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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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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6年第2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下的司法理念重塑

李占國

【紀檢監察專欄】

2.論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法治化構建及運行

劉俊杰

【專論與爭鳴】

3.公民通信權的保護要義重釋

洪丹娜

4.論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

——行政法理的考察與建構

胡建淼

5.論行政違法主觀過錯的推定適用

——基于《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2款的解釋

林全玲

6.也談供卡人掐卡、取款的行為性質

——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

劉明祥

7.營商環境建設的刑法機制

焦艷鵬

8.論民事公益訴訟中職權探知的限度

任世丹

9.論意思自治在稅收征管中的適用及其限制

侯卓

【立法研究】

10.“金融”概念的統一界定與立法表達

馮果、宋遙遠

11.破產程序中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構建

石一峰

12.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適用困境及其突破路徑

錢寧

【熱點透視】

13.人工智能開源創新的發展型治理

郭玉新

14.智能合約的交易成本挑戰與合同法因應

劉勝軍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5.論生態環境法典的實質編纂方法及其解釋適用

陳海嵩

【涉外法治】

16.論我國不方便法院條款適用的裁量空間

柳新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下的司法理念重塑

作者:李占國(中國商業法研究會)

內容提要: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的基本觀念和價值取向,深刻影響司法權的運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近代以來,西法東漸對我國司法理念和審判實踐產生深刻影響,余波至今,仍潛在地造成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上某些根深蒂固的陳見,引發實踐中水土不服的癥狀,司法理念的重塑迫在眉睫。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確立,為我國司法現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引,特別是為司法理念重塑提供了重要立場觀點方法,我們需要對之作進一步的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下,我們需要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辦案的關系,樹立“裁判居中、立場不居中”“當事人一件事”“重程序不唯程序”“被動受理、主動服務”“辦案與治理并重”等觀念,以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司法理念現代化,以正確司法理念推動司法審判工作現代化,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撐和保障。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理念;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

【紀檢監察專欄】

2.論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法治化構建及運行

作者:劉俊杰(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當代政黨研究平臺、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法治化是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理論與實踐議題,需要從正當性、構建邏輯以及運行機制三個方面系統闡釋。以黨的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以制度規范約束公權力、推動人民監督與自我監督相結合分別構成了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法治化構建的價值正當性、規范正當性和民主正當性。就法治化構建的具體邏輯進路而言,憲法與黨章是以法治路徑體系化展開必須遵循的根本規范基礎,既突出重點又覆蓋全面的公權力治理是核心規范目的,同時還要按照制度體系與規范體系的復合構造來完善體系架構。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法治化構建最終要指向有效運行。中國共產黨嚴密的組織體系是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法治化運行的組織保障機制,政黨、國家與社會治理的有機統一是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法治化運行的治理協同機制,當代中國政治中的革命話語及其觀念則有力地塑造了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法治化運行的文化支撐機制。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法治化

【專論與爭鳴】

3.公民通信權的保護要義重釋

作者:洪丹娜(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信權保護兼顧私生活保護功能和政治權利功能,《憲法》第40條通信權條款更突出其人身自由權的屬性,其規范意旨在于確保公民遠程通信的私密性與安全性。通信權保護范圍的界定,應回到通信權的內涵與規范意旨進行闡釋,力求準確界定而不是籠統地寬泛界定,進而厘清通信權與其他權利的競合關系,同時兼顧考慮保護范圍與保護強度設置的協調性,并盡可能回應網絡通信時代通信權保護范圍確定的復雜性問題。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存在雙向的互動關系,應一體保護。依據基本權利內容的內在層次區別,通信權應構筑分層保護的差序結構:通信權本質內涵為不可觸及領域,由本質內涵往外輻散,權利保護強度逐步遞減。《憲法》第40條第2句的加重法律保留是通信權保護的最嚴格要求,一般法律保留則是通信權限制的主要情形,除此之外,無需法律保留的通信權限制則是少數情形。

關鍵詞:通信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護范圍;分層保護

4.論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

——行政法理的考察與建構

作者:胡建淼[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

內容提要: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系指一個行政機關作出某個行政行為之后,發現該行政行為“錯誤”(包括不當、違法,甚至無效),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通過撤銷、撤回、變更等方法糾正自己原先所作行政行為的法律制度。這種行政自我糾錯既不同于行政層級監督、權力機關監督中的糾錯,也不同于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的糾錯。它的“自我性”,即糾錯機關與被糾錯機關是同一機關,自己對自己糾錯,使得它在解決行政爭議中具有高效、便捷之特性。我們應當充分發揮它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優勢,促進實質化解各類行政爭議,以減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壓力。但在現實中,行政機關或者有此利器而不用,或者濫用自我糾錯權,隨意收回先前對企業的承諾,無視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對現行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制度、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試圖全面建構有關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行政法理,從而指導相關立法、執法和司法制度的跟進。

