理出院手續,停止呼吸機支持,盧某在幾分鐘后心跳停止。
廣西高院在再審判決中給出了一個重要觀點:盧某連續搶救時間雖然超過了48小時,但停止呼吸機支持后幾分鐘便心跳停止死亡。以此反推,醫院如果在48小時之內停止呼吸機,病人也必然很快死亡。但無論是醫院,還是病人家屬,都不宜為了讓病人視同工傷而在48小時之內停止呼吸機。竭盡全力盡可能救死扶傷,絕不輕言放棄,既是醫院職責所在,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醫院及病人家屬竭盡全力連續搶救病人超過48小時才停止呼吸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要湊48小時這個時間點,就要求家屬在病人還有一線希望時放棄搶救。 如果家屬在48小時內拔管,病人會死;48小時后拔管,病人也會死,死亡結果是確定的,只是家屬選擇了盡全力救到最后一刻。家屬選擇全力搶救,是符合倫理和傳統美德的行為,不能因此讓他們失去本應享有的工傷待遇。
這兩個案子之所以結果不同,關鍵在于證據。盧某案中,家屬勝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醫院多次告知“搶救無望”,病程記錄清晰,停止呼吸機與死亡之間的時間關聯明確。這些證據支撐了法院的反推邏輯,而韋某案中并沒有醫院明確告知搶救無望的證據。
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