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當事人請求確認行政機關偽造證據的行為違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020)最高法行申12301號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事實是作出行政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基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中關于證據的認定有異議,應當通過對該行政決定或者判決、裁定申請救濟來實現,而非專門針對相關證據舉證、認證行為尋求救濟,也就是說,對證據的的認定是通過對外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法律效果的,對證據相關問題的異議也需通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異議實現。因此,本案再審申請人認為再審被申請人偽造證據導致其補償權益受損,應通過對相關司法裁判進行救濟或者提起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征收補償職責,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偽造證據行為違法。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3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柞水縣超群獺兔繁育場。住所地:陜西省柞水縣石甕鎮石甕村二組。
投資人:黃定銀,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柞水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柞水縣乾佑街北段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崔孝栓,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柞水縣超群獺兔繁育場(以下簡稱超群繁育場)因訴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柞水縣政府)確認偽造證據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行終99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超群繁育場申請再審稱,1.柞水縣政府及柞水縣兩路建設協調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柞水縣兩路辦)偽造證據強行拆遷導致再審申請人損害。2.柞水縣農業銀行偽簽拆遷補償協議致再審申請人損害。3.對柞水縣兩路辦強行施工與柞水縣農業銀行偽簽21.2萬元私下協議不服,再審申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4.柞水縣兩路辦向柞水縣政府出具虛假文件表白和掩蓋七項證據。請求:撤銷二審裁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柞水縣政府偽造證據行為違法,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補償費用共計830502.30元。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申請人超群繁育場起訴所稱內容,再審申請人認為再審被申請人柞水縣政府成立的柞水縣兩路辦在征地補償工作及相關訴訟中,偽造證據,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偽造證據行為違法并賠償其損失。一般而言,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事實是作出行政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基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中關于證據的認定有異議,應當通過對該行政決定或者判決、裁定申請救濟來實現,而非專門針對相關證據舉證、認證行為尋求救濟,也就是說,對證據的的認定是通過對外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法律效果的,對證據相關問題的異議也需通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異議實現。因此,本案再審申請人認為再審被申請人偽造證據導致其補償權益受損,應通過對相關司法裁判進行救濟或者提起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征收補償職責,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偽造證據行為違法。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和上訴,其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超群繁育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柞水縣超群獺兔繁育場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夏建勇
審判員 李緯華
審判員 劉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任少鵬
書記員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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