關鍵詞: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政職權與限制;信賴利益保護

5.論行政違法主觀過錯的推定適用

——基于《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2款的解釋

作者:林全玲(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修訂時新增的第33條第2款所確立的主觀過錯推定原則,標志著我國行政處罰歸責模式由“客觀歸責”向“主客觀相統一”的范式轉型。基于法教義學與功能主義雙重視角,通過對主觀過錯推定原則的體系化闡釋,意在厘清其作為“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在責任主義、過罰相當及人權保障等原則中的定位;通過解構其“客觀違法啟動-主觀過錯層次化認定-當事人有效反駁”的構成要件體系,旨在確立要件之間的邏輯銜接與審查次序;透過風險預防、秩序維護與信賴保護等不同行政任務,意在探索其在風險規制、一般秩序行政及授益行為關聯領域中的差異化適用路徑。立基于此,或可呈現在執法程序中“主觀過錯”證明責任的動態流轉邏輯,并籍此構筑兼顧審查強度與說理義務的多維度判斷標準,以確保主觀過錯推定原則的規范適用。

關鍵詞:行政處罰法;主觀過錯推定;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動態分配;司法審查

6.也談供卡人掐卡、取款的行為性質

——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

作者:劉明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供卡人將銀行卡提供給用卡人正常使用(不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場合,供卡人以非法占有該銀行卡賬戶中用卡人存儲的錢款為目的而掐卡(掛失舊卡補辦新卡),是為取款制造條件的詐騙犯罪預備行為。掐卡行為雖然會損害用卡人“可以隨時取款或轉賬”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不屬于財產罪侵害對象的財產性利益,更不可能成為盜竊罪侵害的對象。掐卡后未來得及取款即告案發的,可能成立詐騙(預備)罪,但不可能構成盜竊罪。在供卡人將銀行卡提供給用卡人用于電信詐騙的場合,供卡人明知其銀行卡賬戶錢款來源于電信詐騙犯罪而掐卡,對這種行為定性,應根據其提供銀行卡時,對用卡人將要用來從事何種活動的主觀認識、以及其實施掐卡行為的目的動機,分別情形得出不同的定性結論。供卡人以非法占有銀行卡賬戶中的錢款為目的而掐卡并取款的,無論是在用卡人正常使用銀行卡、還是將銀行卡用于電信詐騙的場合,也不論是在銀行柜臺、還是自動柜員機上取款,數額較大的,均構成詐騙罪。

關鍵詞:掐卡行為;取款行為;非法占有;行為性質;詐騙罪;盜竊罪

7.營商環境建設的刑法機制

作者:焦艷鵬(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本文討論了營商環境建設中的刑法機制問題。營商活動所具有的天然無序性、自我逐利性、道德外部性與刑法所追求秩序的實然有序性、他序營建性、道德自律性之間存在矛盾,需實現營商自由與刑法維護秩序目的的統合。營商自由與國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及其他安全利益之間存在矛盾,需實現營商自由與刑法保障安全目的的統合。營商自由與刑法保障他人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及其他權益之間存在矛盾,需實現營商自由與刑法保障權益目的的統合。在刑法機制保障營商環境的價值牽引上,需正確理解刑法的性質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功能,妥當設置刑法對企業內外部關系的不同立場,努力做到保持市場活力與保障市場秩序之間的統籌;要清晰界分市場監督中不同性質機制的法治機能,準確理解與適用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刑法條款,建立基于秩序法益主體間性的犯罪入出罪標準,積極促進財富創造活動的有序展開與穩健發展,最大限度地為國家、社會及公民的生活增益助能。

關鍵詞:營商環境;財富創造;商業自由;經濟秩序;刑法機制

8.論民事公益訴訟中職權探知的限度

作者:任世丹(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事公益訴訟具有鮮明的公益性,因此法院被賦予探知案件事實所需資料的權能。然而,法院職權的擴張亦有其邊界。界定職權探知的限度,關鍵在于厘清法院應在何種程度上對訴求公益予以特別關照,以及在何種解明度下可作出裁判,二者皆與訴求公益的特性及當事人狀態密切相關。集合性公益源于個體利益的集約整合,在獲知裁判基礎事實方面宜采用對抗制構造,法院通常僅在必要時依職權進行事實關系的探知和證據收集。純粹性公益則具有超越個體利益的抽象屬性,僅靠辯論主義難以充實審理,故法院負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責任,以提升公益保護質效。在此類案件中,法院的職權行使仍需結合起訴主體的特性,在目的與方式上接受合理約束,以避免審判失卻中立性或引發裁判突襲。

