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銀行貸款業務鏈條中,行長是審批人,客戶經理是經辦人。審批人不下基層,經辦人直面客戶——這一看似清晰的職責分工,卻在某些違法放貸案件中演變成一場“權力的游戲”:行長以權壓人,客戶經理被迫配合,最終雙雙淪為被告席上的“難兄難弟”。
“出了問題,他負責。”這句行長們常掛在嘴邊的話,究竟是一顆定心丸,還是一劑迷魂藥?當違法放貸案發,誰才是真正的“責任人”?
“領導安排的業務”,辦還是不辦?
“看你這個月貸款任務完成得這么差,這幾個客戶你盡快對接一下。”——對于業績壓力大的客戶經理而言,行長遞來的“橄欖枝”往往難以拒絕。但如果這些客戶存在明顯的風險瑕疵,甚至貸款資料系偽造,客戶經理就陷入兩難:辦了,違規;不辦,得罪領導。
有不良動機的行長深諳此道。他們往往會模糊客戶來源,暗示“這是領導安排的”,或是以專業優勢施壓:“你才做了幾年貸款?這點風險都看不出來?”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客戶經理“忽略”資料瑕疵,甚至配合偽造財務數據、隱瞞負面信息。
一旦客戶經理順從操作,便已踏入法律雷區。某農商行客戶經理張某的經歷頗具代表性:他按行長要求辦理一筆明顯存在虛假材料的貸款,行長信誓旦旦“出了問題我負責”。結果貸款逾期后,張某與行長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定其作為經辦人未履行貸前調查真實性的法定義務,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背鍋俠”的誕生:權力與責任的錯配
客戶經理為何容易淪為“背鍋俠”?根源在于基層信貸管理中權力與責任的失衡。
一方面,行長掌握著客戶經理的績效分配、費用審批、職務晉升等“生殺大權”。面對行長的違規指令,客戶經理往往敢怒不敢言,擔心被邊緣化甚至調離崗位。
另一方面,銀行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客戶經理對貸款資料、貸前調查的真實性負首要責任。這意味著,無論指令來自何人,只要經辦人在材料上簽字,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不問“是誰讓辦的”,只問“是誰辦的”。
這種“權在行長、責在經理”的錯配,讓不少客戶經理在案發后大呼冤枉:“我是按領導意思辦事,憑什么抓我?”但司法實踐給出的答案是一致的:職務行為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免責理由。
拖延、留痕、舉報:客戶經理的“自保三策”
面對行長的違規指令,客戶經理并非無路可走。業內人士總結出“自保三策”:
第一策:拖延。 以補充資料、上級審批等為由延緩辦理,寄希望于客戶自行放棄。但這一招容易激怒行長,反被扣上“工作態度有問題”的帽子。
第二策:留痕。 通過郵件、微信等方式向行長書面匯報貸款存在的風險點,并保留行長“繼續辦理”“問題我負責”等指令的完整記錄。一旦事發,這些證據可證明自己曾盡到提示義務,爭取從輕處罰。
第三策:舉報。 對于毫無底線的行長,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實名舉報是最后的防線。雖然可能面臨短期打壓,但總好過日后身陷囹圄。
治本之策:讓“權”在陽光下運行
要從根本上避免“行長開口子、經理背鍋子”的亂象,必須重構基層信貸管理的權力運行機制。
首先,銀行需持續構建風險合規文化,讓“合規創造價值”成為全員共識,形成對行長濫用權力的無形制約。
其次,應建立直達高層的獨立信息通道,保障基層員工的舉報權、申訴權,讓“以下制上”成為可能。
再次,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銀行內部治理的督查力度,對“強迫指令”“以權壓人”等行為嚴肅追責,倒逼銀行完善內控。
“出了問題,他負責”——這句話對了一半:行長的責任確實跑不掉;但錯了一半:經辦人的責任同樣脫不了。在法律的聚光燈下,沒有“背鍋俠”,只有“責任人”。
對于每一位信貸從業者而言,守住職業底線,有時比完成考核任務更重要。暫時的邊緣化,總好過終身的案底。畢竟,法律不會因為“領導讓辦的”而網開一面,只會因為“你確實辦了”而依法追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