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無償受讓被執行人債權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不得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方某國;洛陽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2025)最高法執監460號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應重點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即審查債權轉讓是否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偽造或惡意串通,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申請執行人無償將生效判決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若該申請執行人對外負有大額未清償債務,無償轉讓會減少其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即便第三人主張為實際權利人,執行程序中亦不應支持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其可另行主張權利。
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方某國;洛陽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5)最高法執監460號
申訴人:甲某
申請執行人:公司1
被執行人:公司2
申訴人甲某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2024)豫執復64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甲某向本院申訴,請求:一、撤銷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洛陽中院)(2024)豫03執異100號執行裁定及河南高院(2024)豫執復641號執行裁定;二、裁定將公司1申請執行公司2一案的申請執行人由公司1變更為甲某。事實及理由:案涉工程是由甲某投資建設,甲某是工程款的實際權利人,本案的債權轉讓是基于甲某是實際權利人這一前提。公司1對工程款債權并不享有真實的權利,債權轉讓給甲某并不減損公司1固有財產和債權,不損害公司1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公司1存在大量借用資質施工,各借用人的施工手續單獨核算,如不能變更,可能導致其他借用資質的施工人執行甲某的固有債權,甲某執行其他借用資質施工人的債權,造成秩序混亂。從穿透式審判思維和保護真實權利人立法目的,應變更甲某為申請執行人。
本院對河南高院、洛陽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24年10月22日,甲某與公司1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受讓公司1享有的河南高院(2018)豫民終726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但未向公司1支付對價。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某主張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執行程序中,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應重點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即審查債權轉讓是否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偽造或惡意串通,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公司1系多起未執結案件的被執行人,且其另案應履行的債務總額大于本案債權金額。甲某協議受讓公司1案涉債權,但未向公司1支付相應對價。該債權無償轉讓行為將減損公司1責任財產,損害公司1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
基于以上考慮,執行法院依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九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駁回甲某的變更申請,可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高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并無不當。甲某關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實際權利人的主張,可另循法律途徑救濟。
綜上,甲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甲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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