關鍵詞:公益訴訟立法;程序相稱原理;民事公益案件類型;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

9.論意思自治在稅收征管中的適用及其限制

作者:侯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預約定價、稅收遵從協議、納稅擔保、稅務和解乃至稅收“協議”等情形均蘊含意思自治的因素。在“包稅合同”和第三人提供納稅擔保的場合,意思自治還延伸約束第三人。公法和私法的區分不宜絕對化,意思自治亦不當然具有私法屬性,并非絕緣于稅收征管實踐。準確理解稅收法定的意涵,才能判明各類涉意思自治情形的合法性。準確理解意思自治的內涵和外延,才能避免其在稅收征管中被泛化適用。稅收征管中的意思自治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且該處強制性規定的范圍較之民法場域更寬。與此同時,即便可適用意思自治,也要立足于稅法的屬性和稅務機關的高權地位,從實體和程序維度加以規制。

關鍵詞:稅收征管;意思自治;預約定價;納稅擔保;包稅合同

【立法研究】

10.“金融”概念的統一界定與立法表達

作者:馮果、宋遙遠(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金融概念的科學界定與準確表達是金融法制定的底座基石。審視當下,我國金融法律文本呈現概念界定缺位與表達分散并存的現實樣態。究其根源,主要原因在于分業監管體制下立法理念的階段局限、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以及部門利益的多元博弈。金融概念的統一界定,需要在學科對話中明確法學立場,完成經濟術語向法律語言的規范轉換。統一的金融概念是維護文本邏輯、消解監管失靈與彌合司法分歧的法治要求。基于要件構造的概念界定方法,可將“金融”定義為以貨幣資金為經營標的,通過信用授受方式實現資金融通,內含風險分配并具有收益期待的經濟活動。運用定義條款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法文本中完成金融概念的規范表達,實現與既有金融法律秩序的銜接整合與邏輯貫聯。

關鍵詞:金融法;金融概念;金融活動;要件提取

11.破產程序中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構建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企業破產法》修訂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雙重背景下,環境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問題成為連接破產法與環境法的關鍵樞紐。通過解構“公平清償”與“環境優先”、“程序終結”與“持續義務”、“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三重制度邏輯沖突,可建立公平清償、可計量性與類型區分三項環境債權清償順位構建的基本原則。基于此,環境債權應區分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與生態環境損害三類,分別匹配差異化順位。其中,人身損害債權與職工債權同階,且在關聯財產上優先于擔保權;財產損害債權原則上歸入普通債權,僅在關聯自然資源永續利用時具有有限優先性;生態環境損害債權劣后于人身損害債權但優先于普通債權,且僅在關聯財產上優先于擔保權。相關配套制度應通過或有債權分層處理機制、董事環境責任擴張、環境責任保險與環保基金構建風險分散網絡,形成“主輔互補”的清償保障體系。這一順位構建既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又維護破產法功能,為破產法的綠色化轉型提供制度范本。

關鍵詞:環境債權;清償順位;破產程序;類型化構建;配套制度

12.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適用困境及其突破路徑

作者:錢寧(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保險公司破產程序的適用面臨現實困境,其成因主要在于處置成本高昂、現行制度供給不足以及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不當擠壓。鑒于企業挽救乃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且保險公司的財務紓困較其他企業更具緊迫性,現有接管機制亦非最優路徑,破產程序本身具備構建有效挽救框架的制度功能,此構成規范保險公司破產程序的正當性基礎。《企業破產法》及其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過于簡略,《保險法》亦僅作原則性宣示,并在實質上成為了進入破產程序的前置障礙。破解此困局,亟需通過立法完善,明確保險公司可適用的破產程序類型,重構破產原因認定標準,并在破產挽救過程中合理界分行政監管與司法權的運行空間。

關鍵詞: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重整;和解;金融穩定

【熱點透視】

13.人工智能開源創新的發展型治理

作者:郭玉新(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開源創新已成為激發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活力、推動產業發展的重要驅動力。然而,平臺權力的擴張使得人工智能開源創新在權力結構、生產關系和最終受益者等方面趨向私有化和集中化,造成開源創新機制扭曲。簡單地以平臺為治理對象并依賴傳統規制模式極易產生滯后性、強制性、單一性等弊端。應當基于平臺的多重角色以及多元創新主體之間互利共生又相互制約的關系,構建以“預防性、激勵性、內驅性”為核心的發展型治理模式,將治理重心轉向創新活動本身,通過系統性的制度安排強化事前風險防控與行為調整,保障市場化的創新激勵機制,重視發揮內部治理功能。在“自治—規制—促進”三重進路之下,構建開源社區與平臺相互制衡且協同的自治機制,促使平臺履行開放義務、回饋義務與競爭性義務,優化和明確反壟斷規制的功能與邊界,以體系化的發展舉措培育和壯大各類創新主體、保障創新要素資源供給,最終實現促進人工智能開源創新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人工智能;開源創新;再中心化;發展型治理;平臺規制

