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審理一起
因違規電焊作業引發的重大火災事故案件
被告人肖某某、鄧某
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其所在公司需承擔
450余萬元的經濟賠償
基本情況
2025年2月,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與江西某有限公司簽訂設備制作安裝合同及施工安全協議書,由前者為后者提供設備安裝服務。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在未辦理動火作業證、現場無安全人員監護的情況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鄧某等人開展動火作業。
2025年4月3日,鄧某在進行焊接支架作業后,離開現場時未進行全面檢查,導致電焊作業區域突然起火,火勢迅速蔓延。
事故調查
經核查,過火面積約3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達905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上栗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等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同步啟動行刑銜接制度,及時將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同向發力。
調查組最終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作業安全交底和管控措施,而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違規電焊最終導致火災。
法院判決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肖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鄧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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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在各行各業都非常普遍
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
行業領域的易燃易爆場所
動火作業的危險性更高
是事故防范的重點環節
如果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
易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輕則造成財產損失
重則導致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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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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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5年10月22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一公司廠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100平方米,造成財產損失逾45萬元。據了解起火原因為員工在未獲得審批的情況下,在廠房進行切割作業,火星引燃易燃液體造成火災,事發后,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涉事員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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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九鼎川南書城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670.18萬元。經查明,起火原因為九鼎集團違規組織無資格人員拆除自動扶梯,未對動用明火實行安全管理,作業人員野蠻施工,在氣割自動扶梯金屬部件時,高溫熔渣噴濺掉落到負一層超市庫房(雜物間)內,引燃堆放的衣物、紙箱等可燃物造成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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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內,切勿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如需使用明火作業,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嚴格落實動火審批的“四有”要求:
0
1
要有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守護,在施工同時實施防滅火措施。
0
2
要有滅火器材設施,以便發生意外時第一時間進行處置。
0
3
要有安全防火距離,作業前清理周邊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0
4
要有不燃物品覆蓋遮擋,確保周邊無法移動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動火作業屬于特種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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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是復工復產階段
特殊作業要謹記以下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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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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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管理部、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人民法院、嘉興消防、中國消防、央視新聞、四川消防、廣東應急管理
▌編輯:深圳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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