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余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案——套用版號的罪與罰:從刑事規制到審慎入刑
審理法院: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贛0302刑初529號
入庫編號:2025-18-1-237-001
關鍵詞: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 套用版號 網絡游戲 核發單 無罪
裁判要旨:
1.合法持有網絡游戲版號的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游戲運營授權書,授權對方公司運營授權游戲的,應當根據被授權公司實際運營的游戲內容與獲得授權的游戲內容一致性、價款支付方式等來判斷是否屬于“名為授權,實為買賣”。如果被授權的公司沒有運營授權的網絡游戲,而是將自己研發的游戲套用在授權公司持有的案涉核發單、批復中的,則屬于買賣游戲版號,系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
2.對于上述買賣網絡游戲出版物號核發單、批復等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動機、行為手段、前科情況、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買賣數量、違法所得、具體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業的發展背景,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對于可以通過行政處罰達到懲治、監管效果的,應當審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作為深圳某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規避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行政審批程序,采取“購買版號”方式實現游戲快速上線。具體操作模式為:余某公司通過支付82.67萬元費用,以“運營授權”為名獲取其他公司持有的《某劍逍遙》《某門》等四款網絡游戲出版物號核發單及批復,后將上述版號信息植入其自行研發的《某道修仙》游戲中,并通過IOS、安卓平臺上線運營。經鑒定,該游戲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充值總額高達4.83億元。
(二)訴訟過程
本案訴訟過程頗具波折:一審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這一從定罪到撤訴的轉變,折射出司法對新型業態邊緣行為定性的審慎態度。
(三)爭議焦點
- 定性爭議:網絡游戲出版物號核發單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公文”?套用版號行為應評價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抑或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
- 出罪爭議:在游戲充值金額高達4.8億余元的情況下,為何最終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刑事處罰必要性的判斷應考量哪些因素?
二、法律分析:套用版號與無版號運營的罪與非罪 (一)版號的法律屬性:國家機關公文的認定邏輯
1. 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雙重符合
裁判要旨明確指出,網絡游戲出版物號核發單“屬于國家新聞出版署的紅頭文件,記載了游戲名稱、審批文號、出版單位、出版物號等重要信息,屬于國家機關公文”。這一認定符合刑法理論對“公文”的解釋:從形式要件看,版號核發單由國家新聞出版署這一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從實質要件看,其承載著國家對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行政許可功能,具有公法上的證明效力。
2. 版號與游戲內容的“一體性”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裁判理由強調版號與特定游戲內容的對應關系。根據《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規定,版號審批以具體游戲內容為審查對象,版號與游戲之間具有“一一對應”的專屬性。套用版號的行為實質上是割裂了這種對應關系,使本應接受內容審查的游戲脫離監管,這正是其侵害國家機關公文管理秩序的法理所在。
(二)套用版號行為的罪數形態:何以不構成他罪?
在司法實踐中,套用版號行為可能觸及多個罪名,但本案最終僅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評價,且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其背后的罪數判斷值得深究。
1. 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
福州鼓樓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中,被告人文某儒因套用版號運營侵權游戲被判處侵犯著作權罪。兩案的關鍵區別在于權利歸屬:若套用版號的同時,游戲代碼亦系未經許可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則同時侵犯著作權管理秩序和著作權人私權,應擇一重罪處罰(通常侵犯著作權罪刑罰更重)。本案中,《某道修仙》系上海某暄公司獨立研發,余某公司擁有合法權利,故不涉及侵犯著作權問題。
2. 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理論界曾有觀點認為,無版號運營游戲屬于違反《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深入分析可知,《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系部門規章,而非法經營罪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等。《出版管理條例》雖將擅自從事出版業務的行為規定為可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條款指向的是“設立出版單位”等根本性無證經營行為,而非套用版號這一技術性違規。因此,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套版號行為存在“國家規定”層面的法律障礙。
(三)無版號運營的入罪路徑與限制
1. 行政監管與刑事打擊的銜接
對于完全無版號運營游戲的行為,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可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移送司法機關。但“追訴標準”如何把握?實踐中存在兩種路徑:
一是以非法經營罪追訴。如前所述,此路徑面臨“國家規定”的障礙,司法實踐中多謹慎適用。二是以侵犯著作權罪追訴。若無版號運營的游戲系侵權作品,則可直接適用侵犯著作權罪。數據顯示,2023年杭州某區查處的無版號運營案件中,有70%同時存在侵權問題。
2. 量化標準的爭議
有觀點主張參照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個人5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作為無版號運營的入罪門檻。但反對意見認為,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是為規范特許經營行業設置,網絡游戲行業具有前期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特點,簡單套用該標準可能導致打擊面過寬。
(四)“情節顯著輕微”的法理闡釋:刑事處罰必要性的判斷基準
本案最具理論價值之處在于:在涉案金額高達4.8億元的情況下,為何仍認定“情節顯著輕微”?這涉及對《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理解適用。
1. 社會危害性的實質判斷
裁判理由系統提出了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八因素:主觀動機、行為手段、前科情況、所涉公文重要程度、買賣數量、違法所得、具體用途、危害后果。這一判斷框架體現了實質刑法觀的立場——不能僅因行為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即認定為犯罪,而應實質判斷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了值得科處刑罰的侵害。
本案中,法院認為:(1)余某購買版號系“為節省運營前期時間”,主觀上無危害公文管理秩序的故意;(2)所購版號均系他人“閑置不用”的版號,未影響原游戲運營;(3)套用版號后運營的游戲內容合法合規;(4)4.8億元充值系游戲市場認可所致,與版號套用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上述因素綜合判斷,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顯著輕微”。
2. 行業背景的規范評價
裁判理由特別提及“全國范圍內購買并套用網絡游戲版號發行網絡游戲的情況較多,行政主管部門對此類行為一般采用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規制”。這一考量體現了刑法教義學中的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當某一領域存在普遍的行政違法現象且行政監管足以規制時,刑事手段應當保持謙抑。國家新聞出版署近年來加快版號審批進度,客觀上降低了企業“購買版號”的動機,也使得歷史遺留的套用版號行為的可譴責性降低。
3. 違法所得與獲利的因果關系判斷
本案論證中的一個關鍵點是“被告人獲利是因為推廣發行的網絡游戲受到市場認可”。這實質上進行了違法性與獲利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只有當獲利直接源于違法行為(如因節省審批成本而獲得不當競爭優勢)時,才能將獲利數額作為評價社會危害性的因素。若獲利主要源于游戲產品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則不應簡單以獲利數額推定社會危害性嚴重。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辯護思路構建:從“行為定性”到“出罪事由”
基于本案裁判規則,為同類案件構建辯護思路如下:
1. 定性層面的辯護:否定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
- 主張“授權運營”的實質:若存在真實的運營授權協議,且被授權方實際運營了授權游戲(即使同時運營其他游戲),可主張不構成“買賣”。
- 主張版號非公文:可辯稱版號核發單系行政許可證明文件,不具有公文“處理公務”的功能,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文”。但本案裁判要旨已明確將其認定為公文,此辯護空間收窄。
2. 出罪層面的辯護:援引“情節顯著輕微”
- 主觀動機辯護:證明行為人系為節省審批時間、解決版號緊缺困境,而非惡意規避監管或從事非法活動。
- 游戲內容合法性辯護:證明套用版號運營的游戲內容合法合規,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 行業慣例與政策背景辯護:舉證證明案發時行業內普遍存在類似操作,且行政主管部門多以行政處罰處理,以佐證刑事介入的非必要性。
- 獲利原因抗辯:通過游戲流水、用戶評價、市場占有率等證據,證明收益主要源于游戲品質,而非違法行為。
3. 程序性辯護:推動行政先行處理
依據《行政處罰法》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刑事手段最后性原則”,可主張先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待行政認定結論作出后再審視刑事追訴必要性。
(二)裁判要旨的啟示
1. 對游戲企業的合規啟示
- 版號獲取的正規化:摒棄“購買版號”“租賃版號”等邊緣操作,通過正規渠道申請版號,確需合作運營的,應確保實際運營游戲與版號審批游戲一致。
- 授權協議的實質化:簽訂運營授權協議時,應確保授權方有真實授權意愿,被授權方實際運營授權游戲,避免“名為授權、實為買賣”的形式化操作。
- 歷史問題的清理:對已存在的套用版號行為,可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爭取行政處罰結案,避免升級為刑事案件。
2. 對司法實踐的啟示
- 確立“行政優先”的裁判理念:對于新興行業中普遍存在的行政違法現象,刑事手段應保持謙抑,避免“以刑代行”。
- 發展“情節顯著輕微”的判斷標準:本案提煉的八因素判斷框架,為但書條款的具體化適用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 關注違法所得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在判斷社會危害性時,應區分“源于違法的收益”與“伴隨違法的收益”,避免簡單以數額論罪。
余某案的裁判要旨揭示了一個深刻的法理命題:刑法的介入不僅要求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更要求行為具有“值得科處刑罰”的實質違法性。在網絡游戲這一新興行業中,當行政監管足以規制、行業政策趨于寬松、行為實質危害性有限時,刑事手段應當保持謙抑。這一裁判立場既是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回歸,也為游戲產業的合規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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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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