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一切“以愛之名”的暴力勇敢說“不”!
2026年新年伊始
正安法院安場法庭就收到一起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訴訟
男方多次對女方實施暴力行為
并且對女方進行言語威脅
女方不堪忍受
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案件受理后
承辦法官帶領法庭干警
多次向男女雙方及派出所了解情況
發(fā)現(xiàn)男方確實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經(jīng)過多次對雙方釋法析理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同意離婚
近兩月
安場法庭受理了多起
涉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案件
也有多人來咨詢時稱曾遭受家庭暴力
詢問遭受家庭暴力該怎么辦
請往下看
法官提醒
一、摒棄錯誤觀念,家暴零容忍無例外。
部分群眾存在“家暴是私事”“打家人不犯法”“忍忍就過去了”等錯誤認知,這是對家暴的縱容,也是對自身權益的漠視。法律面前,家暴沒有“例外”,沒有“情有可原”,任何形式的家暴都是違法行為,即便施暴者是至親,也不能逃避法律追責。隱忍只會讓施暴者變本加厲,讓家暴愈演愈烈,甚至釀成更嚴重的惡性事件,受害人要堅決打破“家丑不可外揚”的桎梏,勇敢對家暴說“不”。
二、善用保護令,筑牢人身安全屏障。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為家暴受害人量身打造的“護身符”,核心作用是禁止施暴、阻斷侵害。法院作出的保護令,可明確禁止施暴者實施家暴、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責令施暴者遷出受害人住所等。保護令不僅約束施暴者,還會送達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協(xié)助執(zhí)行,形成全方位保護閉環(huán)。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便雙方未提起離婚、贍養(yǎng)等訴訟,只要面臨家暴現(xiàn)實危險,就可單獨申請保護令,切勿因“不想離婚”、“不想鬧大”放棄這項維權權利。
三、認清法律后果,施暴必擔責無僥幸。
實施家暴的施暴者,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切勿心存僥幸。家暴是法定離婚事由,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施暴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施暴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依法給予治安拘留、罰款等處罰,法院可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予以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家暴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家暴行為還會影響施暴者的子女撫養(yǎng)權、財產(chǎn)分割等權益,得不償失。
四、主動伸出援手,共筑反家暴社會防線。
反家暴不只是受害人的事,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鄰里、親友、單位同事發(fā)現(xiàn)家暴行為時,要及時勸阻、制止,必要時協(xié)助報警;家長要樹立正確教育理念,嚴禁以家暴方式管教子女,杜絕棍棒教育;全社會要共同營造反家暴氛圍,破除封建陋習,讓尊重、平等、和睦成為家庭主旋律,堅決不讓家暴有滋生蔓延的空間。
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
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
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
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
威脅、跟蹤、騷擾、凍餓、經(jīng)濟控制等方式
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無論是夫妻之間
父母子女之間
還是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
只要實施上述侵害行為
均屬于家暴范疇
日常爭吵、輕微肢體沖突
未達到侵害程度的
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家暴
但一旦超出合理邊界
對他人身心造成傷害
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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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安場法庭
審核:牟軍 朱俊韜
編輯:駱林嬋
轉(zhuǎn)自:正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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