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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但在審理過程中卻揭開了案件背后的“貓膩”。原告南京某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向買家追討8000余元“手機款”未果而訴至法院,最終卻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其相關材料因涉嫌經濟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根據法院公布的裁定書,原告南京某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稱,其與被告張某于2025年6月簽訂了一份《商品購銷服務協議》,約定以8158元的價格向張某出售一部iPhone16手機,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稱已將手機按約定地址寄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但張某收貨后未支付后期款項,構成違約,遂要求張某支付剩余價款8072.34元及承擔訴訟費用。
然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了異常。經審查,這起通過網絡平臺形成的交易,實際流程是:由貸款中介(推薦人)尋找有資金需求的客戶(即本案被告),引導其與原告公司簽訂所謂的《商品購銷服務協議》。協議簽訂后,原告將手機郵寄至約定地址,但被告并未實際取得手機實物,僅通過物流方提供的網絡鏈接進行“網上簽收”或由他人代收。在配合完成這一“購機”流程后,被告會從第三方處獲得一筆遠低于手機價值的款項,隨后再分期向原告償還約定的高額款項。
法院據此認定,本案雙方并非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南京某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備金融業務資質,其行為實質上是“以銷售手機為名,變相實施與金融相關的高息借貸行為”,涉嫌經濟犯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最終,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南京某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起訴,并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處理。該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此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消費和金融活動中需提高警惕,認清合法借貸與非法金融活動的界限,避免陷入此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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