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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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信息
(2024)陜知民終109號
陜西某飲料公司與元氣某公司、陜西某食品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裁判要點
產品新舊裝潢整體風格統一,設計具有一致性、連續性,即使后來對產品裝潢進行更新升級時進行部分設計上的變化,也不影響消費者基于該整體裝潢風格而形成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不影響對其“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的認定。
3、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
一、關于元氣某公司主張的商品包裝裝潢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由此規定說明,判斷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鴻某沅公司和新某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元氣某公司的商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元氣某公司的商品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與元氣某公司的商品包裝裝潢構成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是否引起他人誤認與元氣某公司或元氣某公司的商品存在特定聯系。
關于元氣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商品包裝裝潢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人民法院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認定商品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主要依據包括該商品在中國境內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該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商品的包裝裝潢在中國境內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的判斷因素主要有: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商品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元氣某公司請求保護的“元氣森林氣泡水”的包裝為兩頭粗中間細的透明塑料瓶和黑色瓶蓋,該包裝在飲料產品中較為常見,元氣某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包裝具有顯著性,也不足以證明其商品的包裝本身已經具有了區別其他商品的顯著性,該包裝亦未發揮出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不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對元氣某公司請求保護包裝的相關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商品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本案中,元氣某公司主張被侵權的商品裝潢為“元氣森林氣泡水”新版“氣”字裝潢。2023年2月,元氣某公司將舊版“気”裝潢升級成為新版“氣”裝潢,新舊裝潢的整體風格一致,且主體部分與主要元素排列方式基本相同,區別主要在于將“気”字更換為“氣”字,部分字體顏色由粉色變更為黑色,“0糖0脂0卡”元素由縱向排列變更為橫向排列,以上細微變動并不會導致新舊裝潢的主要設計要素和整體設計風格發生根本性改變,并未割裂商品裝潢與來源之間的關系。元氣某公司自成立以來即開始生產飲品,其主打產品“元氣森林氣泡水”自2018年上市以來,主要通過線上線下的渠道銷售。根據元氣某公司提供的宣傳合同、發票及審計報告可見,元氣某公司產品銷售規模較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元氣某公司為推廣“元氣森林”飲品通過多家報紙廣泛宣傳“元氣森林”設計理念;通過電視媒體、新媒體、微博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并贊助各類比賽、娛樂節目、影視節目等各種活動進行推廣知名度。整體宣傳遍及全國各地,使其產品在消費者中產生影響力,其中大量的廣告投入都涉及或主要針對“元氣森林氣泡水”,如上所述,“元氣森林氣泡水”的新舊裝潢設計具有一致性,整體風格統一,故原有累計于舊裝潢上的影響力依然適用于新裝潢,可以認定元氣某公司“元氣森林氣泡水”新版“氣”字在國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關于該商品的裝潢是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眾所周知,飲料類商品作為一種液體類商品,一般須與其承裝容器共同銷售,而盛裝飲品的容器則是消費者視覺上識別飲料的最直觀依據,故而飲料的外包裝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依據。對相關公眾而言,“元氣森林氣泡水”的裝潢整體設計特征穩定:裝潢主要分為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的顯著位置有一突出的黑色“氣”或“気”字,底色均為白色,主色調隨著水果口味不同分別與水果顏色一致,并配合使用相關水果圖形,文字使用上突出了“元氣森林”和“0糖0脂0卡”字樣設計要素。上述裝潢特征經元氣某公司宣傳已被相當部分消費者所熟知并成為選擇該產品的重要因素,因此,元氣某公司產品的裝潢具有區別其他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二、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元氣某公司生產的“元氣森林氣泡水”的裝潢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鴻某沅公司和新某公司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對于被訴侵權商品的裝潢是否與元氣某公司產品的裝潢構成相同或近似,從而引起他人誤認與元氣某公司或元氣某公司的商品存在特定聯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元氣某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元氣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被訴侵權商品瓶身裝潢與元氣某公司產品相比,標貼底色相同,對應口味主色調相似,飲料瓶的正面標簽設計的配色、文字排列、大小比例和位置都高度近似,最顯著的區別在于顯著位置的“氣”字和“氣泡水”字樣,字下方的“元氣森林”和“蘇打氣泡水”及“0糖0脂0卡”要素的排列方式不同。在隔離的狀態下,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無論是從整體還是從主要部分觀察,能夠明顯感受到二者的裝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很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以為被控侵權的蘇打氣泡水與元氣某公司生產的“元氣森林氣泡水”存在關聯,能夠認定被訴侵權商品的裝潢與元氣某公司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
