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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宿遷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對于激發消費活力、保障民生福祉、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司法裁判具有規范指引和價值導向功能,現選取全市法院5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消費者依法維權。
目錄
1.培訓機構教學環境變化導致學員合同權益減損,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原經營者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3.商家公開消費者就餐監控影像并針對消費者發表貶損性言論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4.冒用跨境電商訂單物流信息,銷售不符合國內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5.消費者網購的羊毛衫面料與商家宣傳不符的,應認定商家構成消費欺詐
01
培訓機構教學環境變化導致學員合同權益減損,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周某某與某跆拳道館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約定培訓期限6年,培訓地點為某山莊。合同履行過程中,某跆拳道館多次搬遷,變更培訓地點,最后遷入的培訓地點距離周某某住所較遠且場所環境不佳。周某某遂以對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還培訓費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與某跆拳道館成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某跆拳道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多次變更經營場所,給周某某參訓造成不便,導致培訓效果和體驗感顯著降低,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解除情形。周某某要求解除合同,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屬于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該行為導致了消費者合同權益的減損,超出了消費者實現合同目的的合理預期,故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返還相應費用。消費者在遭遇經營者“場地縮水、頻繁搬家”情況時,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經營者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合同主要義務條款。
02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原經營者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某美發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周某。徐某某在該美發店充值10000元。5個月后,周某將美發店轉讓給第三人,并約定由第三人承擔所有外債。第三人受讓美發店后,因經營不善,停止營業。徐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退回充值余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系預付款收款方,周某與徐某某之間成立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雖然涉案店鋪已由周某轉讓給第三人,并約定債務由第三人承擔,但該約定未經徐某某同意,對徐某某不發生效力。現因美發店停業,徐某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周某應承擔不能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成立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后,經營店鋪發生轉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與受讓人約定未履行債務由受讓人承擔的,該約定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原經營者仍應承擔合同履行義務或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
03
商家公開消費者就餐監控影像并針對消費者發表貶損性言論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某團購平臺購買消費券后到張某某經營的餐廳就餐,就餐后在團購平臺給出差評。張某某因與王某某就差評事宜協商未果,即用其粉絲數量1.3萬人的某社交平臺賬號對差評事宜進行直播。張某某在直播中播放王某某的就餐監控影像,并對影像中王某某發表帶有貶損性質評論,該場直播觀看人數約800人。王某某知曉后,在網絡平臺又進行回應。雙方的爭論引發大量網友關注和評論,其中本地用戶居多,部分網友對王某某作出負面評價。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對消費感受進行點評,是其享有的權利,商家亦有權利對此進行回應與解釋。但雙方的行為均應遵守法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張某某公開他人影像及活動細節,侵犯了王某某隱私權、肖像權。張某某在直播中公開發表針對王某某的貶損性語言,侵害了王某某的人格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釋法明理,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由張某某當庭向王某某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消費者的正當評價權與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商家面對消費爭議時,以公開監控、網絡直播、侮辱貶損等方式進行“反擊”,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04
冒用跨境電商訂單物流信息,銷售不符合國內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應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陳某在甲公司線上商城購買某保健品,該商品產地為境外。陳某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包裝無中文標簽,商品主要成分為不符合國內食品安全標準的β-NMN等。另,本案商品在線上商城顯示的訂單、價款與物流信息均與保稅倉出倉訂單信息不相符。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雖自保稅倉“保稅進口”發貨,但保稅倉出倉訂單并非本案交易訂單,應當認定甲公司的行為屬于再次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行為,依法應當適用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因涉案商品無中文標簽,且添加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分,故法院判決支持陳某要求甲公司承擔商品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委《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無中文標簽及與國內食品標準存在差異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經營者二次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行為,目的在于規避國內食品安全標準,該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05
消費者網購的羊毛衫面料與商家宣傳不符的,應認定商家構成消費欺詐
基本案情
肖某在某電子商務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純羊毛針織開衫,商家宣傳出售的商品面料為100%羊毛。肖某收貨后對商品面料存疑,即對購買的羊毛針織開衫的面料委托檢測。經檢測,案涉羊毛針織開衫除羊毛外,還含有錦綸、氨綸等非羊毛成分。肖某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與某電子商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經營者,面向消費者宣傳涉案商品面料為100%羊毛,但經檢測涉案商品還含有錦綸等其他成分,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應向肖某返還商品貨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網絡購物中,經營者同樣負有如實、詳盡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義務。如經營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核心屬性產生錯誤認知的,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文字:民一庭
校編:陳雅君
審核:吳振環、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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