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偉律師自2004年起從事法律工作,2009年開始執業,專業從事刑事案件辯護工作,尤其擅長經濟犯罪、金融類犯罪、涉黑涉惡犯罪、職務犯罪案件辯護等。截止至今,獨立辦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曾辦理非法集資百億元案、虛假外匯交易平臺吸收公眾存款案、酒后劃車尋釁滋事案等典型案件。
刑事辯護起步
陳曉偉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自2004年起便投身法律行業,2009年正式開始律師執業生涯。他專注于刑事案件辯護領域,憑借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多年的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界嶄露頭角。他在盈科律師事務所擔任多個重要職務,如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區董事、盈科北京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等,還連續九年獲評盈科全國優秀刑事律師。
非法集資案辯護
2012年2月至2021年間,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劉某某、宗XX等人,以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通過公開宣傳,以投資P2P、金交所、保理業務等理財項目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00余億元。楊XX先后擔任多個職務,負責招攬集資參與人及管理下屬人員,其負責的某事業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0億余元。2021年3月31日,楊XX被查獲歸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退繳人民幣500萬元。
陳曉偉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會見楊XX,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了解案件事實。開庭前,他提出楊XX應認定為自首、構成立功、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建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然而,法院認為楊XX首次到案系查獲歸案,不構成自首;其協助辨認門牌號的行為未達到協助抓捕程度,不構成立功。不過,鑒于楊XX系從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賠違法所得,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楊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外匯集資詐騙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多種宣傳方式,對外虛假宣傳具有專業操盤手,可提供外匯交易技術服務,以委托外匯交易的方式在多個平臺非法吸收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幣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人民幣11.55億余元。
陳曉偉律師作為行XX的辯護人,會見行XX了解案件情況,重點關注其是否有實際經營業務。檢察院階段閱卷后,提出行XX系從犯,具有坦白、愿意退贓退賠等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王X、行XX等人對非法吸收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行XX作為公司CEO,應對全部數額承擔刑事責任,且系主犯。雖行XX具有坦白情節,但因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給一萬余名群眾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社會危害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最終行XX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尋釁滋事不起訴案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門口,張X酒后持鑰匙劃傷多輛車,經鑒定損失價值九千余元。張X已全部賠償受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還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陳曉偉律師接到委托后,及時會見張X,在公安機關提起批準逮捕之前,幫助張X全部賠償受害人損失。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與檢察官充分溝通,使檢察院未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人閱卷并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指出張X系醉酒后無意識行為,主觀惡性極低;雖有毀損財物行為,但未嚴重破壞公共秩序;造成的財產損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認為張X的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最終,檢察院對張X做出不起訴決定。
陳曉偉律師在多年的執業過程中,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眾多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辯護,在刑事辯護領域留下了諸多值得研究和借鑒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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