14.智能合約的交易成本挑戰與合同法因應

作者:劉勝軍(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合同具有治理交易的功能,智能合約是對交易的一種治理創新。智能合約的自動履行極大降低了事中交易成本——合同履行成本,卻也使智能合約喪失了合同履行的靈活性,使智能合約不適于治理繼續性交易。在治理交易的過程中,智能合約將交易成本從事中推向了事前和事后。事前階段,代碼的精確性、當事人的匿名性、語義合同向智能合約轉換的不完全性以及避免代碼漏洞的努力,這些都推高了智能合約的締約成本。事后階段,去中心化的鏈上爭議解決方式規則不明確,導致智能合約的爭議解決結果難預期;而選擇鏈下的傳統法院訴訟方式,相較于語義合同,智能合約爭議解決成本更高。智能合約的去中心化特征意味著標準化條款只能有限緩和締約成本,預言機(外部數據機)可以一定程度緩和而不能有效解決智能合約的履行剛性,語義合同與智能合約構成的混合合同可以有效降低智能合約的締約成本和爭議解決成本。

關鍵詞:智能合約;語義合同;交易成本;區塊鏈;預言機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5.論生態環境法典的實質編纂方法及其解釋適用

作者:陳海嵩(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需要圍繞《生態環境法典》文本從編纂方法和立法技術角度進行深入研討,揭示生態環境法典的價值理性及形成融貫體系的內在邏輯,回答“環境法何以實現實質法典化”的中國之問、時代之問。法典編纂分為實質性編纂和形式性編纂,兩者具有不同的方法論;實質編纂方法是指實質性編纂過程中為最大程度實現體系融貫及法典體系效益而采取的各種手段和方式,使其達到“編訂纂修、系統整合、集成升華”的要求。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中,提取公因式方法具有局限性,只能完全適用于少數特定領域中,總則編中所規定生態環境標準、監測、規劃只能提取形式意義上的語詞作為“共同因子”,必須引入其他實質編纂方法加以補強。“基本原則—一般條款”是建構生態環境法典體系性的核心路徑;充分運用基本原則外顯、層級化一般條款等實質編纂方法,能夠形成系統融貫的生態環境法典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妥善處理法的安定性與開放性關系,在“秩序—正義”的二元價值體系指引下形成相應體系脈絡和內在邏輯,并體現在總則編、分則各編、法律責任編的具體規定之中。通過一種或多種實質編纂方法的運用,形成規范之間的相互證立或支持關系,能夠有效釋放生態環境法典的體系效益,對可能的體系性問題給出合理解釋并提出規范適用指引,推進環境法的解釋論研究,也為其他領域的法典編纂活動提供參考。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實質編纂方法;解釋論;提取公因式;一般條款

【涉外法治】

16.論我國不方便法院條款適用的裁量空間

作者:柳新潮(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載明不方便法院原則,其中“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表述所包含的裁量空間被司法實踐持續忽視,故有必要對其范圍與標準進行規范化闡釋。為此,需要先明確我國不方便法院條款的規范目的及適用次序。就規范目的而言,對外關系法視域下,不方便法院條款的便利性與實質正義目的需擴張以兼容管轄協調與管轄競爭功能。就適用次序而言,不方便法院條款應遵循程序化決策邏輯,按“否決式要件—狹義便利性判斷—實質正義目的”的次序展開。依照這一邏輯,在滿足第282條第1款全部要件時,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間屬于實質正義的考量范圍。具體而言,法院應在兩種必要情形下激活這一裁量空間:第一,弱勢一方當事人需要緊迫救濟,且外法域法院缺乏程序性保障;第二,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導致我國實體海外民事利益受損,有必要積極行使管轄權以保障我國發展利益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關鍵詞:不方便法院條款;裁量空間;對外關系法;管轄協調;實質正義

《法學評論》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漢大學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具體承辦的綜合性法學理論雙月刊。《法學評論》屬于我國重要的法學理論刊物,并在學術界具有重要影響力。《法學評論》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湖北省優秀精品期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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