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物業管理” 與 “物業服務” 這兩個詞的區別引發廣泛關注。有代表建議,在官方文件表述中,把“物業管理”改成“物業服務”,讓產權人感受到業主的主人翁地位。目前,相關部門已經采納了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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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房產律師,我處理過很多物業糾紛。在我看來,將 “物業管理” 改為 “物業服務”,不僅符合法律定位,更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很多人習慣認為物業是 “管” 著小區的,業主是被 “管” 的。但這種認知正是許多矛盾的根源。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將相關合同明確界定為 “物業服務合同”,清晰地界定了物業服務人提供服務、業主支付報酬的平等合同關系,而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物業管理” 中的 “管理” 二字極易混淆主體。物業服務人的本質是提供服務的,業主才是小區的真正管理主體。將表述調整為 “服務”,正是回歸其法律角色的重要一步。
那么,想要物業行業從 “管理型模式” 轉向 “服務型模式”,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首先,合同與服務標準細化透明。現實中很多糾紛源于合同約定模糊。我們可以細化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結合規定的維修養護、秩序維護、安全保護等義務,明確服務頻次、質量標準,避免模糊性約定,并且務必公開透明。
其次,嚴格執行 “質價相符”。物業公司應依據明確的物業費構成,保障服務成本投入。收了相應費用,就要提供匹配服務,配備足夠人員、定期維護設施,確保服務與收費相匹配。
最后,強化業主監督機制。物業必須定期公示服務履行情況、公共收益收支等關鍵信息,主動接受監督,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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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想要物業服務理念的轉變和模式落地,還需要配套措施形成合力。
首先,統一法規表述。系統修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將 “實施物業管理” 統一調整為 “實施物業服務”,從制度層面固化服務理念。
第二,加強行業監管。可參考住建部門的老舊小區管理經驗,指導物業企業建立服務質量公示、考核機制,對服務不達標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或更換。
第三,提升業主自治能力。通過街道、社區指導,完善業主大會、業委會運作機制,讓業主能有效行使選聘、解聘物業的權利。目前,普遍存在成立業委會難的問題,要切實打破相關屏障,加強引導與指導。
從 “管理型” 模式向 “服務型” 模式轉變,絕不僅是兩個字的替換。它需要通過服務標準細化、質價相符落實、糾紛源頭化解等路徑落地,并配套法規表述修訂、業主自治強化、監管機制完善等協同措施,才能實現業主與物業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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