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經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于3月12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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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貫徹國家發展規劃法
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重要政治優勢
中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制定實施五年規劃的長期實踐中,我們黨創造積累了豐富經驗,包括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全國一盤棋,堅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堅持規劃法定原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經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于3月12日正式施行。這是規劃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開啟了法治引領保障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新篇章,將進一步鞏固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政治優勢,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刻認識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的重大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將長期以來特別是新時代國家發展規劃領域成熟有效的制度做法確立為法律規范,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這是實現黨中央戰略擘畫的有力保障。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領導制定實施十五個國家發展規劃,實現了從一窮二白到解決溫飽再到全面小康的歷史性跨越,正穩步向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邁進,不斷續寫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新篇章。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國家發展規劃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明確多項制度化部署,實現了國家發展規劃理論和實踐的新飛躍。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全面構筑將宏偉藍圖轉為發展實績的法治保障,將進一步增強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動員力,推動全國上下一以貫之圍繞新時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務團結奮進,確保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如期實現。
這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憲法對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查批準、執行作出明確規定,確立了國家發展規劃的特殊重要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分別對國家發展規劃相關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對規劃編制實施和各方面權力責任作出全面規定,將進一步細化落實憲法規定,促進法律間銜接協調,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國家發展規劃集中體現國家戰略意圖,發揮著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社會主體行為的關鍵作用,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黨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提出,發揮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健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度體系。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明確規定其他規劃、宏觀政策、公共資源協同支撐保障國家發展規劃,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不斷把制度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這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范例。國家發展規劃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新時代以來,已經形成了反映民意匯集眾智開展編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全社會共同推動實施并接受人民監督的成熟工作機制。制定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以法治保障人民群眾對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將充分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凝聚起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磅礴力量。
準確把握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內涵要義
國家發展規劃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偉大實踐,對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理念予以明確,對國家發展規劃的定義功能和內容程序等作出規定,可以從四方面把握主旨要義。
牢牢把握堅持和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全面領導特別是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是國家發展規劃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國家發展規劃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規劃全過程各方面的集中統一領導,明確了規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規劃編制、實施、調整等重大事項須報黨中央,確保規劃工作正確方向。將根據黨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國務院組織編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公布實施的長期實踐確立為法律制度,對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作出了生動詮釋。
準確把握國家發展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是制定實施國家發展規劃的目標和方向。國家發展規劃法充分體現高質量發展這一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要求規劃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推動中國式現代化不斷向前發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增強指導和約束功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制定實施規劃的獨特性和優越性。
深刻理解國家發展規劃在國家規劃體系中的統領地位。圍繞實現國家發展規劃,其他規劃各負其責,各政策工具協同發力,是完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國家發展規劃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規劃體系“三級四類”的組成,即國家、省級、市縣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理順了規劃間關系,即國家發展規劃是其他規劃總遵循,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均依據國家發展規劃編制,下級發展規劃與上級發展規劃相銜接等。規定圍繞實施國家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宏觀政策取向,中央財政資金等各政策工具聚力落實規劃部署,提升宏觀政策和要素保障的協同性和有效性。
嚴格遵守國家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各項程序規范。程序完備、內容科學是國家發展規劃地位作用充分彰顯的關鍵保障和支撐。國家發展規劃法對規劃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覆蓋編制、審查批準、實施及其監督三大階段數十個環節,以及編制擬訂、社會參與、咨詢論證、技術支持、審議審查、貫徹實施等各方面主體;既明確了規劃的內容框架,也為規劃具體內容不斷完善留出空間,使規劃工作在實現規范化的同時,能夠順應新形勢新要求進行開拓創新。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發展規劃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推動各地實事求是編制規劃、立足自身實際落實規劃。
全面推動國家發展規劃法的貫徹實施
貫徹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法,堅持依法制定實施規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與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國家發展規劃法宣傳貫徹落實各項工作。
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推動社會各界深入理解立法意義和法律內涵,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一是編寫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釋義》,詳細介紹立法考慮,深入闡釋法律條文,推動法律正確貫徹實施。二是推動將國家發展規劃法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融入規劃隊伍建設,加強依法規劃能力建設。三是采用人民群眾聽得懂、記得住的方式加強社會宣傳,厚植了解規劃、支持規劃的群眾基礎。
完善配套法規和制度政策體系。圍繞法律重點內容細化制定地方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增強法律的實操性,強化法律效應。一是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制定發展規劃條例等地方法規,提高地方發展規劃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二是梳理與國家發展規劃工作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針對發現的問題配合有關方面推動立改廢釋。三是加強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等程序,提高規劃質效。四是建立健全規劃編制清單化管理制度,精簡優化交叉重復、缺乏實效的規劃。
依法推進“十五五”規劃實施。嚴格執行法律各項規定,體系化、閉環式推進“十五五”規劃全面落實落地。一是制定“十五五”規劃綱要實施意見,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具體工作安排和推進措施。二是將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任務分解納入年度計劃,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三是根據規劃綱要確定的特定領域和特定區域目標任務,推動出臺實施一批國家級專項規劃和區域實施方案。四是將規劃綱要作為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的重要依據,強化財政和金融政策對規劃實施的保障支撐。五是加強對規劃實施進展的監測評估,根據監測評估結果提出加強和完善規劃實施的建議,推動規劃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
第三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五章 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和保障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強化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完善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實施及其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國家發展規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包括根據需要提出的遠景目標。
