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730條規定:采伐濕地上的林木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證,解決了《森林法》和《濕地法》對濕地上林木采伐規定立法缺失問題。
務林人
2026年3月13日
附:生態環境法典730條規定:
第七百三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餌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不得擅自采伐濕地上生長的林木,確需采伐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證。
來源: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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