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荊教授:未成年人性侵防控:對人大代表方燕建言的補充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同志提出建議:對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后,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再犯風險評估結果,決定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其中包括:佩戴電子定位裝置等。
我是長期從事犯罪學研究的學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免遭性侵,根據犯罪學的二八定律,社會上百分之八十的犯罪是由百分之二十的人所為,對于刑滿釋放的曾經的性侵犯,特別是性侵慣犯,我們的社會需要給與特別監控。不過,完善這個建議還必須完善以下三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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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荊教授在第九屆京城犯罪學學術研討會上發言)
第一,因為刑滿釋放人員屬于刑罰完結后的自由人,佩戴電子定位裝置屬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行為,因此必須由法院決定。法官在評估和判斷中應該吸收心理學家、病理學家的參與,這樣的評估判斷相對準確。性侵犯罪者,特別是慣犯有相當數量的人具有心理或生理方面的疾病,有些人是幼年時候的被性侵者,長大之后成為性侵的加害者,與幼年創傷后應激障礙有關。所以,除了電子監控,接續教育外,還需要進行一定的心理和病理治療。
第二,佩戴電子定位裝置,誰來負責監控呢?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制度已建立且已規模化,可以委托社區矯正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監控管理。同時需修改《社區矯正法》,將法律規定的矯正對象的范圍,從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四種人擴大至部分的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發現其脫離監控,進入禁止接近的場所,接觸了禁止接近的對象應及時適當處理,比如:訓誡教育、給予警告等,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協助,短時間限制其自由等。
第三,防止性侵犯罪者進入未成年集中的職業崗位,比如:幼兒園教師、體育教練、舞蹈教師、中小學老師、醫生等。202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察、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做了相關的規定:“推動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相關行業依法建立完善準入查詢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協助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開展信息查詢工作”。但是僅此規定還不夠,應該通過立法規定性侵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者的從業禁止項目,建立入職背景查詢制度。同時可考慮建立加害者社區登記和通報制度,讓社區有重點的警惕是預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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