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宿遷城管
近日,宿遷市城市管理局印發《宿遷市城市管理領域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制度剛性規范執法記錄行為,構建全流程、全覆蓋的執法記錄管理體系,為全市城市管理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劃定“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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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宿遷城管執法工作實際,以“依法規范、客觀真實、全程記錄、嚴格管理”為核心原則,共六章二十三條,全面覆蓋執法記錄儀使用范圍、操作規范、管理存儲、監督責任等關鍵環節,從制度層面推動執法行為標準化、規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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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執法,首在“全程留痕”
《規定》明確劃定了執法記錄儀的使用邊界,要求執法人員在實施日常巡查檢查、投訴舉報現場處置、違法行為勸阻糾正、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敏感重大執法案(事)件處置等八大類執法活動時,必須全程不間斷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做到“執法必記錄、記錄必完整”,從源頭防范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等問題。
規范執法,貴在“流程嚴謹”
《規定》對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流程作出精細化、標準化要求,從設備領取、佩戴規范到記錄內容、特殊處置,逐一明確標準、劃定紅線。明確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檢查設備、規范佩戴,攝錄位置需確保清晰全面;記錄內容需重點涵蓋執法現場環境、當事人言行、涉案物品及執法關鍵環節,執法前需明確告知當事人錄音錄像事宜。
規范執法,重在“監督有力”
《規定》明確實行“誰領用、誰佩戴、誰保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各執法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儀的登記、發放、維護及資料存儲,實現“專人管理、全程可控”。在記錄資料管理上,實行“一案一檔”,執法人員需在執法結束后24小時內完成資料導入、分類歸檔,存儲期限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取、復制、刪改,嚴防記錄資料泄露、損毀。
此次《規定》的實施,不僅適用于全市各級城管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還覆蓋了法律授權或接受委托履行城管執法職責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執法人員,城管執法協管人員從事輔助性執法活動的,亦參照本規定執行,讓規范執法貫穿城管執法全過程、各環節,破解基層執法規范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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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市城管局將以《規定》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強化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用實際行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打造干凈有序、暖心包容、主客共享的城市環境提供堅實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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