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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貸款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谷某因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利用偽造的產權證明、公積金記錄等材料騙取銀行貸款,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虛構貸款事由 精心包裝騙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戶籍在重慶、暫居于杭州臨安區的谷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備貸款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意圖從銀行騙取資金。經人介紹,谷某結識了李某、張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并被轉介紹給專門從事貸款“包裝”的不法人員。
在團伙成員的協助下,谷某虛構了“兒子結婚”急需用錢的貸款事由,并使用了由他人偽造的房屋產權證明、虛構的工作單位及編造的公積金繳存記錄等虛假證明文件,向浙江上虞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憑借這些虛假材料,谷某成功騙取銀行貸款人民幣27萬元。
貸款到賬即取現 個人分得6萬揮霍
貸款發放后,谷某立即將款項取現,并按照事先約定與團伙成員進行分贓。據谷某供述,其個人實際分得贓款6萬元,所得款項被其用于個人日常消費及揮霍。
案發前部分還款 法院認定數額較大
案件發生后,谷某于2025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案涉貸款于2025年6月到期,截至案發前,僅歸還了12031.9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鑒于谷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和從寬處理。
一審宣判:獲刑并責令退賠
近日,上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谷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谷某退賠被害單位浙江上虞某有限公司人民幣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零八分;
三、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
貸款需通過正規渠道,如實提供申請資料。偽造材料、虛構貸款用途不僅無法逃脫銀行的風控審查,更涉嫌觸犯刑法。廣大市民切勿輕信“包裝貸款”、“黑戶貸款”等不法中介的蠱惑,以免淪為騙貸犯罪的工具人,最終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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