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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領域,有序有力開展民生領域“守護市場秩序”“守護消費”鐵拳等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消費欺詐、缺斤短兩、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現將海南省2025年度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10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福寶來母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退還服務費用案
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和市政府交辦線索,對海南福寶來母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采取預付費模式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因經營不善,擅自發布閉店通知,并停止供餐及護理服務,未主動告知消費者或約定退款事宜。多名已付費未接受服務、服務未完成的消費者提出退款申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退款義務,自消費者主張退款之日起逾期超過15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及時退還消費者涉案款項,并對其作出警告、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瓊海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和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案
2024年6月24日,根據消費者舉報和網絡交易監測線索,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動山東省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產品溯源,同時依法對瓊海風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該產品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車速限值、車速提示音、電氣裝置等多個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同時,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平臺銷售頁面對該電動自行車的參數信息等核心內容進行夸大和虛假描述,存在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案件在調查期間,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將公司主體資格注銷。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7月,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的三項違法行為作出合計553844.38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當事人移送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予以懲戒。
案例三:儋州銓民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和對商品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根據消費者集中性投訴舉報,儋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儋州銓民體育文化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發布的會員招募廣告和宣傳材料中載有恒溫泳池等內容,后將游泳健身場所更換為室外非恒溫泳池,其構成發布虛假廣告及對其商品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萬寧市興隆溪鳳健康養生中心虛假宣傳案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萬寧市興隆溪鳳健康養生中心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山藥黃精(復合飲品)和硒多種維生素膠囊兩款保健品,宣稱有治療癌癥的療效,存在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保健品的行為。同時當事人正常經營期間,在經營場所內墻壁上懸掛各種中醫康復、理療等內容的宣傳圖文資料。經進一步核實,該養生中心有關的宣傳無科學依據,存在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白沙牙叉某某豆腐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5年9月12日,白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白沙縣計量檢測所對白沙牙叉某某豆腐攤進行現場檢查時,用6kg(6000g)標準砝碼對該攤位使用的電子計價秤(標識為“香山SENSSUN”,型號規格為ACS-30-A,出廠編號為J7952561)進行檢測,電子秤重量顯示為6.085kg(6085g)。經調查,當事人通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作弊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白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萬寧興隆輔仔三文魚店使用作弊計量器具銷售商品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萬寧市綜合執法局對萬寧興隆輔仔三文魚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店內用于銷售商品的計量器具底部鉛封已損壞,經萬寧市質量技術監督所檢定,結果為不合格。該計量器具可通過“單價3”“儲存”按鍵進行作弊:按“單價3”按鍵可增加所秤商品重量,按“儲存”按鍵則恢復正常顯示,以此達到欺騙消費者、短斤缺兩的目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罰款5萬元,責令停產停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海南威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5年6月9日,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前往未來社區小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海南威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物業收費前臺未就物業服務價格進行公示及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政府定價不相符的情況。經查,當事人在未對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做好公示的情況下,于2024年5月開始提供服務,同時收取物業服務費和停車費。而《臨高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施行時間為2025年3月20日。經核算,當事人違法所得8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海南金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案
根據舉報線索,臨高縣綜合執法局依法對海南金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與業主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海南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存在出賣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臨高縣綜合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海南瑞邦醫療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和未取得專利權,謊稱取得專利權及醫療內容未經審查的廣告案
海南瑞邦醫療管理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與微信視頻號發布的兩則醫療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經查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權且未經審查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情況下擅自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醫療廣告以及在微信視頻號中制作AI醫護人員形象宣傳推薦該公司不存在的中藥制劑。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東方市綜合執法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瓊海中原蘭君食品店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5年2月4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瓊海中原蘭君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通鼻果、天麻、川貝、鹿茸等多種商品時作出治療效果方面的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2025年2月19日,瓊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按照規定對所銷售的商品明碼標價以及立即停止對所銷售的商品進行治療效果宣傳,并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海南市場監管
編輯:李佳峰 審核:陳鐘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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