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大同市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7日,接到消費者投訴,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沒有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相關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2
大同市某行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14日,接到消費者投訴,在某行買到假酒,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經汾酒廠打假辦工作人員鑒定,涉案的兩箱汾酒均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某行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3
大同市某區小賣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案
2025年6月30日,接到投訴,某小賣部無證銷售“祖傳牙疼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5年5月至6月期間,從某藥店及線上平臺某藥房旗艦店購進醋酸潑尼松片、甲硝唑片、萘普生片等藥品,以“牙疼藥”名義對外銷售。2025年8月5日,大同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檢驗報告顯示,本品按《中國藥典》2020年版檢驗報告續頁所列項目,結果符合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4
大同市某超市經營不合格芹菜案
專項抽檢時發現某超市芹菜抽檢不合格,某超市經營不合格芹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無故意行為,且能清晰追溯產品來源。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銷售的涉案產品,并免予處罰的決定。同時將違法線索移送至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局。
05
大同市某眼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0日,接到關于市某眼鏡有限公司銷售的配裝眼鏡省監督抽查不合格線索。經調查發現:該眼鏡有限公司還存在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訂》之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按照規定立即申請檢定,市局對其測量數據不合格的行為以及其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06
大同市某縣預包裝食品虛假廣告案
2025年8月4日,接到大同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分送的投訴舉報,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包裝描述為滋補產品,無法提供相關依據,且該標注內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該宣傳是虛假廣告,有刺激誘導消費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7
大同市某便利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5年2月10日,接到投訴,某便利店商品標價與結算價不一致,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8
大同市某餐飲店未按要求在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進行信息更新案
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某餐飲店在某外賣平臺食品安全檔案中公示的《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已過期,未按要求在網絡平臺進行信息更新,該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9
大同市某電動車店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5年4月24日,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銷售的2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相符。上述電動自行車加裝有后座椅靠背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中顯示的車輛外形簡圖存在明顯差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
大同市某餐飲店經營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食品案
接到投訴,在某外賣平臺經營的店鋪其菜單中使用“有機”字樣,但實際產品并未經過有機認證,該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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