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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全國政協委員、中泰證券總經理馮藝東:完善資管業務權責界定機制,促進資管行業健康發展
中國基金報記者 孫越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泰證券總經理馮藝東根據對資產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私募基金自律監管與風險防范進行的深入調研,建議從完善資管業務權責界定、優化私募監管流程、加強私募風險管理等多個維度入手,進一步推動行業規范、透明、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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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資管業務權責邊界
建立科學、可操作的界定機制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深化和居民理財需求持續提升,我國資產管理行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發布后,資管行業逐步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源。
馮藝東在調研中發現,在轉型過程中,資管行業的核心矛盾逐漸顯現:當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行業發生興衰劇變而導致投資者虧損時,委托人和管理人對于“管理人是否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容易產生分歧,導致法律糾紛頻發。
馮藝東認為,當前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權責邊界模糊,委托人往往將虧損歸因于管理人操作不當,而管理人則主張虧損源于市場風險;二是勤勉盡責缺乏量化標準,司法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行業缺乏穩定預期;三是專業性與司法審查存在錯位,法官作為法律專家難以對復雜金融投資決策進行專業評估,容易陷入以結果論責任的誤區。
為此,他建議由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司法部門,建立科學、可操作的責任界定機制。
一是建立“過程導向”而非“結果導向”的司法認定原則。法院在審理資產管理業務相關案件時,應遵從行業慣例,謹慎介入對于投資行為的決策判斷,避免司法判斷取代投資判斷,明確資產管理信托關系中各主體的法律定位以及權利義務,重點審查管理人的決策流程,而非單純看投資結果。
二是引入第三方專家評估機制。在涉及復雜金融產品的糾紛中,引入由行業協會推薦的獨立第三方專家庫,對管理人的投資管理、風控執行等進行專業評估,確定管理人是否勤勉盡責,并明確將投資損失與違反信義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法官裁量的重要參考。
三是明確信息披露的行業信息邊界。由行業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建立更為細化的《資管產品管理人信息披露行業標準》,明確信息披露范圍僅限于合同約定的報告內容,投資者監督權應嚴格限定于此范圍,管理人沒有義務披露具體投資標的的詳細經營信息。
優化私募基金自律監管流程
促進人才有效流動
在私募基金領域,馮藝東重點關注私募基金自律監管流程。他表示,當前部分自律監管流程在實踐中暴露出環節繁復、部分要求與市場脫節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要素自由流動。
具體來看,一是管理人登記環節需要提供的相關信息過于繁雜,顯著增加了申請機構的合規負擔;二是從業人員變更執業機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夠明確統一,阻礙了專業人才的正常流動。
對此,馮藝東建議,中基協推動自律流程精細化、標準化建設,對相關自律流程與材料清單進行系統性評估與優化,推動行業監管向“聚焦實質風險、厘清權責邊界、降低合規成本”方向演進。
他提出,對管理人登記實施“風險分層、材料精簡”的差異化要求,建議依據股東類型、出資結構、業務模式等風險維度,對管理人申請進行更精細化的分類,將審查資源更多集中于存在復雜股權結構、關聯交易頻繁、主要出資人背景模糊等高風險情形的申請,提升整體審核效率與精準度。
同時,對從業人員變更構建“權責清晰、標準統一”的便捷化程序。明確將社保繳納記錄、標準化格式的《勞動合同》及《離職證明》等材料作為驗證從業人員任職經歷的核心法定依據,取消非必要材料證明要求,不再要求從業人員個人提交其無權持有的原機構內部項目資料等證明材料。
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風險管理
壓實各方責任
針對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馮藝東也進行了深入調研。他指出,當前私募基金行業發展仍存在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占比偏高、托管及服務機構權責不清等問題。
一是目前國內私募基金行業主體資質相對薄弱的中小機構仍占主導,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統計,截至2025年末,管理規模為5億元以下的基金管理人占比達74%。部分主體資質較差的基金管理人專業能力欠缺,存在重規模輕責任、重短期利益輕長期發展,片面迎合個別投資者需求,不能站在全體投資者角度履職盡責等問題,導致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諸多環節風險頻發。
二是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有定位、缺細則”,法規框架需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規定了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但缺乏與之匹配的、更為細化的法規支撐。
三是托管機構傳導風險高,投資者教育有待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職、不盡職問題時有發生,托管機構為維護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常因不符合個別投資者訴求而遭受投訴或訴訟,陷入“管則有責、不管亦有責”的困境。
為此,馮藝東建議,提高行業門檻,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責任,加快出清規模小、能力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研究實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化管理,提升行業質量。
他還建議,出臺專門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規章制度,厘清管理人與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權利和義務,推動其職責從原則性規定走向具體化、可執行的標準。此外,深化投資者教育工作,引導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等市場主體協同發力,構建健全、長效的投資者教育機制。
編輯:杜妍
校對:喬伊
制作:小茉
審核: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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