第三條國家發展規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四條國家發展規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戰略在規劃期內的階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闡明國家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社會主體行為,是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藍圖和行動綱領,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重要依據,是其他各級各類規劃的總遵循。
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形成規劃合力。
第五條制定和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全國一盤棋,堅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堅持規劃法定原則。
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體現戰略性、宏觀性、政策性,增強指導和約束功能,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國家加強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規劃銜接、政策協同、監測評估和監督等機制,保障國家發展規劃有效實施。
第二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國家發展規劃根據黨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和決策部署,由國務院組織編制。
國務院負責擬訂國家發展規劃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國家發展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展環境分析;
(二)指導方針;
(三)主要目標、指標;
(四)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
第九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國內和國際相統籌、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中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相貫通、全面規劃和突出重點相協調、戰略性和操作性相統一。
第十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開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應當全面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圍繞國家發展戰略安排,科學研判發展環境和發展趨勢,準確把握階段性特征和發展方向,提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基本思路。
第十一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財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風險防范等因素,加強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管理,對擬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和指標、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等,加強多角度論證和多方案比選。
第十二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堅持頂層設計和問計于民相統一,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參與,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對國家發展規劃編制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
專家參與咨詢論證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并對咨詢論證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創新編制手段,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智庫、行業協會等的輔助支持作用。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規劃草案由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起草,按照規定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規劃草案時,應當附送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三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規劃草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議后,由國務院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家發展規劃草案時,應當附送上一個規劃期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總結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規劃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編制工作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國家發展規劃編制的基本情況、初步方案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意見送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國家發展規劃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國家發展規劃草案進行審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審查結果報告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批準國家發展規劃的決議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規劃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公布實施。
國家發展規劃公布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經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由國務院提出調整方案,報黨中央同意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的國家發展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及時公布,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四章 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發展規劃。
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意見,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意見,明確涉及本地區、本領域的具體工作安排和推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與國家發展規劃保持銜接,貫徹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大戰略任務,將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體系,設置年度目標,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并根據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等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家統籌各級各類規劃編制,加強規劃間銜接協調。
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依據國家發展規劃編制,并按規定適時調整。
國家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各級各類規劃落實國家發展規劃的機制,健全和規范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備案、銜接協調等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共享,保證各級各類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在主要目標、發展方向、總體布局、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風險防控等方面協調一致。
第二十五條國家健全國家發展規劃與宏觀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圍繞實施國家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宏觀政策取向,促進財政、貨幣、產業、科技、價格、就業、消費、投資、貿易、土地等政策協同發力,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二十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政策,應當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方向、區域發展和空間格局優化方向。
重大生產力布局和自然資源、人口、生態環境、社會等公共政策的制定,應當服從國家發展規劃,服務于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積極引導社會資源,支持實施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
中央財政資金優先投向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預算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加強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和評估,監測評估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動態監測和評估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 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國務院應當組織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報黨中央同意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應當將審議意見交由國務院研究處理,國務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國務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規劃的規劃期結束前,國務院應當組織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黨中央同意后,與提請審查和批準的下一個規劃期國家發展規劃草案一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衡量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發展規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草案應當報送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與國家發展規劃相銜接;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報送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應當與上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相銜接,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縣級以上地方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實施及其監督等程序,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主動對接國家發展規劃,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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