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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口秀演員小帕因挑動性別對立而被禁言,我批評過她那條關于“做飯”的內容,但我恪守的原則是:我可以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依然捍衛你公開說話的權利。
我寫作的另一項原則是:對事不對人,更不要對人做整體否定。一是覺得個人有多面性,不能因為某條言論而下定論;二是覺得個人的言行受到環境、制度、文化的影響,與其責備個體,不如批評更深層的東西。
看到項立剛的言論,我決定打破以上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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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項立剛就發出“清理法律界”的言論,連胡錫進老師都看不下去。如今,項立剛再發暴論,公然鼓勵結婚后有一方不愿意過性生活,“可以動點粗”,“男人對女人偶爾動點粗,女人一般會喜歡”,甚至說“這是合法的”。
這種法盲言論,居然號稱要清理法律界,還有人附和;這種罔顧個人基本權利,不僅歧視女性,更宣稱對女性的性暴力在婚內合法。他還在評論中說結婚證是國家發放的性同意公證書,這是但凡有一點點現代法律常識都不會說出來的話。
結婚證是民事身份登記憑證,婚姻登記只確認一件事,就是雙方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這種夫妻關系背后有一系列民事權利義務,諸如相互扶持、財產共有、法定繼承、家事代理等等,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比如做手術時的授權、夫妻組成家庭后共有財產、夫妻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等等。這些民事權利義務限定在身份、財產和家庭責任。
性同意屬于人格權,是對自己身體的決定權,涉及身體、意愿和人身自由。也就是說,每一次性同意都要滿足幾個前提:成年、自愿、私密和明確同意,和婚姻關系無關,也就是說結婚證和性同意無關,沒有結婚證也可以男歡女愛,有結婚證也不能違背對方意愿。
結婚證,并不代表一次性的永久同意,婚姻關系和性同意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我以為有法條,也有不少判例和媒體報道,本應成為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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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項立剛居然公開說這種背離法律和常識的話,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我翻找他的社交媒體,這條內容已經消失,不知是主動還是被動。但發布不到24小時,有600多條評論,300多條轉發,已經造成極其惡劣的傳播影響。
我本不想呼吁對項立剛禁言,即使言論錯得離譜,也應公開批評以正視聽。但恰好有小帕的例子,我想,本著“一碗水端平”的態度,項立剛所遭遇的懲戒,不該比小帕更輕。
小帕是個脫口秀演員,她的發言天然帶有“段子”的濾鏡。盡管我不支持她的觀點,但也承認男女在承擔家務勞動上存在差異這一事實,只希望她不要以個人經驗來評價所有親密關系,這又不符合多樣態婚姻的事實。但小帕的言論雖然不妥,但人家還是以“我”為出發點,并且沒有違背法律常識。
項立剛的言論,不僅在字面意義上挑動了性別對立,更涉嫌教唆違法犯罪行為。
他公然鼓動男性對不愿過性生活的女性動粗,這已經涉嫌煽動家庭暴力。他再下斷言,“女人一般會喜歡”,則是有意誤導男性,曲解女性意愿,讓兩性關系變得愈發緊張。他竟然還說“莫言的書里也說到過”,問題是莫言寫的是小說,而且寫的是前現代社會,還沒解放呢。這種文學橋段居然能作為解讀“女性意愿”的依據,項立剛到底是蠢還是壞,抑或兩者兼有?
項立剛涉嫌教唆違法犯罪行為,比如他這種動粗行為,“這是合法的”。而對結婚證是性同意公證書,甚至認為有了證,就沒有所謂的婚內強奸,更是公然對法律的蔑視。
婚姻,本該是美好的、互相尊重的。小帕因為個人的經歷而對婚姻產生畏懼值得同情,說一些過激的話也情有可原,然而卻遭遇禁言。項立剛卻把婚姻描述成永久性的性同意,剝奪雙方的人格權,既違反我國法律,又曲解了婚姻。這種妖魔化,讓年輕人尤其是女性對婚姻產生恐懼,更可能教唆一些不明就里的人走上違法犯罪,危害遠比小帕的言語大得多。
既然有小帕的前車之鑒,那我呼吁禁言項立剛,也不算違背程序正義。何況他的言論中有明確教唆違法犯罪的內容,既然跌破底線,對項立剛實施禁言便是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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