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局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家儲備林建設和管理,推進國家儲備林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廣東省林業局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林業局
2026年3月2日
廣東省林業局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規范國家儲備林建設,提升木材儲備能力,根據《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儲備林是指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對優質木材以及中長期戰略儲備的需要,在自然條件適宜區域,通過集約人工林栽培、現有林改培、中幼林撫育等措施,營造和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大徑級用材林等森林。
第三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科學培育、生態優先,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元經營、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包括營造林活動、配套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期內大徑級用材林面積比例應不低于建設規模的40%,配套產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相關法律、政策和技術規定,所形成的國家儲備林資源,應當根據國家需要服從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納入全國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范圍,按照國家和廣東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定,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或者金融貸款等建設的國家儲備林項目及其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組織
第六條 按照規模化、集約化原則,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應當統籌區域林業資源,以地級市地理單元規模組織、申報和實施。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轄區內國家儲備林項目。
第七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用地應當具備良好立地條件和區位條件,權屬清晰,無爭議、無侵占等情形。嚴禁占用各類自然保護地、草地、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耕地、國家級公益林,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禁止造林的土地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
第八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樹種原則上應當符合國家儲備林樹種目錄要求,鼓勵培育鄉土樹種、珍貴樹種、防火樹種,積極營造混交林。其中,鄉土、珍貴樹種面積比例應不低于建設規模的30%。配套產業栽培樹種應結合產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應當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林業專業合作社等。鼓勵各類經營主體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項目投資、建設與運營。
第十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結合本市國家儲備林項目組織情況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在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填報入庫申報材料。入庫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建設主體的請示文件、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同意項目實施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收儲林地的數據、項目林地林木流轉實施方案等。
中央資金支持的國家儲備林重點項目按國家有關要求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審查
第十二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獨立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重點審查建設目標合理性、建設用地合規性、營造林措施科學性、林權流轉和收儲規范性、項目投資和收益可行性等,出具初審意見。初審通過后,具文報省林業局審查。
第十三條 省林業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備案后納入國家儲備林項目庫,作為申請各級財政資金、金融貸款等的儲備項目。
第十四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建設主體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立項。建設主體需按照程序將相關材料報送至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批、備案或者核準。項目完成審批、備案或者核準后方可向金融機構提交融資申請。
第十五條 建設主體按照相關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交國家儲備林項目融資申請,并自覺配合金融機構的融資審查。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營造林活動、林權流轉和收儲等,其比例一般應不低于總投資的80%,林權流轉和收儲期限、貸款期限、項目運營期限應當合理匹配。對于確需提升基礎支撐保障能力或者補充完善配套產業體系的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總投資的70%。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新增收儲的林地,需經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抄送省林業局。
第十八條 支持和引導建設主體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和省森林經營相關政策和技術規定,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林業局。
備案的森林經營方案是建設主體編制作業設計、編制林木采伐限額、申請林木采伐指標和林業項目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營造林實行年度作業設計制度。建設主體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營造林年度作業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達到施工規定要求。營造林年度作業設計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初審后,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因施工條件變化等變更作業設計的,需按原程序報備。
第二十條 建設主體應按營造林年度作業設計組織施工,按時完成年度營造林任務。
第二十一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調度轄區內國家儲備林項目的實施情況,動態掌握項目建設進度,指導建設主體通過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更新、錄入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審核通過的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體每年開展建設成果自查驗收,結果經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初核后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復核后于次年5月底前報省林業局。自查驗收結果和復核結果均同步抄送同級相關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應會同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建設主體按照造林綠化落地上圖技術規范等要求,將國家儲備林建設成果全部落地上圖,并確保落地上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林業局負責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或者修訂全省國家儲備林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指導推進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查并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組織開展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建設組織指導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核、實施、支持政策落實、日常調度、在線監管、成果復核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和指導工作;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國資委等部門及金融機構等共同做好項目立項、資金使用、建設用地、經營管理等審查、審批、監督、指導工作;推動建立林業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市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組織、項目初審以及森林經營方案、營造林作業設計備案、建設用地審查,協助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導林地流轉和項目實施,配合上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建設成果復核,協助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建設主體完成造林成果落地上圖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為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實施國家儲備林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者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建設主體沒有直接管理單位的,由建設主體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的日常監管責任。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承擔項目監管主體責任,對項目的真實性、規范性負責,應當落實項目監管責任人,及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對建設主體的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資金使用、信息填報等環節進行監督,并將項目實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體負責項目申報、申請立項、籌措落實資金和具體實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和管理,對項目建設質量、資金規范使用和生產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規范使用項目資金,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償還、監督等各環節管理;利用各級財政資金等建設的國家儲備林項目實行分賬管理,按照財政資金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并建立完善財會檔案;開展風險監測和評估,積極防范和化解項目風險。
第二十九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森林經營方案、營造林作業設計編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技術規定開展咨詢業務,對咨詢成果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嚴禁違法違規轉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資金,用于償還其他項目貸款;嚴禁將項目資金用于與國家儲備林建設無關的建設內容;嚴禁以國家儲備林項目名義實施其他項目建設;嚴禁將已足額投資實施或者建設內容相同的項目再次包裝納入國家儲備林建設。
對未按照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規定和作業設計、施工管理、驗收評價等要求實施的,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責令建設主體整改;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同時暫停項目所在地申請新項目資格。
第七章 項目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國土綠化、生態保護修復、森林可持續經營、林業產業發展等工程,在相關資金的支持范圍內,統籌制定相關政策或者方案,利用各級財政資金、金融貸款等鼓勵和支持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按照規定申請享受貸款貼息、森林保險等政策。享受貸款貼息的,應當將銀行征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
第三十三條 符合單獨編制林木采伐限額條件的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可根據備案的森林經營方案單獨編制林木采伐限額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的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林木采伐限額需求,合理安排國家儲備林項目采伐指標,并實行采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省林業局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增長和木材生產力監測評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法依規履行林地流轉等手續后,取得的相關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等受法律保護。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主體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林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儲備林建設人才培養、科技支撐、宣傳培訓等工作,組織開展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適時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與管理典型宣傳。
第三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應當加強國家儲備林林區道路、防火設施、病蟲害防治、林地水利設施、管護用房、信息化系統等基礎支撐保障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立足資源優勢,發展林下經濟等配套產業,開發森林碳匯等生態產品,增強還貸能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確需調整項目內容的,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原審批程序申請調整。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建設的國家儲備林項目,由國家儲備林項目所在地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報省林業局會同相關部門協商認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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