關于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鴻某沅公司和新某公司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查明事實,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系新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委托商為陜西某食品公司,受委托商為陜西某飲料公司,可以認定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的生產行為。本案元氣萌主注冊商標權利人為鴻某沅公司,但本案當事人并未提供商標授權證明等證據,僅以被訴侵權產品上有“元氣萌主YUANQIMENGZUH”注冊商標無法認定鴻某沅公司的生產行為。陜西某飲料公司認可本案中卡曼橘味氣泡水為其生產產品,主張白桃味氣泡水并非其生產,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陜西某飲料公司未生產白桃味氣泡水,故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因“元氣森林氣泡水”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該商品的裝潢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而被控侵權產品與元氣某公司產品屬于同類產品,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應當知道元氣某公司產品及其裝潢情況,在設計外包裝時應當予以回避,但被訴侵權商品的裝潢與元氣某公司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故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的生產行為對元氣某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鴻某沅公司和新某公司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賠償損失;……。本案中,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鴻某沅公司和新某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其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陜西某食品公司委托陜西某飲料公司生產,與陜西某飲料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但元氣某公司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因侵權所獲收益以及其因被侵權所受損失,且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獲利中因模仿元氣某公司外包裝導致的獲利比例亦無法估算,綜合考慮元氣某公司的知名度、涉案產品的知名度,陜西某食品公司的侵權情節、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后果,一審法院酌情確定陜西某食品公司的賠償數額(含合理支出費用)為10萬元。陜西某飲料公司稱其是受委托生產涉案產品,且其已經盡到審查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陜西某飲料公司雖然受委托生產的情況屬實,但其同樣作為生產者,應當盡到高于一般銷售者的注意義務,基于元氣某公司公司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作為同行業經營者陜西某飲料公司理應知曉其受托加工的產品外包裝存在侵權的可能,基于上述因素可以認定,陜西某飲料公司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應當作為共同生產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此就本案賠償金額陜西某飲料公司應當與陜西某食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24年1月9日,元氣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新某公司的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元氣某公司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陜西元氣萌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張利民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元氣森林氣泡水”近似的產品裝潢;二、陜西元氣萌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張利民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賠償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10萬元(含合理支出費用);三、駁回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90元,由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945元,由陜西元氣萌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張利民飲料有限公司負擔6945元,因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陜西元氣萌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張利民飲料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決主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陜西某飲料公司認為元氣某公司主張的商品裝潢不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問題。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元氣森林氣泡水”市場銷量較大,經過持續廣泛的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產品新舊裝潢整體風格統一,設計具有一致性、連續性,即使后來對產品裝潢進行更新升級時將原先的“気”字替換成“氣”字,也不影響消費者基于該整體裝潢風格而形成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雙方產品包裝裝潢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經被訴侵權商品瓶身裝潢與元氣某公司的商品對比,兩者整體布局相似,底色均為白色,文字均為黑色,對應口味主色調相似,且標簽設計中文字、配圖的排列、大小比例及位置都高度近似,且二者商品裝潢上都突出強調“0糖0卡0脂”。盡管在貼標中間被控侵權產品標注的系“氣泡水”而非“氣”,但“氣”字體較大,“泡水”字體較小,且元氣某公司的案涉產品亦為氣泡水,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夠明顯感受到二者裝潢的高度相似,極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從而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元氣某公司產品存在特定聯系。一審法院認定陜西某食品公司、陜西某飲料公司等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
關于陜西某飲料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陜西某飲料公司作為飲料行業的生產商及加工商,其應知悉元氣某公司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且能夠辨識出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可能存在侵權行為,本應在加工生產過程中進行合理避讓并積極審查委托加工商所涉產品的相關資質,但其僅進行了形式上的一般審查,故對其已盡到審查義務的抗辯不予采納。陜西某飲料公司還提出其僅應承擔2106元賠償責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交的相關證據均系單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陜西某飲料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陜西張利民飲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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